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标准依特种考试外交领事人员、外交行政人员暨国际新闻人员考试规则第四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应考人体格检查,发现有左列疾患之一者,为体格检查不合格: 一身体发育不全或有严重畸形,致无胜任能力者。 二患有法定传染病未愈者。 三精神异常者。 四患有梅毒未经有效治疗者。 五患有活动性肺结核或传染性痲疯病者。 六高度视力障碍或高度听力损失或其他严重疾患,无法治愈,致无胜任能力者。 体格检查表,由考选部定之。 第 3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第 1 条 本标准依特种考试外交领事人员、外交行政人员暨国际新闻人员考试规则第四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应考人体格检查,发现有左列疾患之一者,为体格检查不合格: 一身体发育不全或有严重畸形,致无胜任能力者。 二患有法定传染病未愈者。 三精神异常者。 四患有梅毒未经有效治疗者。 五患有活动性肺结核或传染性痲疯病者。 六高度视力障碍或高度听力损失或其他严重疾患,无法治愈,致无胜任能力者。 体格检查表,由考选部定之。 第 3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