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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萨尔瓦多共和国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延期换文(西元 1990 年 10 月 26 日)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萨尔瓦多共和国外交部长瓦第维耶索致中华民国驻萨尔瓦多大使沈仁标照会

大使阁下:
兹谨奉告阁下,一九七一年七月卅日所签订之萨尔瓦多与中华民国农业技术合作协定,业经双方意愿依照该协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赓续延长。该协定前于一九八八年元月延期,迄今年二年期满。 鉴于上述协定代表中华民国政府对敝国政府所提供之极珍贵之合作,本人谨以敝国政府之名义正式请求阁下转请贵国政府惠予同意将该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再度予以延长。 在于此请求阁下赐助之际,本人谨向阁下表示,吾人切盼协定延期事能获得贵国政府之批准。 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次长瓦第维耶索【签字】 一九九○年二月五日于圣萨尔瓦多
中华民国驻萨尔瓦多大使馆临时代办李齐琮复萨尔瓦多外交部次长瓦第维耶索照会:
敬启者:
接准阁下本年二月五日第 AJ/ ○○一九九四号致沈大使仁标照会,内开: “大使阁下:兹谨奉告阁下,一九七一年七月卅日所签订之萨尔瓦多与中华民国农业技术合作协定,业经双方意愿依照该协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赓续延长。该协定前于一九八八年元月延期,迄今二年期满。 鉴于上述协定代表中华民国政府对敝国政府所提供之极珍贵的合作,本人谨以敝国政府之名义正式请求阁下转请贵国政府惠予同意将该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再度予以延长。 在于此请求阁下赐助之际,本人谨向阁下表示,吾人切盼协定延长事能获得贵国政府之批准。 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本代办兹复告阁下,中华民国政府同意将中萨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延期两年,并建议将该协定有关效期之第十三条条文“……本协定效期两年,得经双方同意延长之”部分代以“……本协定效期两年,除非签约任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通知他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于每次期满后自动延长两年。” 兹并向阁下建议贵方 AJ/-○○一九九四号照会,本照会及将来贵方同意修改条文之照会三者构成两国政府间之有效协议,并溯自本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本人顺向 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临时代办 李齐琮【签字】 一九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于圣萨尔瓦多
大使阁下:
接准贵馆一九九○年二月二十一日照会,内开:贵国政府同意将中华民国政府及萨尔瓦多政府一九七一年七月卅日所签订之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延期两年,并建议将该协定第十三条有关效期之条文内容修改为: “本协定效期两年,除非签约任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通知他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于每次期满后自动延长两年。” 本人谨奉告阁下,萨尔瓦多共和国政府同意此项修订。本人并在此提议,本部 AJ/ ○○一九九四号照会,贵馆一九九○年二月二十一日第 EC -七九-○四三号照会构成两国政府将该协定自一九九○年一月延长至一九九二年一月之有效协议;前述贵馆照会及本照会并构成两国政府依前述条文修改该协定第十三条之有效协议,并自本照会发文之日起生效。 顺向阁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长 巴卡斯【签字】 一九九○年十月五日于圣萨尔瓦多
敬启者:
接准阁下一九九○年十月五日第 AJ/ ○一三六六八号照会,略以萨尔瓦多政府同意中华民国及萨尔瓦多共和国农业技术合作协定之修订,并提议该协定延长生效日期及修订生效日期,内开: “……本人并在此提议,本部 AJ/ 第○○一九九四号照会,贵馆一九九○年二月二十一日第 EC -七九-○四三号照会构成两国政府将该协定自一九九○年一月延长至一九九二年一月之有效协议,前述贵馆照会及本照会并构成两国政府依前述条文修改该协定第十三条之有效协议,并自本照会发文之日起生效。” 为此本人兹奉告阁下,中华民国政府同意此一提议。 本人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大使 沈仁标【签字】 一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于圣萨尔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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