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民国政府与几内亚比索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人民间之既存友好关系,并体认双方经济暨科技更密切之合作,可使两国受益,爰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中华民国政府与几内亚比索共和国政府 (以下称缔约双方) 将竭尽所能,俾发展双方经济合作关系,特别是鼓励投资及交换技术人员与技术。 第二条缔约双方在本协定范围内,承认在彼此境内依缔约各方现行法律规章之规定接受对方国民或法人之投资并尽量鼓励之。 第三条缔约各方确保对方国民或法人在其境内之投资,享有公平及平等之待遇。 第四条缔约双方同意进行科学、技术及经贸方面之合作。有关合作之目标、执行步骤及义务,包括缔约双方之财务,另以补充协约规定之。 第五条两国政府为加强今后合作关系,同意视当前合作计划之进展情况及需要于适当时期成立合作混合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协定之执行,并提交双方政府有关加强两国间合作之任何建议。该委员会将轮流在比索及台北定期召开。 第六条本协定自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并完成必要手续之日开始生效。 第七条本协定有效期限五年,如双方不表意见,可延长相同效期,除非缔约一方在三个月前预先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有意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宣布终止之日,其条款对已获协议而尚未执行完毕之各项计画仍续有效。 双方政府正式授权之签约代表爰于本协定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以中文、葡文及法文分缮两份,同一作准。 中华民国七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即西历一九九○年十月十二日于台北签署。 中华民国外交部长 部长钱复【签字】几内亚比索共和国外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