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办法依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十三条之三第二项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之给奖对象,以因检举而破获违反本条例案件之人为限。 公务员执行职务知有犯罪嫌疑而告发者,不适用之。 第 3 条 给奖标准,依附表之规定。 第 4 条 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检举时,应由破获单位协调其他受理检举单位,视检举次序、事实,填报检举奖金分配表,报请核发。 第 5 条 奖金由内政部警政署列入年度预算,其请领手续,依左列规定: 一各级警察机关,因检举而破获者,由破获机关检具有关卷证,循警察行政系统,报请内政部警政署核发。 二警察机关以外之机关,因检举而破获者,由各该机关检具有关卷证,函请内政部核转该部警政署发给。 第 6 条 奖金之给与应从严审核,如发现有诈领情事,除依法追究外,并追缴其已领之奖金。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本条例于中华民国七十九年七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后,因检举而破获违反本条例之案件亦适用本办法给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