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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邮电差工晋升士级人员考试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为适应邮电事业需要及鼓励基层邮电差工之上进,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现任邮电差工三年以上,体格健全,成绩优良,堪以担任邮电业务士或技术士之工作,经审查合格者,得参加本项考试。 前项所称体格健全,应经体格检查合格,所称成绩优良,须经主管出具证明。 第 3 条 本项考试,分为笔试、技能测验及服务成绩审查,以笔试及技能测验成绩占百分之六十,服务成绩占百分之四十,合并计算为总成绩,就六十分以上者择优录取。应试科目如附表。 第 4 条 本项考试服务成绩审查标准,依照交通事业人员升资考试之规定办理。 第 5 条 本项考试委讬邮政总局电信总局分别办理。 第 6 条 应本项考试录取人员,取得邮电业务士或技术士之资位。 第 7 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适用一般考试法规之规定。 第 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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