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细则依国家公园管理处组织通则第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内政部营建署阳明山国家公园管理处 (以下简称本处) 处理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之规定。 第 3 条 本处处长综理处务,副处长襄理处务并设左列各课、室、管理站及人事管理员、会计员: 一企划经理课。 二工务建设课。 三观光游憩课。 四保育研究课。 五解说教育课。 六秘书室。 七人事管理员。 八会计员。 九各管理站。 第 4 条 企划经理课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国家公园计划之拟定、检讨与变更事项。 二关于本处与各有关单位之协调配合事项。 三关于本国家公园区域 (以下简称本区域) 内土地使用申请案件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本区域内土地利用规划及管制要点之拟定事项。 五关于本区域内有关设施之规划、研拟事项。 六关于本区域内用地取得之处理事项。 七关于本区域内国家公园事业投资、经营、监督、管理事项。 八关于国家公园法规、管理资料之搜集、研究事项。 九关于本区域内违反国家公园法事件之处理事项。 一○关于本区域政令宣导事项。 一一关于本区域内违章建筑之查报认定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企划经理事项。 第 5 条 工务建设课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区域内工程之规划事项。 二关于本区域内工程之测量、设计事项。 三关于本区域内工程之发包施工及监督事项。 四关于本区域内水土保持工程事项。 五关于本区域内各项建筑管理事项。 六关于本区域内各项建筑物建筑执照核发事项。 七其他有关工务建设事项。 第 6 条 观光游憩课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区域内游憩区之经营管理事项。 二关于本区域内游憩事业之督导考核事项。 三关于本区域内游憩设施之维护管理事项。 四关于本区域内花木维护事项。 五关于本区域内环境及秩序之维护、改善事项。 六关于各游客服务中心、服务站之督导事项。 七关于本区域内观光游客资料之搜集、统计及分析事项。 八关于本区域内经营之游憩区门票收费、研订、管理事项。 九关于本区域内紧急救难、救灾事项。 一○关于本区域内违章建筑之拆除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观光游憩事项。 第 7 条 保育研究课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区域内自然资源之保育、研究、监督事项。 二关于本区域内人文史迹资料之搜集、研究与管理事项。 三关于本区域内各种标本之采集制作、标示研究与保管事项。 四关于本区域内濒临灭绝及稀有之野生动物、植物复育计划执行事项。 五关于本区域内生态保护区之经营、管理事项及其保育计划之研拟与实施事项。 六关于本区域内违法盗采、盗猎、盗伐等危害毁损自然资源及人文资源 行为之处理复旧与监督事项。 七关于保育研究案实施计划之研拟及执行与推广事项。 八其他有关保育研究事项。 第 8 条 解说教育课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区域内公园解说与环境教育之规划设计、执行监督事项。 二关于本区域内公园解说与环境教育之推广与研究事项。 三关于本区域内公园解说人员训练事项。 四关于本区域内公园解说与环境教育资料之搜集、编制、贮存与展示事项。 五关于本区域内解说教育视听媒体之设计及制作事项。 六关于本区域内生态保护宣导活动之策划与游客解说服务事项。 七关于本区域内环境保护宣导计划之研订及执行事项。 八其他有关解说教育事项。 第 9 条 秘书室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处研考事项。 二关于本处公文之收发、缮校、用印、分发事项。 三关于本处机要文电处理及印信典守事项。 四关于本处公文时效管制及改进事项。 五关于本处业务会议之协办及处务会议之会议纪录事项。 六关于本处收支之出纳事项。 七关于本处公用车辆设置标准之订定及其管理事项。 八关于本处员工实物配给之领发事项。 九关于本处财物之采购、收发、登记、保管、报废及员工薪津表册编制事项。 一○关于本处档案管理及文件报告之编印事项。 一一关于本处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项。 一二关于本处厅舍及眷舍之营缮及分配管理事项。 一三关于本处公保费、劳保费、福利互助金之计算及缴纳事项。 一四关于图书资讯系统之策划、督导、协调、审查及管理与资讯系统之设计及资料处理等事项。 一五关于各种资讯硬体设备及软体之租购、维护与使用技术之谘询开发等事项。 一六关于业务自动化、办公室自动化之设计与推动事项。 一七其他不属各课室之职掌事项。 第 10 条 人事管理员、人事查核人员之职掌如左: 一人事管理员: (一) 关于本处组织编制及员额分配事项。 (二) 关于本处人事管理规定之拟订事项。 (三) 关于本处职务归系及加强职务功能事项。 (四) 关于本处职员任免、迁调、铨审及俸给事项。 (五) 关于本处职员差假、勤惰及品德生活之管理、考核事项。 (六) 关于本处职员考绩奖惩事项。 (七) 关于本处职员退休、资遣及抚恤事项。 (八) 关于本处员工眷属实物配给之核办事项。 (九) 关于本处各项补助 (互助) 津贴及福利、公务 (退休) 人员保险事项。 (一○) 关于本处职员训练、进修及考察事项。 (一一) 关于本处员工入出境之办理事项。 (一二) 关于本处人事资料之登记管理事项。 (一三) 其他有关本处人事管理事项。 二人事查核人员: (一) 关于本处员工保防教育事项。 (二) 关于本处员工之进用、升迁、调免之查核事项。 (三) 关于本处安全维护工作之执行事项。 (四) 关于本处政治风气资料之搜集与处理事项。 (五) 关于本处公务机密维护检查事项。 (六) 关于本处员工入出境之查核事项。 (七) 其他有关本处保防及安全事项。 第 11 条 会计员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处岁入、岁出、预 (概) 算资料之搜集编制事项。 二关于本处预算之分配及执行事项。 三关于本处经费收支审核、凭证保管及送审事项。 四关于本处岁入、岁出各项记帐凭证之制作、帐簿登记及各种会计报表之编制、陈报事项。 五关于本处现金、票据及财物查核事项。 六关于本处工程营缮、财物购置、处理之监办事项。 七关于本处财物上增进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研议事项。 八关于本处绩效报告之编制、陈报事项。 九关于本处会计人员管理事项。 一○其他有关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2 条 管理站之职掌如左: 一站区域内游憩服务、宣导解说及安全维护管理事项。 二站区域内各项公共设施之维护、管理事项。 三站区域内有关急难之救助事项。 四站区域内自然资源之维护、研究及保育事项。 五站区域内之环境清洁事项。 六其他有关站区域内及邻近地区之管理事项。 第 13 条 处长权责如左: 一工作计划之订定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之监督、指挥及考核事项。 三概算编制及预算分配之决定事项。 四员工任免、迁调、考核、奖惩之拟议或核定事项。 五文稿之核判事项。 六重要会议之主持及参加事项。 七新闻稿之审核及发布事项。 八上级交办事项。 第 14 条 副处长权责如左: 一工作计划之监督执行事项。 二各项会议之出席或主持。 三文稿之复核及代判事项。 四授权及交办事项。 第 15 条 秘书承处长、副处长之命处理业务,其权责如左: 一工作计划之拟编事项。 二文稿之综核及代判事项。 三各单位业务之协调事项。 四行政事务之管理事项。 五会议之筹备、出席或主持。 六授权及交办事项。 第 16 条 各单位主管之权责如左: 一关于主管业务之策划、督导、改进事项。 二关于本单位有关会议之主持或出席。 三关于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事项。 四关于本处公务处理分层负责明细表规定之迳行处理事项。 五关于所属人员之监督、考核事项。 六重要公文拟办事项。 七授权及交办事项。 第 17 条 技正、技士、技佐、课员、办事员、书记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事项。 第 18 条 本处公务处理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9 条 本处处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由处长主持,副处长、秘书、各单位主管及指定人员参加。 第 20 条 本处于每年年终时召开检讨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检讨会。 第 21 条 配属本处之警察队,其职掌另订之。 第 22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