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民国政府与格瑞那达政府为增进两国间既存之友好关系并促进技术合作,经双方各指派代表,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本技术合作之目标: 一设立示范农场以执行下列工作:引进新蔬菜及水果作物及上述之新品种,小型农场蔬菜及水果生产力之示范及作物生产多元化经营之研究。 二提供技术协助格瑞那达从事渔业及虾类养殖,以增加格瑞那达人民之营养为目标。 三研究可提供技术协助生产花卉之地区及由两国政府议定之其他有关计划。 四提供技术协助养猪之发展与生产。 五提供技术协助土壤保持。 第二条本计划之实施步骤包括: (1) 研究 (甲) 选定在全年生产作业下,有效利用本示范农场之气候及土壤条件之方式,俾获最佳之效果。 (乙) 使用精选之各种品种并不断选种。 (丙) 建立本示范农场及小农普遍适用之记录及农产分析制度。 (丁) 利用现有以及新增之小型农具 (手力及动力) 以选定最适合合当地使用之农具。 (2) 训练 (甲) 中华民国及格瑞那达专家应以本示范农场上所使用之新技术训练参与本计划之农民及其他农民团体。 (乙) 共同编制教材。 (3) 报告及评估: (甲) 报告及评估应按季提出,在未获地主国政府同意前不得发表任何资料。 (乙) 投资及生产之完整纪录应予保持,以了解农场作业之经济可行性。 第三条一中华民国政府同意派遣一农业技术团 (以下简称农技团) 至格瑞那达服务以执行第一条所订之目标。 二上述专家如有因故不能执行任务时,即由中华民国调口,并另派专家接替。 三中华民国政府应负担农技人员往返格瑞那达之旅费及在格瑞那达服务期间之薪金。 四格瑞那达政府对上述薪金应豁免一切居留税及地方税,包括所得税,以及农技团人员入境时所带私人及家庭用具之一切进口税、关税及其他税捐,并给予农技团人员及其眷属在格瑞那达服务期间出入境及居留之便利。 第四条一中华民国政府应提供农技团所需且可由中华民国供应之农具及种籽,并运往格瑞那达。 二上项农具及种籽运抵格瑞那达港口后,格瑞那达政府应豁免其关税及其他税捐,支付其仓租、码头规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并负责运抵本计划之所在。 三农技团在格瑞那达服务期限届满后,上述农具应赠予格瑞那达政府。 第五条格瑞那达政府应提供农技团合适之农场,以进行第三条所订之工作;并提供劳工,非中华民国生产之必要农具之种籽、肥料、农药、备有家具之之农技人员住宅、公务用之交通工具、办公处所暨服务。 第六条农技团收获之农产品,除保留合理部分以供该团本身消费,或作种籽及样品用途外,均应交予格瑞那达政府。 第七条中华民国政府同意提供奖学金名额于中华民国境内指定之机构中,就双方同意之农业、园艺、渔业等项目训练格瑞那达农业、土地、林业暨渔业部之农业人员。 第八条格瑞那达政府应派遣联络员一名,俾提供农技团各种必要之协助,并应提供农技人员乙名协助农技团。 第九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效期两年,除非任何一方政府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通知他方政府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于期满后自动延长,每次为期两年。 第一○条本协定用中文及英文各缮两份,两种文字之约本同一作准。 为此,缔约双方代表爰于本协定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八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即公历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订于格瑞那达圣乔治市。 中华民国政府代表 中华民国驻格瑞那达特命全权大使 刘伯伦〔签字〕 格瑞那达政府代表格瑞那达总理 白拉斐〔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