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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致韩方照会一七一七号
中华民国大使馆兹向大韩民国外交部致意,并建议;基于平等互惠之原则,中华民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达成协议相互适用一九六三年七月三十日生效之“货品暂准通关证公约”,俾简化双方所需求之货品暂时通关免税程序。
鉴于中华民国并非“货品暂准通关证公约”缔约国,是项协议当可使中韩两国依该协定所订之条件,于其领域内适用之。
本项协议倘荷大韩民国政府同意,中华民国政府建议以本件照会及贵部之复照即构成贵我两国政府关于此事之协议,并自贵部之复照日起生效。
大韩民国政府及中华民国政府应分别授权其有关机构安排补充事宜以履行本协议。
中华民国大使馆顺向大韩民国外交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汉城,
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韩方致中方照会
大韩民国外交部
OGT 八一四
大韩民国外交部兹向中华民国大使馆致意并声述:贵馆一九九○年十一月廿八日第一七一七号照会业已敬悉。
本部谨复告;对贵馆第一七一七号照会所提建议,大韩民国政府敬表同意。
大韩民国外交部顺向中华民国大使馆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汉城一九九○年十一月廿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