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日本电气用品试验所 (以下简称 JET) 与经济部商品检验区 (以下简称商检局) 签订本协议,对于在中华民国及日本之制造商所产制之若干指定电气产品,藉此安排,JET 与商检局可依据对方所采用的试验要求及规格,相互代理施行检验,以协助和加速对方之验证过程。 第一节商检局参与 JET 的检验 1.1 JET 为其型式授权检验及依据以下所述程序,对商检局就附录Ⅰ范围内为中华民国 (以下简称 ROC) 产制之电气产品,其为销往日本而产制者,所出具之检验报告,JET 将予采信使用。 附录Ⅰ之范围可经双方随时相互同意后变更之。 1.2 商检局于应我国制造商请求后,可就该产品所涉日本电气用品取缔法 (以下简称电取法) 产品型式之技术要求及规格施行检验,该技术要求及规格由 JET提供给商检局。 1.3 在初期阶段,当在附录Ⅰ中新列某一种产品时,商检局及JET 需对该产品之相同种类样品相互实施试验,以比对双方所得试验数据,藉以确定商检局对该产品之试验能力。JET及商检局将检讨此种比对试验之需要性,以便在最早时机不再继续此种试验。 如果在比对试验中,发现任何明显的差异,双方将相互通知,并展开共同研究,以了解原因及达成试验结果的一致性。 1.4 在商检局的试验能力已被确认后之执行阶段,商检局对符合技术基准之产品,将发给厂商一份检验结果证明 (格式如附录Ⅱ) ,以及一份检验报告列载全部结果及详细叙述,并送一份检验报告给 JET。 我国制造商本身或日本的进口商,欲申请电取法规定的型式授权检验,必须向 JET提出申请文件并附上检验证明书。商检局可帮助我国制造商提出申请以获得日本通商产业省 (以下简称通产省) 的型式授权。 1.5 JET 将采信使用商检局所发的证明书及检验报告以依据通产省认可的外国检验单位检验数据使用规则,简化其检验手续。 1.6 商检局必须具备执行本协议范围之电气产品检验所需的一切设备,仪器及有执行检验能力的人员,以符合 JET基于电取法相关日本官方法规所定之要求与规定。前述之设备、仪器及人员于商检局开始代表 JET执行检验前,必须经 JET的检定及认可。任何 JET已认可的仪器,设备及人员有实质上的改变,必须由商检局通知 JET以确定其可接受性。当一项产品被加列于本协议检验范围,新涉及之商检局的仪器、设备人员必须经 JET检定及认可。对于次要的增加项目, JET 可省略在商检局的检定。若任何一位已被 JET认可的商检局人员经双方谘商被发现不适任,此人员的认可将可被取消。 1.7 商检局同意由 JET定期复检本协议所涉及之商检局的仪器、设备、人员及检验程序,时间由双方同意而决定。若 JET认为需要对商检局的检验作业进行临时检查, JET可要求此项检查。商检局同意通产省官员于 JET执行临时检查时访问,为 JET在商检局之检查作证。 1.8 商检局的检验报告格式必须能为 JET所接受,且检验报告必须由商检局保存七年。 1.9 JET 将提供商检局所有所需资讯,通常是用日文或英文,并与商检局合作训练商检局人员,以确保本协议在最初阶段与执行阶段的成效。 1.10商检局尊重本协议涉及工作执行上所有资讯及通讯的机密性,商检局对检定与产品检验的结果通常只对制造商与 JET公开,但是若取缔单位要求或法庭传审,亦可对其公开。商检局将全力配合提供 JET 所需的有关商检局为 JET 执行检验之技术报告、文件与其他商检局所有的资讯。 1.11因商检局代表 JET 在 ROC 执行之检验,JET 将付费给商检局,其数额等于 JET对在本协议范围下提出申请型式授权之制造商依据日本政府政令所收检验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以日元计) 。JET 每年分两次付款,分别在三月及九月以日元缴纳。随着本协议的进展,将再审查付款的百分比。 1.12为交换技术资讯,增进双方检验合作关系, JET将在适当通知后,访问商检局。JET 访问商检局的费用将由 JET负担。第二节JET参与商检局的检验 2.1 商检局为其型式授权检验及依据以下所述程序,对 JET就附录Ⅰ范围内为在日本产制之电气产品,其为销往中华民国(以下简称 ROC) 而产制者,所出具之检验报告,商检局将予采信使用。附录Ⅰ之范围可经双方随时相互同意后变更之。 2.2 JET 于应日本制造商请求后,可就该产品所涉 ROC商品检验法 (以下简称商检法) 产品型式之技术要求及规格施行检验,该技术要求及规格由商检局提供给 JET 。 2.3 在初期阶段,当在附录Ⅰ新列某一种产品时, JET 及商检局需对该产品之相同种类样品相互实施试验,以比对双方所得试验数据,藉以确定 JET对该产品之试验能力。商检局及JET 检讨此种比对试验之需要性,以便在最早时机不再继续此种试验。如果在比对试验中,发现任何明显差异,双方将相互通知,并展开共同研究,以了解原因及达成试验结果的一致性。 2.4 在 JET 的试验能力已被确认后之执行阶段, JET 对符合技术基准之产品,将发给厂商一份检验结果证明 (格式如附录Ⅲ) 及一份检验报告,列载全部结果及详细叙述,并送一份检验报告给商检局。 日本制造商本身或 ROC的进口商,欲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的型式授权检验,必须向商检局提出申请文件并附上检验证明书。JET 可帮助日本制造商提出申请以获商检局的型式授权。 2.5 商检局将采信使用 JET所发的证明书及检验告以依据商检局之进口电气产品规定,简化其检验手续。 2.6 JET 必须具备执行本协议范围之电气产品检验所需的一切设备、仪器及有执行检验力的人员,以符合商检局基于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相关之我国官方法规所定之要求与规定。前述之设备、仪器及人员于 JET开始代表商检局执行检验前,必须经商检局的检定及认可。 任何商检局已认可的仪器、设备及人员有实质的改变,必须由 JET 通知商检局以确定其可接受性。当一项产品被加列于本协议检验范围,新涉及之 JET的仪 器、设备人员必须经商检局检定及认可。对于次要的增加项目,商检局可省略在 JET 的检定。若任何一位已被商检局认可的 JET人员经双方谘商被发现不适任,此人员的认可将可被取消。 2.7 JET 同意由商检局定期复检本协议所及之 JET的仪器、设备、人员及检验程序,时间由双方同意而决定。若商检局认为需要对 JET的检验作业进行临时检查,商检局可要求此项检查。 2.8 JET 的检验报告格式必须能为商检局所接受,且检验报告必须由 JET 保存七年。 2.9 商检局将提供 JET所有所需资讯,通常是用中文或英文,并与 JET合作训练 JET人员,以确保本协议在最初阶段与执行阶段的成效。 2.10JET 尊重本协议涉及工作执行上所有资讯及通讯的机密性,JET 对检定与产品检验的结果通常只对制造商与商检局公开,但是若取缔单位要求或法庭传审,亦可对其公开。JET 将全力配合提供商检局所需的有关 JET为商检局执行检验之技术报告、文件与其他 JET 所有的资讯。 2.11因 JET代表商检局在日本执行之检验,商检局将付费给JET ,其数额等于商检局对在本协议范围下提出申请型式授权之制造商依据我国政府规定所收检验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以新台币计) 。 商检局每年分两次付款,分别在三月及九月以新台币缴纳。随着本协议的进展,将再审查付款的百分比。 2.12为交换技术资讯,增进双方检验合作关系,商检局将在适当通知后,访问 JET 。商检局访问 JET 的费用将由商检局负责。 2.13商检局将请 JET代表商检局提供工厂检查服务。商检局将依据 JET现行提供服务之费用明细表,付给 JET工厂检查服务之费用。 第三节本协议之有效期与其他事宜 3.1 本协议于双方签署之日生效,为期五年。但任一方若因需要,可提出修订,或以九十日之书面通知,取消本协议。 3.2 3.1 中所定的五年期限即将届满时,若双方无任何反对,本协议将每五年自动延长。 3.3 履行本协议所需要而未于本协议中规定的项目及细节,将由双方共同谘商处理。 日期: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日 地点:台北,台湾 签名: Yoshio Tanaka (田中好雄) 理事长 日本电气用品试验所 日期: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日 地点:台北,台湾 签名: Y.C.Huang (黄演钞) 局长 商品检验局 经济部 附录Ⅰ本协议范围之电气产品 一电线类: 1 单心橡胶花线 2 绞合橡胶花线 3 扁形橡胶花线 4 圆形橡胶花线 5 其他类橡胶花线 6 单心 PVC绝缘花线 7 绞合 PVC绝缘花线 8 扁形 PVC花线 9 圆形 PVC花线 10 其他类 PVC花线 11 轻便电缆 12 铜箔丝花线 二配线器具: 1 无熔线断路器 2 插头 3 插座 三电动机类:三相鼠笼型感应电动机 四电热器具: 1 电炉 2 电炸锅 3 电碗 4 电锅 5 保温锅 6 电咖啡壶 7 电茶壶 8 电磁炉 9 电卷发器 10 电熨斗 五电动器具: 1 通风扇 2 鼓风机 3 头发吹风机 4 电动洗衣机 5 电动脱水机 6 电冰箱 7 冷冻箱 8 真空吸尘器 六变压器具: 直流电源供应器 附录Ⅱ (经济部商品检验局核发之) 检验结果证明书 证明书文号: 同报告文号: 日期: 致:申请人/制造商姓名 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 收件人: ____________ 本证明书是依据日本电气用品试验所 (JET)与经济部商品检验 局 (商检局) 于年月日签署的代理电气产品检验之协议备 忘录所订程序而核发。 商检局已依据 JET 所告知之 JET 采用的要求,检验一个或多个 下述产品的样品,且发现该产品样品符合要求。 产品型式 检验结果的细节已包含在商检局检验报告中,该检验报告与本证 明书有相同文号。 日期: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 Sheng-Kuang Hsieh (谢圣光) 检验处处长 代表经济部商品检验局 附录Ⅲ (日本电气用品试验所核发之) 检验结果证明书 证明书文号: 同报告文号: 日期: 致:申请人/制造商姓名 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 收件人: ____________ 本证明书是依据日本电气用品试验所 (JET)与经济部商品检验 局 (商检局) 于年月日签署的代理电气产品检验协议备忘 录所订程序而核发。 JET 已依据商检局所告知之商检局采用的要求,检验一个或多个 下述产品的样品,且发现该产品样品符合要求。 产品型式 检验结果的细节已包含在 JET检验报告中,该检验报告与本证 明书有相同的文号。 日期: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 检验处经理 代表日本电气用品试验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