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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技术辅导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办法依促进产业升级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所称由政府捐助成立之技术辅导单位 (以下简称辅导单位) ,系指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财团法人机构,并接受政府委讬执行有关技术研究发展或产业技术辅导计划者。 第 3 条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协助技术辅导应设立技术辅导服务中心,提供有关辅导谘询。 第 4 条 适用本办法之辅导对象以依法登记并领有营利事业登记证之国内厂商 (以下简称厂商) 为限。其设有工厂者,应依规定办妥工厂设立许可或登记。 第 5 条 辅导单位依厂商申请,得就左列事项提供辅导: 一提供国内、外技术资讯。 二协助厂商引进国外技术。 三技术移转。 四技术谘询。 五其他相关技术辅导工作。 为提供前项辅导,辅导单位应订定执行要点及厂商申请程序,并得酌收服务费。 前项执行要点、申请程序及收费办法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备。 第 6 条 主管机关应就各辅导单位所执行技术辅导工作之成效进行评估与考核,作为审查辅导单位研究发展计划预算重要依据。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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