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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女工禁止从事危险性或有害性工作认定标准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标准依劳工安全卫生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及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雇主不得使童工从事危险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认定标准,依附表一 (参见司法院公报第三十四卷第一期第三十二页) 之规定。 未满十五岁之劳工,准用前项之规定。

童工禁止从事危险性或有害性工作认定表
┌──────────┬───────────────┬──┐ │项目│禁止从事之工作│备注│ ├──────────┼───────────────┼──┤ │一坑内工作。│从事左列场所之工作:││ ││一矿场地下矿物之试掘、采掘场││ ││所。││ ││二隧道掘削之建设工程之场所。││ ││前项第二款之场所已完工或设有与││ ││道路同等安全卫生设施之可通行之││ ││地下通道者,不在此限。││ ├──────────┼───────────────┼──┤ │二处理爆炸性、引火│从事制造、装卸、搬运、保管或使││ │性等物质之工作。│用爆炸性、引火性等物质之工作。││ ││但临时性搬运或使用引火性液体之││ ││工作,不在此限。││ ├──────────┼───────────────┼──┤ │三从事铅、汞、铬、│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之气体、蒸││ │砷、黄磷、氯气、│气或粉尘浓度,超过左表之规定值││ │氰化氢、苯胺等有│者:││ │害物散布场所之工│┌───┬─────────┐││ │作。││\浓│规定值│││ │││有\度├───┬─────┤││ │││害物\│ ppm│mg/m3 │││ ││├───┼───┼─────┤││ │││铅││○.○五│││ ││├───┼───┼─────┤││ │││汞││○.○二五│││ ││├───┼───┼─────┤││ │││铬││○.○五│││ ││├───┼───┼─────┤││ │││砷││○.二五│││ ││├───┼───┼─────┤││ │││黄磷││○.○五│││ ││├───┼───┼─────┤││ │││氯气│○.五││││ ││├───┼───┼─────┤││ │││氰化氢│五││││ ││├───┼───┼─────┤││ │││苯胺│二.五││││ ││└───┴───┴─────┘││ ├──────────┼───────────────┼──┤ │四散布有害幅射线场│依原子能法附属法规“游离幅射防││ │所之工作。│护安全标准”之规定,从事游离幅││ ││射线工作。││ ├──────────┼───────────────┼──┤ │五有害粉尘散布场所│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粉尘之浓度,││ │之工作。│超过左表之规定值者:││ ││┌───┬────┬────┐││ │││\浓│││││ │││粉\度│规定值│备注│││ │││尘\│ (mg/m3)││││ ││├───┼────┼────┤││ │││游离二│││││ │││氧化矽│││││ │││三○%│││││ │││以上之│││││ │││矿物性│││││ │││粉尘、│││││ │││滑石、│││││ │││蜡石、│一│可呼吸性│││ │││铝、氧││粉尘│││ │││化铝、│││││ │││矽藻土│││││ │││、硫化│││││ │││铁等。│││││ ││├───┼────┼────┤││ │││游离二│││││ │││氧化矽│││││ │││三○%│││││ │││以下之│││││ │││矿物性││可呼吸性│││ │││粉尘、│ 二.五 │粉尘│││ │││氧化铁│││││ │││、石墨│││││ │││、碳黑│││││ │││、煤碳│││││ │││等。│││││ ││├───┼────┼────┤││ │││石绵纤│每立方公│纤维长度│││ │││维│分一根│在五um以│││ │││││上│││ ││└───┴────┴────┘││ ││ *可呼吸性粉尘系指可透过分粒装││ ││置之粒径者。││ ├──────────┼───────────────┼──┤ │六运转中机器或动力│从事运转中机器或动力传导装置危││ │传导装置危险部分│险部分之扫除、上油、检查、修理││ │之扫除、上油、检│或上卸皮带、绳索等工作。││ │查、修理或上卸皮│││ │带、绳索等工作。│││ ├──────────┼───────────────┼──┤ │七超过二百二十伏特│从事导线之衔接,其线间电压或线││ │电力线之衔接。│对地电压超过二百二十伏特之工作││ ││。││ ├──────────┼───────────────┼──┤ │八已熔矿物或矿渣之│从事高温矿物或矿渣之浇注、装卸││ │处理。│、搬运、清除等工作。││ ├──────────┼───────────────┼──┤ │九锅炉之烧火及操作│从事锅炉之燃料加料及运转工作。││ │。│││ ├──────────┼───────────────┼──┤ │一○凿岩机及其他有│从事凿岩机、链锯、铆钉机 (冲程││ │显著振动之工作│七○公厘以下、重量二公斤以下者││ │。│除外) 及夯土机等有显著振动之工││ ││作。││ ├──────────┼───────────────┼──┤ │一一一定重量以上之│从事重物处理工作,其重量为左表││ │重物处理工作。│之规定值以上者:││ ││┌──────┬──────┐││ │││\重│规定值│││ │││工\量││││ │││作别\│ (公斤) │││ ││├──────┼──────┤││ │││断续性工作│十二│││ │││││││ ││├──────┼──────┤││ │││持续性工作│八│││ │││││││ ││└──────┴──────┘││ ├──────────┼───────────────┼──┤ │一二起重机、人字臂│从事起重机、人字臂起重杆之运转││ │起重杆之运转工│工作。││ │作。│││ ├──────────┼───────────────┼──┤ │一三动力卷扬机、动│从事动力卷扬机、动力运搬机及索││ │力运搬机及索道│道之运转工作。││ │之运转工作。│││ ├──────────┼───────────────┼──┤ │一四橡胶化合物及合│从事橡胶化合物及合成树脂之滚辗││ │成树脂之滚辗工│工作。││ │作。│││ ├──────────┼───────────────┼──┤ │一五其他经中央主管│││ │机关规定之危险│││ │性或有害性之工│││ │作。│││ │ (一) 制造或处置爆竹│从事制造或处置爆竹烟火类物品之││ │烟火类物品之工│工作。││ │作。│││ │ (二) 从事带轮直径在│从事带轮直径在七十五公分以上之││ │七十五公分以上│带锯或直径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之圆││ │之带锯或直径在│盘锯工作。但属于横切圆盘锯或置││ │二十五公分以上│有自动输送装置及其他不致反拨而││ │之圆盘锯工作。│危及劳工者,不在此限。││ │ (三) 以动力冲剪机、│以动力冲剪机械、锻造机械等从事││ │锻造机械等从事│金属之加工者。但以安全冲剪机械││ │金属之加工。│操作者,不在此限。││ │ (四) 从事异常气压作│从事左列异常气压作业:││ │业。│一高压室内作业:系指况箱施工││ ││法或压气潜盾施工法及其他压││ ││气施工法中,于表压力超过大││ ││气压之作业室或竖坑内部实施││ ││之作业。││ ││二潜水作业:系指于水深超过十││ ││公尺之水中实施之作业。││ │ (五) 高压气体制造之│从事高压气体制造之工作。││ │工作。│││ └──────────┴───────────────┴──┘ 第 3 条 雇主不得使女工从事危险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认定标准,依附表二之规定。 附表二
女工禁止从事危险性或有害性工作认定表
┌───────┬───────────────────┬──┐ │项目│禁止从事之工作│备注│ ├───────┼───────────────────┼──┤ │一、坑内工作│从事下列场所之工作:││ ││一、矿场地下矿物之试掘、采掘场所。││ ││二、隧道掘削之建设工程之场所。││ ││前项第二款之场所已完工或设有与道路同等││ ││安全卫生设施之可通行之地下通道者,不在││ ││此限。││ ├───────┼───────────────────┼──┤ │二、从事铅、汞│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之气体、蒸气或粉尘││ │、铬、砷、│浓度,超过下表之规定值者:││ │黄磷、氯气│││ │、氰化氢、│┌───┬─────────┐││ │苯胺等有害││\浓│规定值│││ │物散布场所││有\度├───┬─────┤││ │之工作。││害物\│ ppm│mg/m3 │││ ││├───┼───┼─────┤││ │││铅││○.○五│││ ││├───┼───┼─────┤││ │││汞││○.○二五│││ ││├───┼───┼─────┤││ │││铬││○.○五│││ ││├───┼───┼─────┤││ │││砷││○.二五│││ ││├───┼───┼─────┤││ │││黄磷││○.○五│││ ││├───┼───┼─────┤││ │││氯气│○.五││││ ││├───┼───┼─────┤││ │││氰化氢│五││││ ││├───┼───┼─────┤││ │││苯胺│二.五││││ ││└───┴───┴─────┘││ ├───────┼───────────────────┼──┤ │三、凿岩机及其│从事凿岩机、链锯、铆钉机 (冲程七○公里││ │他有显著振│以下、重量二公斤以下者除外) 及夯土机等││ │动之工作。│有显著振动之工作。││ ├───────┼───────────────────┼──┤ │四、一定重量以│从事重物处理工作,其重量为左表之规定值││ │上之重物处│以上者:││ │理工作。│┌─────┬───────────┐││ │││\重│规定值 (公斤) │││ │││工\量├──────┬────┤││ │││作别\│女工 (妊娠女│妊娠女工│││ ││││工除外) ││││ ││├─────┼──────┼────┤││ │││断续性工作│三十│十二│││ ││││││││ ││├─────┼──────┼────┤││ │││持续性工作│二十│八│││ ││││││││ ││└─────┴──────┴────┘││ ├───────┼───────────────────┼──┤ │五、散布有害辐│依原子能法附属法规“游离辐线防护安全标││ │射线场所之│准”之规定,从事游离辐射线工作,其职业││ │工作。│暴露之年剂量在规定值以上者。││ ├───────┼───────────────────┼──┤ │六、其他经中央│││ │主管机关规│││ │定之危险性│││ │或有害性之│││ │工作。│││ └───────┴───────────────────┴──┘ 第 4 条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或产后未满一年之女工从事危险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认定标准,依附表三之规定。 附表三
妊娠中或产后未满一年之女工禁止从事危险性或有害性工作认定表
┌───────┬───────────────────┬──┐ │项目│禁止从事之工作│备注│ ├───────┼───────────────────┼──┤ │一、已熔矿物或│从事高温矿物或矿渣之浇注、装卸、搬运、││ │矿渣之处理│清除等工作。││ │。│││ ├───────┼───────────────────┼──┤ │二、起重机、人│从事起重机、人字臂起重杆之运转工作。││ │字臂起重杆│││ │之运转工作│││ │。│││ ├───────┼───────────────────┼──┤ │三、动力卷扬机│从事动力卷扬机、动力运搬机及索道之运转││ │、动力运搬│工作。││ │机及索道之│││ │运转工作。│││ ├───────┼───────────────────┼──┤ │四、橡胶化合物│从事橡胶化合物及合成树脂之滚辗工作。││ │及合成树脂│││ │之滚辗工作│││ │。│││ ├───────┼───────────────────┼──┤ │五、其他经中央│从事下列异常气压作业:││ │主管机关规│一、高压室内作业:系指沉箱施工法或压气││ │定之危险性│潜盾施工法及其他压气施工法中,于表││ │或有害性之│压力超过大气压之作业室或竖坑内部实││ │工作。│施之作业。││ │ (一) 从事异常│二、潜水作业:系指于水深超过十公尺之水││ │气压作业│中实施之作业。││ │。│││ └───────┴───────────────────┴──┘ 第 5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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