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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史瓦济兰王国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延期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一史瓦济兰王国外交部部长孟巴七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致中华民国驻史瓦济兰大使章德惠阁下照会
迳启者:
关于一九八四年四月三十日签订并经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九日换文续约三年而于一九九○年四月三十日期满之史瓦济兰王国与中华民国间之农业技术合作协定。 本人谨提议: 1 前述协定应予延长效期三年,并溯自一九九○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2 前述协定各条款及各条件应维持不变。 本人谨代表史瓦济兰王国政府声述,本照会及阁下确认上述了解之复照,将构成延长一九八四年所签史瓦济兰与中华民国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效期之协定。 本人顺向 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驻史瓦济兰王国大使章德惠阁下 外交部长 孟巴【签字】公历 一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于墨巴本
中华民国驻史瓦济兰大使章德惠七十九年十月八日复史瓦济兰王国外交部长孟巴阁下照会
迳复者:
接准阁下一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DFA.400/CHI/1号照会内开: “关于一九八四年四月三十日签订并经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九日换文续约三年而于一九九○年四月三日期满之史瓦济兰王国与中华民国间之农业技术合作协定。 本人谨提议: 1 前述协定应予延长效期三年,并溯自一九九○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2 前述协定各条款及各条件应维持不变。 本人谨代表史瓦济兰王国政府声述,本照会及阁下确认上述了解之复照,将构成延长一九八四年所签史瓦济兰与中华民国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效期之协定。 本人顺向 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等由。 本人谨代表中华民国政府敬复同意本协定依照阁下来照提议及本复照即构成延长效期之协定。 本人顺向 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史瓦济兰王国外交部部长孟巴阁下
中华民国驻史瓦济兰王国 特命全权大使 章德惠【签字】公历 一九九○年十月八日于墨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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