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八十一年特种考试公务人员丁等考试 (以下简称本考试) 录取人员之实习,依本办法行之。 第 2 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由分发机关按录取分发区,依考试类科依序分发各用人机关实习一年,实习期间不得调任原分发区以外之机关。 第 3 条 实习期满,由用人机关填具实习期满成绩考核表 (如附表) ,报请分发机关转送考选部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及格证书,并正式任用。 第 4 条 录取人员不得申请免除实习或延期实习,如系现职人员,其录取分发区与现职服务机关相同 (市、县市) ,且其所考类科与现职性质相当时,得向分发机关申请在职实习。 第 5 条 分发实习人员,由用人机关指派工作,并派员负责指导。 第 6 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之公假、事假、病假、丧假、分娩假等均依照公务人员请假规则核给,不延长其实习期间。但超过三星期之事假或超过四星期之延长病假者,比照延长其实习期间。 第 7 条 实习人员应占实习机关编制内实缺,实习期间在行政机关者,比照支委任第一职等一级薪之津贴;在事业机构及各级学校者,各比照其相当之规定。现职人员参加本考试录取,原经铨定俸级高于考试取得任用资格之俸级时,实习期间,仍准支原叙俸级及加给。 第 8 条 实习总成绩以满六十分为及格。及格者由实习机关将实习成绩报请分发机关转送考选部核转考试院发给及格证书,并正式任用。 第 9 条 录取人员在实习期间,应遵守实习机关有关规定,其违反规定情节重大者,得由实习机关报请分发机关转送考选部核定注销实习资格。 录取人员因涉刑案经提起公诉者,应予停止实习。停止实习人员,经法院确定判决无罪或经判决确定而未构成免职条件者,准予恢复实习。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