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民国驻圣露西亚大使馆兹向圣露西亚外交部致意,并就中华民国政府与圣露西亚政府于一九八四年五月七日所签署,嗣经一九八六年、一九八八年及一九九○年三度延长效期之中、圣农业技术合作协定效期再度予以延长事,请求圣露西亚政府同意依照原协定及一九九○年双方换文附录之条款,将该协定效期延长两年,自一九九二年五月八日至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为止。 上述建议倘荷圣露西亚政府同意,中华民国大使馆将视本节略及圣方同意复略构成两国政府间前述协定之延期换文。
中华民国大使馆顺向圣露西亚外交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中华民国驻圣露西亚大使馆
一九九二年元月廿九日于卡斯翠市
(乙) 圣露西亚外交部复驻圣露西亚大使馆节略译文:
圣露西亚外交部兹向中华民国驻圣露西亚大使馆致意,并就大使馆一九九二年元月廿九日第○二四号节略所提延期换文事,答复告以:圣露西亚期盼将中、圣两国政府所签订之一九八四年五月七日中、圣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及一九九○年五月双方换文所共同同意之附录条款,依照该协定第九条之规定效期予以延长两年。圣露西亚外交部兹同意将大使馆一九九二年元月廿九日第○二四号节略与圣外交部本复略作为双方延期之换文。
圣露西亚外交部顺向中华民国驻圣露西亚大使馆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圣露西亚外交部
一九九二年二月廿四日于卡斯翠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