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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地马拉共和国外交部次长费耶戈达致中华民国驻瓜地马拉欧大使鸿炼照会中译文
大使阁下:
兹谨奉告,瓜地马拉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签署之“中、瓜地马拉矿业技术合作协定”,自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三日生效,并经双方于一九八七年二月三日及十三日,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二日及十三日与一九九○年三月十四日及十五日换文续延,最近一次续延系由吾国总统于一九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批准,其效期将于本年二月十二日届满,为使贵国矿技团继续与能矿部合作,以发展矿业经济,拟请阁下转请贵国政府惠予同意将上述协定之效期续延一年。
倘中华民国政府同意瓜地马拉政府续延该协定效期之请求,则本照会及
阁下覆照即构成贵我国政府间之一项正式协议,将前述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签署之矿技合作协定效期自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三日起续延至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二日止。
至盼贵国政府同意本项请求,本人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瓜地马拉共和国外交部次长
费耶戈达〔签字〕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二日于瓜地马拉市
中华民国驻瓜地马拉欧大使鸿炼复瓜地马拉共和国外交部阿尔苏照会中译文
部长阁下:
本人谨向阁下致意并声述:接准贵部费耶戈达次长阁下本 (一九九一)
年二月十二日第○二二六二号照会内开:
“大使阁下:
兹谨奉告,瓜地马拉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签署之“中、瓜地马拉矿业技术合作协定”,自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三日生效,并经双方于一九八七年二月三日及十三日,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二日及十三日与一九九○年三月十四日及十五日换文续延,最近一次续延系由吾国总统于一九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批准,其效期将于本年二月十二日届满,为使贵国矿技团继续与能矿部合作,以发展矿业经济,拟请阁下转请贵国政府惠予同意将上述协定之效期续延一年。
倘中华民国政府同意瓜地马拉政府续延该协定效期之请求,则本照会及
阁下覆照即构成贵我国政府间之一项正式协议,将前述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签署之矿技合作协定效期自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三日起续延至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二日止。
至盼贵国政府同意本项请求,本人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瓜地马拉共和国外交部次长
费耶戈达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二日于瓜地马拉市
本人谨代表中华民国政府接受上述建议。
兹并证实本覆照暨贵部来照即构成贵我两国间之一项协议,并自该日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三日) 起生效。
本人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大使欧鸿炼〔签字〕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四日于瓜地马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