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民国政府与几内亚比索共和国政府为促进及加强两国间友好关系,双方同意进行农技合作,以增加几内亚比索之农业生产,爰经双方代表获致协议如下: 第一条中华民国政府承允派遣农业技术团协助几内亚比索政府发展稻米栽培及其他作物,以利达成稻米自给自足之目标。 第二条鉴于上开第一条所示之目的,中华民国承允: 一派遣九名农技人员包括农艺专家、水利技师在内,组成农业技术团前往几内亚比索进行下列工作: a 在巴法塔设置稻作示范田。 b 改善卡兰得巴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之设备,并配合推广水稻及缺水或干旱区杂粮试作之技术指导。 农业技术团团部设于巴法塔,另在上述其他工作地点依实际需要设置分团。 二负担该团人员在几内亚比索服务期间之各项薪给、差旅费、保险费等。 三提供该团工作所必需之交通工具及农机具。 第三条几内亚比索共和国政府承诺: 一提供该团人员在上述每个工作地点备有家具及水电设备之住屋; 二提供该团工作所需各类车辆之燃料及油料; 三给予该团人员以下之权利; a 豁免其薪给之税捐; b 豁免其私人物品、消费品及家庭用品之税捐; c 豁免该团所需进口之设备、器具及杀虫剂等之税捐; 四给予该团人员充份之保护及依一般技术合作协定在几内亚比索共和国服务之任何第三国工作团队所享之礼遇。 第四条中华民国政府与几内亚比索共和国政府并进一步议定下列各项: 一该团依本协定收获之稻米及其他谷物除供作繁殖及该团人员消费所需外,应交由几内亚比索共和国之农民处理; 二几国农民处理上述稻米或其他谷物若有净利,应鼓励继续及推广依本协定所进行之各项工作; 三本协定期满后农技团原有之各项设备资产及补给品仍将由几内亚比索政府继续供作依本协定所进行各项工作延续之用; 四中华民国政府同意于其举办农技讲习时接受几内亚比索政府派员来华参加。上述人员自几内亚比索至中华民国间之往返机票及在中华民国之生活与训练费均由中华民国政府负担。 第五条本协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效期三年。除非缔约一方于六个月前以书面通知他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期,每次为期三年。 第六条本协定可经两国政府相互同意修改之。 第七条本协定以中文、葡萄牙文及法文各缮两份,三种文字约本同一作准。 为此,双方各经其政府授权之代表于本协定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八十年十月廿四日即公元一九九一年十月廿四日订于比索 中华民国政府代表 驻几内亚比索特命全权大使 顾富章〔签字〕 几内亚比索共和国政府代表 主管乡村开发暨农业国务员 马奈〔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