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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年特种考试公平交易管理人员考试规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规则依公务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第四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考试分左列二等: 一乙等考试。 二丙等考试。 第 3 条 本考试考试类科应考资格依附表一之规定,应试科目及成绩之计算依附表二之规定。 第 4 条 本考试应考人于笔试成绩及格后,应经体格检查,不合格者不予录取。逾期未缴体格检查表者,视为体格检查不合格。 前项体格检查标准,依公务人员考试体格检查标准之规定办理。 第 5 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由考选部函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予以训练。 但原在经济部物价督导会报服务满一年以上之归并人员或其他机关编制内现职人员至榜示日止,其服务已届满一年以上,且所任工作与应考类科性质相近者,得由原任职机关负责审查,具函向考选部申请免除训练。 前项训练期间为半年,训练成绩合格,经考选部核定者,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分发任用。 本考试训练办法另定之。 第 6 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于分发任用后服务未满五年者,不得转任至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以外机关任职。 前项不得转任之限制,应于考试及格证书注明,并函请铨叙部查照。 第 7 条 本考试依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考试办竣后,其典试及试务办理情形连同关系文件,一并由考选部转报考试院核备。 第 8 条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准用一般考试法规之规定。 第 9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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