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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气象局办事细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中央气象局 (以下简称本局) 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订定之。 第 2 条 本局业务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 3 条 本局设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第四组、气象科技研究中心、秘书室、会计室、人事室。各组、室、中心掌管事项,依照本局组织条例及实际业务情况订定之。各组、室、中心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得分科办事。 第 4 条 本局第一组职掌如左: 一外宾接待之协调及联系事项。 二国际气象资料及文件交换之协办事项。 三出国开会、进修、研习、考察等业务之协办及管考事项。 四国际气象合作业务及国际性学术会议之协办事项。 五气象预报及警报业务之规划、协调、联系、督导、考核等事项。 六气象预报、警报作业技术训练业务之策划及推行事项。 七气象常识丛书之编订及气象、地震防灾常识之宣导、推行事项。 八国内外重大气象、地震灾害之调查及灾情资料之搜集、整理交换等事项。 九国内外气象、地震防灾科技研究报告之搜集、整理、交换等事项。 一○国内各有关防灾体系、防灾警报系统之协调及联系事项。 一一年度施政计划、经建计划、中长期发展计划等之拟订、进度管制及执行成果之检讨及编报事项。 一二其他管考业务之策划及推行事项。 一三有关业务视察之推行及管考事项。 一四有关行政管理及业务革新研究专题之规划、推行、评审等事项。 一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 本局第二组职掌如左: 一地面及高空气象观测业务之规划、督导、考核等事项。 二本局所属地面及高空气象站之规划、设置及调整事项。 三专用气象观测站之审核登记及技术辅导之安排事项。 四气象站之土地收购、站房建筑、设施维护整修等之会办事项。 五气象观测仪器、检修及校验系统设备之规划、设计、建置等事项。 六气象观测仪器、检修、校验、更新等业务之管理、督导、推行、考核等事项。 七地面及高空气象观测、大气物理及化学观测、仪器维护检修校验等之法令规章与技术规范之研订、修订事项。 八地面及高空气象观测、大气物理及化学观测、气象仪器维护检修校验等之专业训练之规划督导事项。 九大气物理及化学观测业务之设计、规划与管理事项。 一○大气物理及化学观测资料之整理及交换事项。 一一大气污染报导之配合及建议事项。 一二地面及高空气象观测资料之审核与改进事项。 一三地震观测业务之规划、协调、联系、督导、考核等事项。 一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6 条 本局第三组职掌如左: 一水文、海洋、渔业等气象业务之规划及推行事项。 二水文、海洋、渔业等气象资料之搜集、编辑、出版、提供等事项。 三国内外水文及海洋气象业务之联系及合作事项。 四气象资料处理之规划、督导、考核等事项。 五气象资料之搜集、统计、编篡、管理、供应等事项。 六航空气象业务之协调及联系事项。 七农业气象业务之规划、推行、督导、考核等事项。 八有关农业气象资料之搜集、编辑、出版、提供等事项。 九农业机构之协调合作及农业气象之推展有关事项。 一○一般及专业气象服务之谘询、协调、推动、督导事项。 一一气象展览会之委划及联系事项。 一二其他交办事项。 第 7 条 本局第四组职掌如左: 一气象通信业务之规划、协调、联系、督导、考核等事项。 二通信电子设备及器材之规划、请购、建置等事项。 三电信安全业务及通信机件证照之申请及转发事项。 四长途通信电路之租用、建置及维修检查之协调及联系事项。 五各附属气象测报机构通信电子设备维护检修作业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等事项。 六雷达气象业务之规划、协调、联系、督导、考核等事项。 七气象雷达观测作业及维护技术训练业务之策划及推行事项。 八卫星气象及卫星通信业务之规划、协调、联系、督导、考核等事项。 九气象卫星作业及维护技术训练业务之策划及推行事项。 一○资讯电脑业务之规划、协调、联系、督导、考核等事项。 一一资讯电脑作业及维护技术训练业务之委划及推行事项。 一二与气象有关之天文观测业务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一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8 条 本局气象科技研究中心职掌如左: 一气象科技之研究、发展、技术转移等事项。 二气象科技研究计划之规划、执行、管理、协调、联系、评估等事项。 三技术性气象会议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四延聘国内外科技顾问之协调、联系、执行等事项。 五气象科技文献及期刊之编印及交换事项。 六图书之搜集、典藏、管理等事项。 七大陆交通研究组气象小组有关业务之协调及联系事项。 八人才培育业务之综合规划及执行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9 条 本局秘书室职掌如左: 一公文稽催、管制、统计、考核等事项。 二文书处理改进之研议、整理、建议等事项。 三史政资料之搜集及编篡事项。 四机要文电之收发、管理及机密案件之处理事项。 五文稿复核及各单位业务之协调事项。 六印信典守事项。 七院会、部务会报、局务会报等之指示事项之列管事项。 八舆论资料之处理、新闻发布、综合性气象简报资料之提供事项。 九通讯刊物之编订及发行事项。 一○有关公共关系之协调及联系事项。 一一年终业务检讨会之筹备事项。 一二提供立法院、国民大会及监察院书面业务资料及应接事项。 一三气象法规之研订及修正事项。 一四各项合约规章之订定、审查、修正等之协调及会核事项。 一五国家赔偿、诉愿、一般法律事务等会办及处理事项。 一六有关气象动员之策划、联系、执行等事项。 一七文书处理及档案管理有关事项。 一八技术性仪器、器材、一般财务等之购置、登记、保管、供应、调配、处理等事项。 一九有关市场调查与厂商征信调查事项。 二○采购仪器及器材之报关、提领、验收等事项。 二一房屋之修缮、分配、管理等事项。 二二车辆、办公处所、环境卫生之维护及管理事项。 二三工友、司机、技工之训练及管理事项。 二四现金及票据之收付及保管事项。 二五空调及水电设施之规划、申请、维护、管理等事项。 二六电话之申装、撤销、管理等事项。 二七营缮工程之规划、设计、招标、管理等事项。 二八员工交通及缮食之管理事项。 二九离岛气象站交通运输之安排及协调事项。 三○员工薪津及实物代金之领发及各类经费之出纳事项。 三一财产管理及产物保险事项。 三二各项所得税、公 (劳) 保费、公赙金、贷款等之扣缴事项。 三三防护团业务之策划及管理事项。 三四战备器材及国防整备器材之仓储管理事项。 三五不属于其他各组、室、中心事项。 三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10 条 本局会计室职掌如左: 一岁入岁出概算之筹编及预算之编制分配事项。 二本局预算以外之补助经费、专案经费、代办经费、预算会核处理事项。 三申请动支预备金之核签及编报事项。 四财物、财务之审核事项。 五招标、比价、议价、财物验收等监办事项。 六各项经费之核签、支出凭证之审核、款项收支处理事项。 七付款凭单、转帐凭单、支出收回书、缴款书或收支及转帐传票等之编制事项。 八序时帐簿、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簿、统制帐、补助帐、备查簿等之登记、结算、整理及悬记帐款之清理事项。 九会计报告之月报及年终决算之编报事项。 一○岁出应付款之保留申请核办事项。 一一经费流用之处理事项。 一二会计凭证、报表、帐簿等之整理保管及报请审计机关核销事项。 一三公务统计、资料搜集、统计报告等之会核、分析、编报等事项。 一四绩效报告之汇编事项。 一五其他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交办事项。 第 11 条 本局人事室职掌如左: 一人事管理: (一) 机关组织法规及编制员额之拟办事项。 (二) 人事工作计划及报告之编报事项。 (三) 机关职务分类、职系、职等拟议事项。 (四) 机关公务人力规划、工作简化、员额评鉴等之拟议事项。 (五) 人员之派免、铨叙、俸给、迁调等之拟议事项。 (六) 人员之储训、甄补、进修、讲习、考察等办理事项。 (七) 职名章、职员证、公务证、其他证明书等之核发事项。 (八) 员工之待遇、奖金、福利互助、实物配给、其他补助费等之核办事 项。 (九) 公务人员保险、眷属保险、退休保险等之办理事项。 (一○) 公务人员之退休、退职、资遣、抚恤等之办理事项。 (一一) 职员奖惩、平时考核、考绩等之拟议及办理事项。 (一二) 员工出国案件及人力动员兵役缓召案件之办理事项。 (一三) 人事资料之调查、统计、保管、分析、运用等事项。 (一四) 员工康乐休闲活动及各种庆典集会之筹划及办理事项。 (一五) 职员勤惰差假之管理及资料登记事项。 (一六) 各级主管交代宣誓之管理事项。 (一七) 人事行政资讯管理业务之推行事项。 (一八) 人事管理之建议及改进事项。 (一九) 人事规章之拟订及人事行政之研究发展事项。 (二○) 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二人事查核: (一) 人事查核业务之策划、推行、督导等事项。 (二) 员工忠诚调查及防谍工作之办理事项。 (三) 政风资料之搜集及施政得失之建议事项。 (四) 端正政风整肃贪污案之推行及违法失职案件之查处事项。 (五) 公务机密维护之推行及泄密事件之处理事项。 (六) 人员及重要设施安全维护之策划、督导、协调、配合支援等事项。 (七) 保防宣导之策划及推行事项。 (八) 所属人事查核单位业务之督导及考核事项。 (九) 驻卫警员之考核及管理事项。 (一○) 其他有关人事查核交办事项。 第 12 条 局长综理局务,其权责如左: 一施政方针及工作计划之指示及核定。 二各项法规重要原则之指示及核定。 三各单位业务之指挥、监督、考核等事项。 四概算编制及预算分配之指示及决定。 五局本部及附属气象测报机构人员之任免、迁调、考核、奖惩等之核定。 六施政方针及工作报告编拟之指示及核定。 七重要会议之主持与参加。 八机密及重要文稿之核阅。 九上级指示及交办事项之执行。 第 13 条 副局长二人、襄助局长处理局务,其权责如左: 一施政方针及工作计划之襄助。 二重要法规、政策、计划等之督导及审议。 三机密及重要之文稿之核阅。 四各单位业务之督导及考核。 五重要会议之主持或出席。 六局长授权事项之处理及文稿之核判。 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 14 条 主任秘书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其权责如左: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稿之核阅。 三各单位业务之协调及权责之核议。 四秘书室业务之规划、执行、领导、监导、考核等事项。 五秘书室业务依权责规定之核议或核准。 六秘书室业务文稿之审核及授权文稿之代判。 七秘书室人员之任免、考核、奖惩等之拟议及其工作之分配。 八各项会议之出席或主持。 九长官授权事项之处理。 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 15 条 组长 (主任) 承长官之命处理组 (室、中心) 业务,其权责如左: 一主管业务之规划、执行、领导、监督、考核等事项。 二主管业务依权责规定之核议或核准。 三主管业务文稿之审核及授权文稿之代判。 四所属人员任免、考核、奖惩等之拟议及其工作之分配。 五主管业务之接洽及协调。 六重要公文之拟办。 七各项会议之出席或主持。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16 条 科长承长官之命,处理本科业务,其权责如左: 一主管业务之策划、拟议、推行等事项。 二重要计划及文稿之撰拟。 三主管业务之接洽、协调及有关会议之参加。 四文稿之初核。 五所属人员工作分配、督导、监督等事项。 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17 条 专门委员、秘书、视察、编审、专员、科员、办事员、书记、技正、技士等,各承长官之命,办理应办事项。 第 18 条 局务会报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业务检讨会每年年终扩大举行一次。临时编组之各种委员会,视需要随时召开之。 第 19 条 职员应恪守公务人员服务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第 20 条 职员到职时,应检齐有关证件办理报到手续,并填写人事资料,送由人事单位处理,并依法办理送审。 第 21 条 职员之到职、辞职、退休、资遣、出国等,均应向人事室申请,并分别依照有关法规办理之。 第 22 条 年终考绩 (成) 由人事单位依法定程序办理,考绩 (成) 案经铨叙机关或上级机关核定后,分别通知受考人。 第 23 条 员工之各项福利,由人事室依各该规定办理之。 第 24 条 职员应依规定办公时间按时到公,亲自打卡或签到 (退) 。 第 25 条 职员差假,应分填差假单,奉核准后送人事室登记。 第 26 条 人事管理,除本章各条规定外,依有关人事法规办理。 第 27 条 财物之管理,悉遵有关财物、主计法令办理,主计人员负财务监督之责。 第 28 条 岁入岁出预算,由会计室依据政府有关法规及施政计划,召开预算会议编列之。 第 29 条 岁入岁决算依据有关法令编报。 第 30 条 款项收支,由会计室审核凭证,制具传票,呈经局长核定后,交由秘书室执行上项记帐凭证并应登入帐册,按月编制会计报告,呈报所在机关及上级会计机关。 第 31 条 员工薪给,由秘书室依据员工异动情形编造清册;职员薪给由人事室、会计室审核;工友、司机、技工等之薪给由秘书室、会计室审核。呈奉核定后,按收支程序办理并由秘书室扣缴所得税。 第 32 条 每月岁入岁出预算执行情形,依政府有关法规办理之。 第 33 条 局本部及所属气象测报机构财产 (器材) 之收发、移转、报废、保管等事项,应遵照“中央政府各机关财产管理办法”及“交通事业财产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之。 第 34 条 技术性仪器、器材、一般财物之采购、保管、供应、维护等及印刷品之印制事项,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 35 条 领用物品应由领用人填具领物单,经各主管签核后,送由秘书室核发并登记。 第 36 条 办公处所之调配、修缮、环境卫生等事项由秘书室办理。 第 37 条 公务车辆之调配、管理、保养等及油料之购发事项由秘书室办理。 第 38 条 工友、司机、技工之雇用、调遣、工作指派、管理、考核、训练、解雇等事项,由秘书室办理。 第 39 条 办公处所之安全防护事宜由秘书室协同人事室办理。 第 40 条 各种公文收到后,由总收文人员分别摘由、编号、登记、注明收文日期加盖公文戳记,分送主办单位处理。 第 41 条 最速件随到随办,速件自收文日起不得超过三日;机密或首长亲启文件,应登记收文簿,原封分别呈送,不得擅自拆封;重要或紧急文件,先行呈核;会签公文,应视同速件处理,重要或繁杂案件,其期限应专案核准。 第 42 条 文稿核判后,由各业务单位送秘书室缮发;公文送达发文人员后应即发出。 第 43 条 公文发出后,应由收发人员将公文原稿一并送档案人员编号、登记、分类、归档。 第 44 条 归档案件,如须调阅时,应填具调卷单经各该主管核准后,向档案管理人员调阅,机密文件非经主任秘书或以上长官许可,不得调阅。 第 45 条 职员对机密性文件,均应严守机密,不得泄漏。 第 46 条 公文书之处理,除本章各条规定外,依有关文书法规、手册办理之。 第 47 条 各等附属气象测报机构置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局统筹订定,并陈报交通部核备。 第 48 条 本细则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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