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华民国外交部)北美司与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间关于开设直接空运服务事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甲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主任葛励敦致外交部北美司司长王肇元函
王大使阁下:
本人了解加拿大国际航空公司与台湾指定之航空公司皆愿开设加拿大与台湾之直接空运服务。鉴于此举符合彼此间人民之共同福祉,贵我双方皆同意敦促加拿大与台湾之主管当局批准以下列安排为基础之空运服务。 1 加拿大国际航空公司为经营此项空运服务之加国航空公司。至于贵方主管当局指定参加营运之航空公司,则由阁下以书面通知本人。 2 有关之航空公司得向双方适当主管当局申请营运执照及技术许可,倘参加营运之航空公司,其资格符合主管当局所规定经营空中运输普遍适用之法令规章所列举之条件,双方民航主管当局将尽速核发必要之执照及许可。 3 两家航空公司将有权在其所经营航线上载运旅客、货物及邮件,并可飞越彼此之飞航情报区及作非营运目的之降落。 4 营运航线将为台北与温哥华间,至于飞航班次、中间点及延远点则皆需有关之航空公司及双方主管当局批准。 5 双方管理国际商业航空器出入其飞航情报区,或管理此等航空器在其飞航情报区内之操作与航行之一切法令规章,皆适用于经营此航线之航空公司。 6 双方航空公司运载旅客、货物之票价及费率需经有关之民航主管当局同意。此票价及费率谅系“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所订定者。 7 前述之各项商业航空服务安排,将于换文日后尽速批准。 贵我双方均得依据本协定,在最短时间内要求检讨或修改条文。 上述各项安排倘蒙阁下同意,谨建议视本函及阁下之同意函为向贵我双方有关当局申请核准之依据。
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 主任葛励敦 【签字】 一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乙外交部北美司司长王肇元复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主任葛励敦函
葛励敦主任勋鉴:
接准 本 (七十九) 年十月二十二日大函内开:
‘王大使阁下:
本人了解加拿大国际航空公司与台湾指定之航空公司皆愿开设加拿大与台湾之直接空运服务。鉴于此举符合彼此间人民之共同福祉,贵我双方皆同意敦促加拿大与台湾之主管当局批准以下列安排为基础之空运服务。 1 加拿大国际航空公司为经营此项空运服务之加国航空公司。至于贵方主管当局指定参加营运之航空公司,则由阁下以书面通知本人。 2 有关之航空公司得向双方适当主管当局申请营运执照及技术许可,倘参加营运之航空公司,其资格符合主管当局所规定经营空中运输普遍适用之法令规章所列举之条件,双方民航主管当局将尽速核发必要之执照及许可。 3 两家航空公司将有权在其所经营航线上载运旅客、货物及邮件,并可飞越彼此之飞航情报区及作非营运目的之降落。 4 营运航线将为台北与温哥华间,至于飞航班次、中间点及延远点则皆需有关之航空公司及双方主管当局批准。 5 双方管理国际商业航空器出入其飞航情报区,或管理此等航空器在其飞航情报区内之操作与航行之一切法令规章,皆适用于经营此航线之航空公司。 6 双方航空公司运载旅客、货物之票价及费率需经有关之民航主管当局同意。此票价及费率谅系“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所订定者。 7 前述之各项商业航空服务安排,将于换文日后尽速批准。 贵我双方均得依据本协定,在最短时间内要求检讨或修改条文。 上述各项安排倘蒙阁下同意,谨建议视本函及阁下之同意函为向贵我双方有关当局申请核准之依据。 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主任葛励敦敬启’等语。 本人对于右开华翰所载各项安排,予以接受;并对所称“建议视本函及阁 下之同意函为向贵我双方有关当局申请核准之依据。”乙节,敬表同意, 相应复请查照。
外交部北美司司长 王肇元【签字】 一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