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于加强及发展中华民国与尼加拉瓜共和国友好合作关系之共同目标,中华民国外交部与尼加拉瓜共和国外交部 (以下简称双方) 共同决定签订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合作协定。 第一条双方就两国共同关切之国际重要事务交换相关资讯,例如:为世界和平与安全之奋斗;各该两地区之政治、社会情势;两国之国际活动以及就世界纷争地区之交换意见。 第二条双方将相互支援俾更深入了解对方国家之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情况。 第三条双方将就政治外交工作、礼宾接待及其他共同关切事项交换经验。 第四条两国外交官员之互访及议题将依据双方利益及需要协议办理,俾利发展双边关系。实施互访所需经费由双方共商决定。 第五条双方将相互支援经济、政治或其他性质之高阶代表团互访之筹备工作,并事先指派代表进行直接磋商及联系。 第六条本协定自签署日起生效,效期两年,届时倘双方无异议,则自动延长两年。倘双方任何一方欲废止本协定或修改其内容或效期,应于协定期满前六个月通知另一方并获其同意。 本协定以中、西文各缮一本,两本同一作准。 中华民国八十一年三月六日即西二一九九二年三月六日订于台北市 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 钱复〔签字〕 尼加拉瓜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雷阿尔〔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