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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特别奖赏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办法依监狱行刑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受刑人之特别奖赏,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本办法未规定者,依其他法令规定。 第 3 条 受刑人有监狱行刑法第七十四条各款行为之一,如给予返家探视或与配偶及直系血亲在指定处所及期间内同住之奖励者,依左列规定处理。 一累进处遇晋至三级以上,有期徒刑执行逾三分之一,无期徒刑执行逾七年,且最近二年内无违规纪录之受刑人,得给予与配偶及直系血亲在指定处所同住之奖励,每次不得超过三日。 二累进处遇晋至二级以上,有期徙刑执行逾三分之二,且最近二年内无违规纪录之受刑人,得给予返家探视之奖励,每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但不包括在途时间,在途时间由典狱长斟酌受刑人返家探视路程决定,并告知受刑人。 三刑期未满一年、拘役或易服劳役执行期间无违规纪录之受刑人,得给予返家探视或与配偶及直系血亲在指定处所同住之奖励,给予返家探视每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但不包括在途时间,在途时间由典狱长斟酌受刑人返家探视路程决定,并告知受刑人,给予与配偶或直系血亲同住每次不得超过三日。 第 4 条 给予受刑人特别奖赏,应经监务委员会议决议,报请法务部核备。 第 5 条 返家探视之受刑人,其在外期间,算入刑期内。但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而未回监者,其在外日数不算入刑期内。 第 6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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