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民国驻圣克里斯多福大使馆代办段培龙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三日致圣克里斯多福总理兼外交部部长赛孟兹照会
敬启者:
关于圣克里斯多福与中华民国所签订之农业技术合作协定,本人兹建议修订如下,提请考虑:
第八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效期两年,除非任何一方政府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通知他方政府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于期满后自动延长,每次为期两年。
上述建议如获阁下同意,并证实为贵国政府所接受,则本照会及阁下之复照即构成贵我两国政府间之一项规定,并溯自一九八九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华民国大使馆代办
段培龙【签字】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三日
圣克里斯多福外交部兹向中华民国大使馆致意并提及中华民国大使馆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三日致圣克里斯多福总理照会建议修订圣克里斯多福与中华民国所签订之农业技术合作协定。
外交部兹声述中华民国政府建议修订前述协定如下:“第八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效期两年,除非任何一方政府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通知他方政府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于期满后自动延长,每次为期两年。”外交部兹奉告:圣克里斯多福政府业经考虑并完全接受所建议之修订,并同意前述之中华民国大使馆照会及本复照即构成贵我两国政府间之一项协定,并溯自一九八九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圣克里斯多福外交部顺向
中华民国大使馆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三日于巴士地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