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华民国与多明尼加共和国海虾养殖示范计画协定换文(西元 1992 年 07 月 10 日)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多明尼加共和国外交部长塔维拉斯致中华民国驻多明尼加共和国国大使刚照会中译文
大使阁下:
本照会旨在提及一九九二年七月十日签署之“中、多 (明尼加) 海虾养殖示范计划协定”。 本人谨奉告阁下:经由一九九二年七月十日之本照会及阁下照会之互换,上述协定依据其第九条之规定已正式生效。 本人谨藉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多明尼加共和国外交部长 塔维拉斯〔签字〕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日于圣多明哥市
中华民国驻多明尼加共和国国大使刚致多明尼加共和国外交部长塔维拉斯照会中译文
部长阁下:
本照会旨在提及一九九二年七月十日签署之“中、多 (明尼加) 海虾养殖示范计划协定”。 本人谨奉告阁下:经由一九九二年七月十日之本照会之阁下照会之互换,上述协定依据其第九条之规定已正式生效。 本人谨藉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华民国驻多明尼加共和国大使 国刚〔签字〕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日于圣多明哥市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