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东关系协会与交流协会为促进中日之经济贸易关系,于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八、十九两日在东京举行第十六届经济贸易会议,双方代表团就扩大贸易、加强经济合作、促进投资 (包括企业间技术合作) 及扩大技术合作等,充分交换意见,并作成同意议事录如下: 壹贸易 一 (一) 交流协指出中方对于日本产苹果、桃、梨及葡萄等水果,有差别性输入之限制,要求取消此种限制。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说明由于中日贸易不平衡之扩大,我水果市场陷于供过于求状态,倘开放进口,将对我国水果产生影响至钜,故目前尚难开放进口上述水果。 (二) 交流协会说明中方香菸进口自由化却不准自日进口,结果造成供需失衡,以致仿冒、走私之日制香菸充斥,且识别真伪之广告被禁止,有损中方市场公正性、消费者便利以及日制品之评价,要求加强取缔仿冒品。 亚东关系协会说明目前仍继续努力加强取缔防止仿冒品等不法输入,并将与有关当局研商尽力协助日方取得仿冒品之法律上必要资料。另外,从中日贸易不均衡日益扩大,以及保护菸叶农家观点,自日进口香菸极为困难,倘日方正式提出申请,有关取缔仿冒品,今后将与有关当局检讨加强取缔。 二对日资企业之各种限制措施 交流协会对华日资企业活动受到限制措施表示忧虑,建请对此限制措施予以弹性化、合理化。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并未将输出计划与在留资格延长问题相连结。且对有关日方关心问题将传达有关当局留意以求制度运用之安定性。 三加强对于智慧财产权之保护 交流协会要求中方加强对于专利、新式样、商标等有关智慧财产权之保护,及依据现行法令加强取缔等各种措施。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关于智慧财产权之保护将就仿冒商品之取缔、与海关等有关机关加强密切联系,同时将在修正中之专利法上,简化专利审查手续、增加审查人员等积极处理此一问题。交流协会对中方修改专利法等加强智慧财产权保护之措施给予评价。 四交流协会说明日本国内鲔鱼供需陷于困难状态,要求考虑保护鲔鱼资源,维护国际渔业秩序采取减少超低温鲔鱼船数对日输出之抑制措施。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说明,中方亦极为关心维持日本鲔鱼市场之秩序,我业者已采取停止小型黄鳍鱼输日及减少在印度洋捕捞等措施外,中方有关当局对于业者所提有关管理鲔鱼船数及冷冻鲔鱼输日之“超低温廷绳渔业整备对策”,目前正检讨中。 五交流协会说明日本国内猪肉市场处于慢性供应过剩,猪价低迷,调整生产等困苦状态,要求我方采取预估日本市场供需动向实施适当之输出及指导、取缔不当输出行为措施。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说明我有关当局已订定“养猪政策调整方案”,实施削减养猪头数,防止养猪之环境污染等对策,此政策一有成果,输日猪肉自成秩序化。 六交流协会指出,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三日中方财政部有关“国际运输业所得互免税捐适用范围之公告”疑义,鉴于日方免税包括该公告未免税者,要求检讨该公告,使其均衡扩大,适合日本国内法之免税范围。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对于有关扩大免税范围之是项协定解释问题,提议由亚东关系协会与交流协会举行实务协商,交流协会表明同意。 七亚东关系协会要求调降猪肉调制品、冷冻蔬菜、活成馒、乌龙茶、皮鞋等进口关税。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这些品目各有种种因素,调降关税实有困难。 亚东关系协会对于屡次在本会议上提出降低关税之要求,日方均无法针对中方关心品目,降低关税一事,强烈表示不满,并要求在不影响日本生产范围内,采限定降低关税期间等措施。交流协会再度确认上述亚东关系协会之强烈要求,并承诺转达有关单位。 八亚东关系协会要求开放“冷冻糬”及“冷冻米团”自由进口。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该等项目系属日方限制进口 (IQ品目) 之含米调制品,要自由化实有困难。 亚东关系协会要求明确指出含米调制品中何者为限制进口之对象。 交流协会表示具体之商品分类将在中方提出后,据予恳切答覆。 九亚东关系协会要求对于米饭与肉、鱼、甲壳类佐料未搅拌均匀之炒饭(冷冻调理食品) 不合理之进口规定给予撤除。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能列为 HS16 类肉、鱼、甲壳类等调制品之炒饭在进口申告时必须将米饭与肉、鱼、甲壳类等佐料搅拌均匀,惟零售用包装者,其含普通炒饭使用程度之佐料中,一部分与米饭搅拌,其余部分装饰或附添于炒饭表面并无不可。 一○对于亚东关系协会要求在活成馒出口旺季期间六月至八月,延长通关检疫时间至晚上九时。 交流协会说明已平成三年度中决定嗣后在成田、大阪机场,整年延长至晚上九时。 亚东关系协会对日方的努力予高的评价。 一一亚东关系协会对于植物检疫问题要求由双方专家成立常设工作小组。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以往均已针对事实所需派遣专家,或安排专家间之协商,今后,倘中方提出具体事项或临时有需时,日方仍将派遣有关专家,或安排双方植物检疫专家进行协商。 一二亚东关系协会要求日方派遣较高层次之决策主管官员出席中日经贸会议。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双方实务问题应由两协会处理,惟对亚东关系协会上述之要求将转达有关当局。 一三亚东关系协会要求协助大阪台湾贸易中心进驻厂商取得长期居留签证。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入境签证系依据国内法规核发,难以特别处理,惟接获亚东关系协会进一步提供详情后,将与有关机关联系,尽力协助,予以方便。 一四亚东关系协会有鉴于中日贸易逆差逐渐扩大,要求将 JETRO所实施长期派遣专家发掘适销日本商品等之各种扩大输入措施亦适用于中心,以强化中方制品对日输出,改善贸易逆差。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将自本年度起实施与上述长期派遣制度相同之“派遣促进对日输出调查指导专家”,作为交流协会之业务。于实施时,要求亚东关系协会给予必要协助并获同意。 另外,交流协会亦说明“国际综合流通中心”之构想,盼中方企业积极利用。对于 JETRO诸制度,如何透过该协会,以何种方式来协助,将作为今后的课题。 对于上述说明,亚东关系协会给予评价。 一五亚东关系协会要求日方继续给予支持中华民国加入 GATT 。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如同第十五届经贸会议中心所述,就经济而言,中方在世界经济上继续扮演重要角色,日本亦盼其能加入 GATT 。至于今后在 GATT 内之因应正在审慎检讨。 本案,亚东关系协会对日本不变立场,给予评价。 涉及本案,交流协会并提及在贸易企业活动等方面对日所加之种种限制措施。 一六亚东关系协会依据第十五届会议同意议事录,于一九九○年十一月有关货品暂准通关非正式会议上说明时,要求继续举行非正式会议。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今后再次举行非正式会议,中方提示日本现行输入品暂时输入手续等之具体问题,乃其前提,亚东关系协会要求于中方提示此等问题时举行非正式会议,交流协会表明同意。 贰加强经济合作 一亚东关系协会要求派遣总体产业政策及个别产业政策专家以改善中日贸易失衡。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向来即积极协助,并承诺今后若有具体要求时,在可能范围积极协助。 二亚东关系协会要求中日技术官员相互往来及技术交流,交流协会表示有关技术官员之交流,由于诸多情况,有其困难,至经由交流协会以何种方式提供协助,将俟具体要求再检讨。 亚东关系协会要求建立工业技术研究院与日本工业技术院之交流管道,对此,交流协会表示,有关建立工业技术研究院与日本工业技术之交流管道,将于接获具体要求后,经由交流协会,愿在可能范围内,协助情报交换等。 亚东关系协会要求交换经济部科技顾问室与新能源产业技术总合开发机构 (NEDO) 之科技计划管理经验,交流协会表示,可经由本协会,与 NEDO 交换是项技术情报,惟由于预算及人员管理,难以经常派遣专家。 亚东关系协会期望工业技术研究院,参与国际共同研究计划 (IMS),对此,交流协会表示,有关 IMS,目前从事可行性研究,交流协会如获情报,将予以提供。 亚东关系协会要求移转日本工业技术院有关环境保护之尖端技术,予我工业技术研究院,交流协会表示,本亟欲了解技术移转具体内容,如为工业技术院之特许等之实施,宜与财团法人日本产业技术振兴协会联系。 亚东关系协会要求日本工业技术院参加经济部大型计划,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参与是项大型计划,有诸多困难情形,至经由交流协会可以提供何种方式之协助,将视具体要求,再积极检讨。 三对于亚东关系协会要求指定商品检验局为外国检查机关办理 JAS事,交流协会说明指定商品检验局为外国检查机关有困难。惟中方民间检查机关倘具有适当检查能力者则可予以指定。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要求藉由商品检验局与日本“登录格付机关”之技术合作、人员交流等,以运用商品检验局之检查数据予以认证,俾协助促进业者取得 JAS标志。 交流协会表示欢迎中方业者取得 JAS标志,并承诺转请农林水产省具体检讨以符中方之要求。 四亚东关系协会要求协助实施“光碟化之无纸片计划”中 (1)软体互换 (2)光碟本身之交换 (3)透过发明协会派遣专家赴华指导一年等项目。 对此,交流协会对中方之积极推动,予以评价。有关派遣专家,因人事确保、预算等限制之各种困难存在,惟承诺将转达有关当局在可能范围内给予协助。 五亚东关系协会就双方度量衡国家标准实验室交流以及计量研究所 (MRLM) 之相互合作,要求由 NRLM 短期派遣专家作为综合性谘询顾问。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将传达有关当局派遣综合性专家之可能性。另外,依据必要基准之层次,将向较 AIST 更实际之度量衡有关机关传达。 六亚东关系协会对于有关精密量测检校技术之协助,要求接受四、五名研修员 (研修四、五周) 及派遣一、二名专家 (指导五个月) 。 对此,交流协会对于精密量测检校技术之交流表示,以往由民间阶层社团法人日本计量机器工业连合会等,予以协助,今后亦将检讨具体要求后,于可能范围内,进一步予以协助。 七亚东关系协会临时动议提出说明原符合 JMI与 CMD基准之台湾产品,最近可能由于日本国内工作机械厂商施压于 JMI,使可附贴CMD 标志之台湾产品,亦不能附贴 JMI标志之情形发生,要求妥善处理。 交流协会允诺尽速调查其事实后,答覆亚东关系协会。 参投资.技术合作 一鉴于日本企业对华投资意愿甚高,交流协会要求中方整备投资环境,包括扩大“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之适用范围、简化并加速投资审议委员会之审查手续,以及取消提出对日回销计划之行政指导等措施。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就“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之优惠措施、治安问题之改善、工业用地之开发与取得,以及加强人才培育等有关投资环境整备之各项措施予以说明,请日方之理解。 二交流协会要求就尖端科技说明于技术合作契约之技术报酬金系采原则自由,例外限制之立场,并尊重契约当事者间之协议,冀望日方理解。 交流协会又谓于例外而采行政指导时,应充分考量契约当事者之意思,亚东关系协会同意转达有关主管机关。 三亚东关系协会要求促进国际分工,说明“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对研究发展、人才培训等设有投资抵减、租税减免等优惠措施,建议日本企业充分利用上述措施,促进高科技产业之技术移转。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除了日方向来即经由资料分送,提供日本企业有关投资资讯,以及台北事务所贸易投资服务处提供日本企业各种资讯以外,对本年九月间于台北举行之“技术交流研讨会”也予以积极之协助。并表示五月间日本经济贸易访问团访华后,目前日方正积极准备筹组机构执行后续工作,拟透过该机构,尽可能予以协助。 四亚东关系协会提出希望技术合作之关键性零组件明细表。 对此,交流协会答覆促进技术合作系双方企业间商业行为之问题,惟拟将此明细表广向日方关系业者提供资讯,并尽力协助促成双方之合作,其结果将转报亚东关系协会。 五亚东关系协会拟提供希望投资、技术移转之业种、业者名单,要求日方派遣相关之投资访华团以及提供有意对华投资、技术移转业者名单。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倘中方提供需求名单,则可以将此资料广为提供相关单位。此外,交流协会拟于每年所派“中小企业投资促进访问团”中,尽可能反映中方需求。再者,交流协会又谓关于日本企业资讯方面可以推介拥有此种资讯之民间团体,以及目前正在筹设“日本经贸易访华团”后续工作执行机关,将可符中方之需求。 肆技术合作 一为期有效运用技术合作,交流协会要求在申请研修员时,具体详细填写希望研修内容,在派遣专家时,具体详细填写希望指导内容。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除表明已将日方要求传达有关单位,今后亦将致力于此。 同时,交流协会对于中方委讬之便宜供与要求具体明确记载其委讬内容,提出申请期限过短及直接以文书与日本政府机关联络等问题仍然存在等,要求予以改善。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此类问题之发生很遗憾,且已对相关单位联络要求于一个半月前提出便宜供与之申请,今后亦将继续努力改善。 此外,今后交流协会实施之便宜供与原则上只安排中方直接安排有困难之政府机关,除此之外的机关要求亚东关系协会安排,亚东关系协会亦表了解。 二 (一) 亚东关系协会希望技术合作对中方改善产业结构等有所贡献,并要求交流协会在接受研修员方面,扩大研修范围、提高研修水准、强化安排高科技部门、增加预算,更加提升技术合作之实绩。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向来依据中方之要求,在可能之范围,致力于改善技术合作计划、扩大研修范围、提高研修水准等,今后仍将因应中方需要努力达成各项要求。惟依研修内容,因与企业机密有关而较难实现中方要求之情况亦可能发生,请予以理解。 同时,对于增加技术合作预算方面,交流协会表示已向有关单位要求一九九二年度预算,其中包含增加研修人数。 (二) 亚东关系协会要求优先接受“航空气象即时预报系统”之研修员。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一九九二年度可以接受。 (三) 亚东关系协会要求同意受海运管理等项目之研修员。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将检讨中方所提之具体申请内容,在可能范围内协助。 (四) 亚东关系协会要求同意接受水库集水区经营管理技术之生修员。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将检讨中方所提之具体申请内容,在可能范围内协助。 (五) 亚东关系协会要求同意接受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鉴定技术研修员。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将检讨中方所提之具体申请内容,在可能范围内协助。 (六) 亚东关系协会求同意接受有关提高橡胶、塑胶工业产品之设计能力之研修员。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将检讨中方所提之具体申请内容,在可能范围内协助,同时述及倘希望研修内容涉及一般企业之技术 KNOW HOW ,而无法达到中方之要求时,希望中方谅解,中方表示了解。 (七) 亚东关系协会要求接受专利商标审查员之研修员。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向来协助本项之实施,今后在可能范围内仍将继续协助。 三 (一) 亚东关系协会要求配合中方需要,派遣专家。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一向配合中方需要,派遣专家,惟专家中亦有业务繁忙不克派遣的情况,盼中方理解,中方表示知悉。 (二) 亚东关系协会要求派遣专家协助规划“台北与东京及世界各地区预报中心航空气象资料网路。”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本年度可派遣该项专家,要求尽速提出个别申请书。 (三) 亚东关系协会要求派遣有关坡地灾害防治之专家。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将检讨中方之具体申请内容后,于可能范围内,予以协助。 (四) 亚东关系协会要求派遣有关职业训练及技能检定等之专家。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历年来因应台湾经济发展,已实施职业训练等之技术协助,今后亦将检讨中方之具体要求,于可能范围内,予以协助。 (五) 亚东关系协会要求派遗石油气设施防蚀处理及安全防灾技术专家。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以往已由高压瓦斯保安协会等积极技术协助,今后仍将继续派遗专家。 四亚东关系协会要求扩充、加强“海外技术者受入研修专业” (接受民间产业技术人员研修) 。 对此,交流协会认为,扩充、加强“海外技术者受入研修” (接受民间产业技人员研修) ,有助于台湾产业结构之提升,以及中日贸易不平衡之改善,正要求有关机关增加一九九二年度研修员额所需之预算。 公历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日于东京 亚东关系协会代表 马树礼 财团法人交流协会代表 长谷川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