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主席团选举有关投票及开票事宜,除主席团选举办法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 2 二选举时就会场内分设发票处、圈票处,并分置投票匦、开票显示板。 3 三投票开票监察员,由出席代表推派担任。其职务分配,由主席决定之。 4 四投票监察员分为四组,其职务分配如左: (一) 第一组八人,监察发票处 (四发票处,每处二人) ,于投票开始前,向主席领取选举票,查点数目,监督发票员分发选举票;投票完毕后,查点发出数目及用余票收,报告主席。 (二) 第二组四人,监察投票匦,每匦一人。于投票开始前,当众开验票匦并加封锁;投票完毕后,再加封条。 (三) 第三组四人,维持投票秩序,并监察投票程序有无疏略及违法情事。 (四) 第四组四人,在会场外巡回监察,维持秩序。 前项发票员、票匦管理员,由大会秘书处配备,受投票监察员之指挥监督,办理有关事宜。 5 五投票时,出席代表依次凭宣誓后核发之“国民大会代表证”亲自签名领取选举票,发票处职员在代表证上加盖“主席团选举讫”印章后发票,并将代表证随同交还。 其未携带宣誓后核发之“国民大会代表证”之代表,经向秘书处取得证明,再行票投。 6 六代表领取选举票后,即往圈票处就选举票上所列之各候选人中,以无记名单记法圈选一名,并亲自投入票匦内。 7 七代表投票完竣后应退至休息室,俟开票时始得入场。 8 八后到代表,由场外巡回监察员引导进入会场投票。 9 九主席与投票监察员,俟全部投票完竣后再行投票。 10 一○投票完毕时间,由大会主席宣布,并按铃为号。 11 一一代表在主席宣告截止投票后始到场者,以弃权论。 12 一二开票时间在主席宣告截止投票后休息二十分钟开始。 13 一三开票地点在会场主席台,公开进行开票。 14 一四开票监察员分为四组,其职务分配如左: (一) 第一组二人,于开票前当众验明票匦封识,依次启封取票,并将选举票递交第二组。 (二) 第二组三人,查验选举票有无废票,并将有效选举票递交第三组唱票;废票汇整后点交第四组。 (三) 第三组三人,监察唱票及记票,并将唱完之选举票递交第四组。 (四) 第四组二人,监察整理及记录各候选人所得票数与总票数。 各组所需管理员、唱票员、记票员等,由大会秘书处配备,受开票监察员之指挥监督,分办有关开票事宜。 15 一五开票监察员于开票时,对于选举票作废之认定,应由前条第二组开票监察员共同决定后当众宣布。 前项废票认定之标准如左: (一) 不用大会发给之选举票者。 (二) 未加圈选者。 (三) 圈选二名以上者。 (四) 不圈在候选人姓氏上端方格内,致不能确定被选举人者。 (五) 记入其他文字或符号者。 (六) 圈选后加以涂改者。 16 一六开票完毕后,由第一至第四组开票监察员会同将开票情形及左列各项纪录,造具报告书送交大会主席: (一) 投票总额。 (二) 废票总额。 (三) 各候选人之得票数额。 17 一七候选人得票数相同者,由主席抽签决定其名次,并依选举办法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当选与否。 18 一八投票监察员、开票监察员及有关投票开票人员均佩带标识,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投票及开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