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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局与沙乌地阿拉伯标准局间技术合作协议书(中译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前言: 鉴于中华民国与沙乌地阿拉伯王国为加强技术合作及促进贸易之双边利益,中民国商品检验局 (Bureau of Commodity Inspection andQuarantine简称BCIQ) 与沙乌地阿拉伯标准局 (Saudi ArabianStandards Organization简称SASO) 同意重订并延长双方于标准化、验证、品质保证及服务认证等方面之技术合作协议。 基于双方之共同意愿,于西元一九九一年十月廿二日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如后: 沙乌地阿拉伯标准局由局长Mr. Y. Al-Khalaf代表- (甲方) 中华民国商品检验局由局长黄演钞先生代表- (乙方) 双方之技术合作计划如下: 一乙方分两阶段代审由中华民国输入沙乌地阿拉伯之电器用品、装备、及附件之符合规格证明。 第一阶段 1 乙方用双方约定之签章批准受理之符合规格证明。 2 乙方依甲方订定之规则向中华民国厂商收取符合规格证明审核费用,并将费用之 80 %汇予甲方,另 20 %归乙方所有。 3 此第一阶段自本合约由双方签署后即开始,为期三年。 第二阶段 1 甲方将修订符合规格证明之程序,以确保任何产品必须先经过甲方所核准之实验室的试验始得输入沙乌地阿拉伯。 2 乙方须为输出至沙乌地阿拉伯之电器产品实施型式试验,并将试验报告送交甲方,经甲方核准后发给有效期限两年之符合规格证明。 3 甲方可要求乙方针对某项中国厂商生产之产品实施检验及试验,并将试验报告送交甲方。 4 乙方须将收取之试验费用 20 %交付甲方。 5 此第二阶段须经甲方提出,乙方同意后始开始进行。 二乙方须履行下列约定事项: 1 派遣常驻专家一名驻利雅德, (每年十二人/月) 以就双方协议之任何有关标准化事宜协助甲方,并作为乙方之连络人。 2 指派短期驻沙技术人员 (三年三十六人/月) 以协助甲方所指定有关标准化事宜。 3 依甲方之计划代训其人员有关各项标准化项目,尤其是电子工学、电器设备、机械、工程产品、纺织及品管制等项目,此训练计划须经双方事先协调。乙方须负担甲方人员在中华民国受训之训练设备、国内交通、及住宿等费用。机票及出差费由甲方支付。 4 参与筹备沙乌地阿拉伯于其国内及国外所举办有关标准化之座谈会,研讨会及访问事宜。 5 支付驻沙代表及短期技术人员在沙乌地阿拉伯之薪资,并提供其往返中华民国之机票。 三乙方所挑选之专家须经甲方同意始得上任,甲方有权要求撤换不称职之专家。 四常驻沙专家之职责如下: 1 配合执行与乙方协议之所有条款。 2 作为甲方与乙方之连络人。 3 就目前执行中之上述制度提出建议,并就其成果向甲方建议执行顺序。 4 提出工作架构并协助短期专家完成甲方所指派之职务。 5 协助甲方准备及策划训练计划,并安排至阿拉伯境内或国外相关之技术性机构、实验室及工厂参观事宜。 五甲方每年度拨付 950,000 供沙币此协议之下列事项使用: 1 附属之服务 (技术人员秘书、翻译员、司机及其他) 。 2 甲方付予乙方专家之费用。 3 交通费用。 4 实行此协议提及之研究工作及义务所需之房屋及其设备、器具、仪器、及试验用品。 5 当地交通。 6 办公室家俱及文具。 7 根据沙国医药规定在政府医院之医疗费用。 8 常驻专家子女在沙国之教育费用。 9 其他任何执行此合作协议所需之费用。 倘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支付必需之基金。 六1 所有驻沙专家之工作时数与甲方之政府工作时数相同。 2 除了沙国之国定假日外,驻沙专家可依其意愿一年休假五周,惟休假时间须经甲方及乙方双方同意。 七本协议执行期间自签署日起为期三年,除非双方之任一方提出异议,否则期满时自动换新。 八1 在任何情况下,如乙方无法依时执行此协议,应以书面通知甲方。 2 此协议可依双方之意愿延长。 3 协议任一方若认为此协议无实际效益,或受制于环境因素,可于一个月之前通知对方取消此协议。 九此协议以英、阿文书写相同内容各一式,共十二份 (一式六份) ,于本协议首页记载之日期签署后将两式一份送交乙方代表。 乙方代表 商品检验局局长 黄演钞〔签字〕 甲方代表 沙乌地阿拉伯标准局局长 Dr.Khaled Y.Al-Khalaf〔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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