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谘询委员遴聘及集会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办法依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组织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会为谘询有关大陆事务意见,策进本会工作,设谘询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 。 第 3 条 本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会主任委员兼任之;副主任委员一人,由本会主任委员就本会副主任委员一人派兼之。 第 4 条 本委员会置委员十五人至二十三人,由主任委员遴聘熟谙大陆事务及富有两岸民间交流经验之学者、专家担任。任期一年,期满得续聘之。 第 5 条 本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日常事务,置干事一人至二人,办理所任事务,均就本会现职人员中派兼之。 第 6 条 本委员会委员,就本会掌理事项或本会指定事项,提供谘询意见。 第 7 条 本委员会每月召开会议一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克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为主席。 本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亲自出席。 第 8 条 本委员会开会时,得视实际需要邀请有关机关及本会人员列席。 第 9 条 本委员会委员、执行秘书及干事均为无给职。但委员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