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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与巴拿马共和国政府间技术合作协定延期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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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外交部长黎那雷斯致中华民国驻巴拿马大使苏秉照照会中译文
大使阁下:
兹向阁下声述,中华民国与巴拿马共和国一九六一年十一月十二日签订之技术合作协定,迭经延长效期。 鉴于中华民国农技团执行农业计划绩效卓著,巴拿马共和国政府盼能自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再延长上述协定效期两年,造福巴拿马农牧业界。 爰特建议本照会及阁下表示贵国政府同意之复照即构成一项协定,效期自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至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止。 本部长顺向 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部长 黎那雷斯 一九九一年八月廿八日
中华民国驻巴拿马大使苏秉照复巴拿马共和国外交部部长黎那雷斯照会中译文
部长阁下:
接准 阁下一九九一年八月廿八日第 DGAJT/DT/352 号照会内开:
“大使阁下:
兹向阁下声述,中华民国与巴拿马共和国一九六一年十一月十二日签订之技术合作协定,迭经延长效期。 鉴于中华民国农技团执行农业计划绩效卓著,巴拿马共和国政府盼能自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再延长上述协定效期两年,造福巴拿马农牧业界。 爰特建议本照会及阁下表示贵国政府同意之复照即构成一项协定,效期自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至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止。 本部长顺向 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本大使兹特奉告:中华民国政府深盼进一步加强贵我两国间既存睦谊,同意将该技术合作协定再延长效期两年,至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止。 本大使并愿证实本复照及前述阁下来照构成贵我两国间之一项协定,自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本大使顺向 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华民国大使苏秉照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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