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民国政府与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间之友好关系,双方同意促进技术合作,爰议定下列条款: 第一条中华民国政府同意派遣一农牧技术团 (以下简称“农技团”) 驻在尼加拉瓜共和国,该团将由团长一人及具有专长并视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需要而派遗之人员组成,俾推动双方所认为优先之农牧及水产养殖项目之技术协助及合作。 第二条中华民国政府负担农技团人员往返尼加拉瓜共和国之旅费及在尼加拉瓜服务期间之薪资。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对农技团人员之出境及服务期内之居留均应予以便利,发给签证,豁免税捐,包括农技团人员入境时之私人行李,并应给予证明其身份之文件及准享有联合团特权及豁免公约暨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等所赋予专家之特权与豁免。 第三条缔约双方政府同意,各项合作方案内容包括方案之目标、方式、执行及期限,工作进度、农技团人员之程度、人数、职责、工作报告,应配合之人力以及其他细节等,均将由缔约双方依据本协定商订之。 第四条中华民国政府在下列条件下供给农技团需由中华民国购运至尼加拉共和国之农具器材: (一) 本条所之农具及器材,其在尼加拉瓜之所有关税及附加税捐均应豁免。 (二) 该等农具器材在尼加拉瓜境内之贮存、运载及其他服务等项费用,均由尼加拉瓜共和国负担。 (三) 农技团在尼加拉瓜之任务结束后,上述农具器材均将赠予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俾供农牧部用以支援其农牧发展之工作。 第五条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经由其农牧部指派全国性之相对单位,俾协调配合农技团各项工作之执行,并得经由该农牧部指派其他尼国技术合作人员参与,其人数由缔约双方商定之。 第六条尼加拉瓜政府依农技团各项方案之性质,提供农技团办理行政工作之处所。 第七条尼加拉瓜政府由其国家卫生体系提供农技团人员在尼国服务期间之医疗及住院。 第八条尼加拉瓜政府将指派联络员乙名,俾在必要时提供协助。 第九条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承允取得及整顿协议示范之地区,并作必要之整修。农技团得使用示范区内之土地,所收获之农牧产品,除保留合理部份供农技团本身消费及作为样品与种籽之用外,余均交予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 第一○条尼加拉瓜政府豁免农技团人员薪金之所得税。 第一一条中华民国将提供奖助金,包括膳宿及来回交通费以便尼加拉瓜人员在中华民国专业组织或工作中心接受各项农技训练。 第一二条本协定自缔约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二年,除非任何一方政府在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他方政府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于期满后自动延长,每次为期三年。 第一三条本协定以中文及西班牙文各缮两份,二种文字约本同一作准。 为此,中华民国及尼加拉共和国两国政府代表爰签字于协定,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八十一年三月六日即公历一九九二年三月六日签订于中华民国台北市 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 钱复〔签字〕 尼加拉瓜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雷阿尔〔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