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为加强律师公会办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项,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地方法院检察署对于平民法律扶助事项,应依左列规定督导律师公会加强推行: 一律师公会应在该会醒目处所置“平民法律扶助办事处”标示牌,俾众周知。 二对于未设律师公会之地区,该管之地方法院检察署应洽请该区之执业律师办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项,于承办后,报告所属律师公会登记,并于事务所明显处所置“免费办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项”标示牌,以促平民注意。 三律师公会应设置平民法律扶助信箱,为平民解答法律问题,其有以口头提出之法律疑问者,并应立时予以解答。 四律师公会应编制会员办理法律扶助事项轮次表,遇有平民请求扶助者,应即顺序分配承办。 五律师公会接受平民请求办理民、刑诉讼案件或非讼事件,如有不属于该会会员登录之法院管辖者,应速转函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之律师公会予以受理,并告知请求人迳往洽办。 六律师公会于举行各种会议时,应将每月办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项之件数提出报告,并检讨其成果及实效。 第 3 条 地方法院检察署应会商辖区内县市政府、县市警察局,转知各区乡镇 (市) 公所、各警察分局或派出所及分驻所于民众集会时,派员讲解平民法律扶助意义,俾使普遍了解。 第 4 条 地方法院检察署对于律师公会办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项,应每月派员前往考察一次,调阅有关文卷及簿册,发觉有办理不当者,立予指正。 第 5 条 地方法院检察署对于律师承办平民法律扶助事项,应每半年详加考核一次,并将办理情形列册层报法务部备查。 第 6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