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办法依国民大会组织法第七条规定订定之。 2 二特种审查委员会任务为审查宪法有关之提案。 3 三特种查委员会委员依左列方式产生之: (一) 本次临时会主席团主席。 (二) 有关宪法提案之领衔提案人。 (三) 代表自由登记参加。 4 四特种审查委员会设召集人七至九人,其人选由委员推举之。 5 五特种审查委员会开会时,由召集人互推一人为主席。 6 六特种审查委员应有参加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人数之出席始得开议,议案之议决,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为之。 7 七特种审查委员会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说明。 8 八特种审查委员会会议,以公开方式进行之。 9 九特种审查委员会应将审查之经过及其结果,缮具报告书,分别报请大会决定之。 10 一○特种审查委员会开会时,秘书长、副秘书长得列席会议。并由秘书处配置秘书、干事及其他人员协助办理议事工作。 11 一一本办法由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临时会主席团会议通过报告大会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