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民国政府与几内亚比索政府咸欲推动并加强两国间之医疗技术合作关系。中华民国政府承允在几内亚比索派驻医疗技术团 (以下简称“该团”) 以协助几内亚比索卡松果医院 (以下简称“该院”) 之医疗服务工作。 第一条中华民国政府承允: 一派遣十二名以上但不超过十五名之医疗人员前往几内亚比索卡松果医院工作; 二负担该团人员至几内亚比索往返旅费; 三负担该团人员依照本协定在几内亚比索服务期间之各项薪给、保险费等; 四提供与该团医疗工作直接相关而需用之医疗器具、卫材及药品。 第二条该院之管理维护与行政,包括其一应支出,应由几内亚比索政府卫生部或卡修省政府或其指定之机构负责。 第三条几内亚比索政府承诺免费提供该团人员备有家具及水电之适宜居所。 第四条几内亚比索政府对该团人员应: 一豁免该团人员得自几国境外各项薪给及其他收入之所得税; 二豁免该团人员抵任时所携带私人用品及家庭用品之一切进口税、关税及其他税捐; 三豁免该团人员依照本协定工作所需医疗器材、药品等之进口税、关税及其他税捐并免验放行; 四给予不低于一般技术合作协定在几内亚比索服务之第三国工作团队人员所享有之其他权利。 第五条本协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效期三年。除非缔约一方于六个月前以书面通知他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期,每次为期三年。 第六条本协定可经两国政府相互同意修改之。 第七条本协定以中文及法文、葡萄牙文各缮两份,三种文字约本同一作准。 为此,缔约双方代表爰于本协定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八十年九月十六日即公元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六日于几内亚比索首都比索。 中华民国政府代表 驻几内亚比索特命全权大使 顾富章〔签字〕 几内亚比索政府代表卫生部部长 柯玫丝〔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