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为适时修编现行各种飞航规程及飞航图表资料,使能符合国际标准与适应航空发展之需求,以提高飞航服务水准并增进飞航安全,特设立飞航规程修编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第 2 条 本会任务如左: 一研议制订各种飞航规程及飞航图表资料。 二检查与修订现行各种飞航规程及飞航图表资料如附件一。 三协助有关单位修编飞航规程及飞航图表资料。 四协助编印飞航公报。 五搜集其他国家飞航规程及资料。 六飞航规程及飞航图表资料之登记与统计。 七航管系统之研究发展与改进建议。 八其他有关飞航规程之修订与编印等事项。 第 3 条 本会由民用航空局会同空军总司令部组成之,其组织如左: 一主任委员一人由民用航空局航管组组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一人由空军总司令部作战署作战组组长担任。 二委员九人由左列人员担任: (一) 民用航空局企划组组长。 (二) 民用航空局助航组组长。 (三) 民用航空局飞航服务总台总台长。 (四) 民用航空局飞航服务总台副总台长。 (五) 民用航空局技术人员训练所所长。 (六) 民用航空局航管组副组长。 (七) 空军总司令部作战署作战组主管航管业务副组长。 (八) 空军作战司令部通信航管联队主管航管业务副联队长。 (九) 空军作战司令部通信航管联队航管组组长。 三执行秘书二人由民用航空局航管组及空军总司令部作战署作战组各遴派一人担任之。 四修编员十五人,由民用航空局选派十人空军总司令部选派五人担任之。 五临时雇员三人如左: (一) 航图绘制员一人。 (二) 中文打字员一人。 (三) 英文打字员一人。 六本会人员除临时雇员外,其余均系兼职。 七本会组织系统如附件二。 第 4 条 本会人员职责如左: 一主任委员之职责: (一) 负责主持本会会务。 (二) 召开会议及担任主席。 二副主任委员之职责: (一) 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本会会务。 (二) 主任委员缺席时代理其职务。 三委员之职责: (一) 出席本会会议,负责审查各种飞航规程修编案。 (二) 负责主持专案工作小组提供专案研究报告。 (三) 委员因故未能出席会议时,应负责请该单位业务有关之相当人员代表出席。 四执行秘书之职责: (一) 出席会议提报意见或研究报告。 (二) 负责本会会务管理。 (三) 本会经费收支管理。 五修编员之职责: (一) 负责办理飞航规程或飞航图表资料修编作业。 (二) 填报飞航规程或飞航图表资料修订检查表卡。 (三) 译编新飞航规程、飞航图表设计及资料整理。 六临时雇员之职责: (一) 履行雇用契约内所规定之事项。 (二) 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 5 条 本会会议一般规定如左: 一定期会议以每月举行一次为原则。 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于必要时召开之,或由委员一人以上提请主任委员召集之。 三凡飞航规程修正案无法于会议中获得结论者,得推请委员一人负责召集有关人员组成小组办理。 四列有机密等级之飞航规程之修正案,由本会举行机密会议讨论之。 五适时与空中航行管制委员会密切协调。 第 6 条 本会会议纪录及决议事项办理之规定如左: 一本会各次会议决议事项,均应详细列入纪录,以备查考。 二会议纪录应分别函送各参加会议单位人员,并请办理有关决议事项及将结果函覆本会。 三有关飞航规程修编案决议事项之办理情形,应按飞航规程名称分别详细登记,并实施定期追查,务使其能保持最新资料。 第 7 条 本会年度预算如左: 一民用航空局负担所需经费三分之二。 二空军总司令部负担所需经费三分之一。 第 8 条 本办法如有修正,应先提送本会会议通过后,由民用航空局按法规作业程序办理之。 第 9 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六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