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细则依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总队组织通则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总队 (以下简称本总队) 处理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总队设左列各组、室、中心: 一警务组。 二督训组。 三后勤组。 四秘书室。 五保防室。 六人事室。 七会计室。 八医务室。 九勤务指挥中心。 第 4 条 警务组之职掌如左: 一各级队警力部署、勤务配备、辖区调整、执勤单位警力之增减、任务遂行与刑案侦防、违警处理及户口、保安、交通、外事等警察业务之规划、督导考核。 二本总队组织体制之厘订改进及职权调整。 三各项勤务法令疑义之解释。 四警犬训养工作之策划。 五会办户口查察、流动人口管理、查寻失踪、行方不明人口及出、入境人口通报。 六各项应勤用纸及簿册之印发。 七员警违法案件之移送。 八检警联系及与各刑事警察单位之工作联系。 九刑事器材购置之拟议及分发使用。 一○员警执行公务涉及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 一一违禁书报、杂志、唱片、录音带、图片与歌曲等出版物品之检查、取缔、查扣处理及陈报。 一二春安工作、兴安工作之实施,及协办自卫枪枝管理。 一三协办民防工作与消防安全检查、危险物品管理及灾害事故之预防处理。 一四刑事、经济、外事情报之搜集及处理。 一五协助查缉走私、漏税物品。 一六各事业区内劳资纠纷影响社会治安之处理。 一七交通安全维护、管制、整理、宣导及事故处理,资料纪录、统计、通报。 一八协调台糖小火车交通安全宣传、平交道设施改进维修及事故处理。 一九各事业区内外国人居留停留管理及涉外案件处理。 二○外国元首、显要、国际性会议代表及一般外宾参观访问之安全维护。 第 5 条 督训组之职掌如左: 一在职训练之规划、协调、执行。 二常年训练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 三荣誉团结、员警座谈及激励员警士气各项活动之规划执行。 四员工因公伤亡残疾、慰问及急难济助。 五员工消费合作社督导管理。 六退休员警及遗眷之照护慰问。 七勤 (业) 务督察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 八联合警卫、安全警卫勤务之派遣。 九环境、内务、仪态、服务态度之督导考核。 一○积极推行为民服务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 一一内部管理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 一二端正警察风纪工作、考核、评鉴、教育辅导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 一三风纪案件及申诉案件之查处。 一四战时警务工作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 一五机动警力训练运用及聚众活动之处理。 一六重点节日加强戒备及侦测演习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 一七各事业区员工自卫队组训。 一八监标、监验之会同督导考核。 一九其他有关督察工作之规划、督导、考核。 第 6 条 后勤组之职掌如左: 一不动产 (土地、厅舍) 与动产 (财物) 资料之建立及管理。 二房地租赁及厅舍保险之处理。 二营缮工程之规划及执行。 四宿 (眷) 舍管理。 五总队部办公厅、员工宿舍之检修与水电装修使用管制及动产物品之采办标购。 六后勤业务协调管制及执行。 七主管移交业务之综合。 八服装筹补计划之策订、采购、验收、分配及管理。 九刑事、资讯及机动警力装备之协调采购作业。 一○武器、弹药、服装及通讯等装备器材之运补。 一一武器、弹药、车辆、通讯装备之配赋筹补、分配与保养检查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一二械弹之管理及消耗弹药之核销处理。 一三车辆之管理、调派与驾驶之雇用及管理考核。 一四油料之筹补、分配及核销作业。 一五通讯装备之管理、维修及通讯业务之处理。 一六其他有关后勤业务之执行。 第 7 条 秘书室之职掌如左: 一业务督考及管制。 二各项业务资料与总队史料之搜集整理运用及编报。 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进度表及工作报告之汇办。 四法令规章之整理及法规研究小组会议之召开。 五有关交办案件之审核及办理。 六本总队队务会议之召开、纪录及报表之汇整。 七各事业机构及有关机关团体之工作联系。 八总队部办公处所与各种集会会场之设计布置及环境之清洁。 九工友之管理、训练、考核、开补、代办劳保及员工膳食之管理。 一○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之出纳保管,公库款项之存提与零用金之收支及保管登记。 一一本总队员工薪给 (饷) 与经费之领发及各级队经费之汇兑。 一二出纳簿册表报之登记编造。 一三文书处理之改进及研究发展。 一四政令宣传、政绩报导及其他特定事项。 一五电讯译发与警勤电话密话保管使用及督导。 一六机要文件之处理与新闻发布及更正。 一七公文登记、查询、稽核及绩效统计。 一八公文管理、收发与文稿之登记、打字、缮写、校对、印信典守及公文印制、分送传递、档案管理。 一九服务通讯稿件之搜集、编撰、校对及发行。 第 8 条 保防室之职掌如左: 一保防工作之策划、督导及执行。 二员警、员工忠诚调查、考核、评鉴及涉嫌资料之搜集处理。 三保防演习策划、督导执行。 四保防组织之部署及运用。 五保防工作之策划、督导、执行、泄失密事件之查处及员警保防教育之策划、督导、执行。 六安全防护工作之策划、督导、检查、会报召开、防护情报搜集、执行、处理。 七社会保防工作之策划、督导、执行。 八侦防内乱外患犯罪工作之策划、督导、联系、协调、配合、考核、奖惩。 九侦防内乱外患犯罪工作之重点、专案布建、涉嫌资料搜集、处理与侦防案件清查、移转及内乱外患犯罪之拘提、逮捕、搜索、侦讯、处理。 一○反心战工作之策划、督导及执行。 一一新入境设籍可疑分子之侦监及辅考。 一二侦防器材保养及应用。 一三社会情报之布建、搜集、策划、指导、考核、奖惩、执行及处理。 一四各项专案调查之拟订、指导、整编及情报搜集要项之策订、分类、执行、竞赛、处理。 一五各级队保防业务会报会议召开及纪录之处理。 一六保防经费之收支及保管。 一七侦防经费之预算编列、收支管理。 一八保防业务之公文收发、缮写与档案管理及综合业务处理。 第 9 条 人事室之职掌如左: 一组织编制之设置,裁并及员额之编组变更等规划事项。 二任免、迁调、分发案件之核办。 三铨审案件之查催核办及试用期满成绩考核案件之填报核转。 四奖惩案件及警察奖章、服务奖章、功标之核办。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与考绩 (成) 案件之筹办及核转。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济各项补助,辅建货款、配给、津贴、加给之核办。 七退休、资遣、保险、抚恤之审议核转。 八人事资料管理、登记、移转、电脑输入查询及建卡。 九工作简化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 一○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 一一警察人事法令之执行及陈报。 一二出国探亲、观光、考察等出入境案件之核转。 一三员警后备军人申请尽后 (逐次) 召集事项。 一四其他人事管理事项。 第 10 条 会计室之职掌如左: 一预 (概) 算之筹编、分配及执行。 二预算项目流用,变更计划及追加预算之申请。 三编制传票、帐籍登记、决算及会计报告之编报。 四凭证送审及会计凭证帐册之整理保管。 五统计资料之调查、搜集、编制、分析。 六其他有关岁计、会计及统计业务有关之事项。 第 11 条 医务室之职掌如左: 一员工与眷属疾病之诊疗及意外伤害之救护。 二各级队防疫及公共卫生之指导。 三员工体格之检查及证明。 四医疗器材之使用及保管。 五药品之购置配发及报销。 六其他有关员工保健事项。 第 12 条 勤务指挥中心之职掌如左: 一治安状况之掌握、处置、督导、作业、通报。 二紧急命令及情报传达、治安事故之通报。 三奉令调度警力、指挥支援、处理聚众活动。 四有关勤务指导管制之计划、执行、督导。 五机动警网、重大活动、机动警力等勤务之管制。 六防情通讯及警报器使用、维护、演练。 七其他勤务指挥中心业务。 第 13 条 总队长综理队务,其权责如左: 一本总队工作计划之决定、变更及考核。 二本总队预算之审核、变更、追加及预备金之动支。 三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 四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 五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 六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指施。 七所属人员之依法任免、迁调、奖惩。 八主持或参加各种重要会议。 九其他有关本总队重要事务之处理事项。 第 14 条 副总队长襄助总队长处理队务,其权责如左: 一襄助总队长处理公务。 二总队长差假时,代理总队长职务。 三重要报告之审核。 四业务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五主持或参加各种会议。 六计划方案及重大决策之研议。 七总队长交办事项。 第 15 条 主任秘书、承总队长、副总队长之命处理事务,并指导本总队各组、室、中心业务,其权责如左: 一总队长、副总队长均差假时,代理总队长职务。 二兼任秘书室主任。 三本总队重大决策之建议。 四各单位业务之协调及督导。 五各单位文稿之综核及文书处理之督导。 六业务研究发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划督导。 七机要文电处理。 八总队长、副总队长交办事项。 第 16 条 组、室、中心主管之权责如左: 一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 二主管业务之设计及督导处理。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迁调之拟议。 四各级队业务有关人员工作调整之建议。 五差假时代理职务人员之指定。 六各级队执行有关本单位主管业务之指导或支援。 七业务之研究发展。 八例行公务或次要案件之决定或代行。 九总队长、副总队长交办事项。 第 17 条 大队长之权责如左: 一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制度。 二所属员警工作之监督考核。 三人事迁调奖惩按授权规定之决定或拟议。 四队务之推行改进建议。 五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 六总队长、副总队长交办事项。 第 18 条 副大队长之权责如左: 一襄助大队长处理队务。 二大队长差假时代理其职务。 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 四经大队长授权处理事项。 第 19 条 中队长之权责如左: 一所属员警之指挥、考核、督导。 二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制度。 三队务之推行改进建议。 四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 五上级交办事项。 第 20 条 副中队长之权责如左: 一襄助中队长处理队务。 二中队长差假时代理其职务。 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 四经中队长授权处理事项。 第 21 条 分队长之权责如左: 一所属员警之指挥、考核、监督。 二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及勤务执行之督导。 三所属员警之管理与教育。 四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 第 22 条 小队长之权责如左: 一处理小队公务。 二指挥监督所属队员服勤。 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 四经分队长授权处理事项。 第 23 条 督察、督察员、组员、医师、药师、护士、办事员、雇员,承长官之命,办理应办事项并负其责任。 第 24 条 本总队队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由总队长召集,以副总队长、主任秘书、秘书、各组室、中心及直属单位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并得指定其他人员列席。各大、中队长得各别举行队务会报,由各该大、中队长召集所属单位主管人员出席参加。 第 25 条 本总队得视业务需要,召开检讨会,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 26 条 本总队及所属各级考绩委员会依考绩委员会组织规程第二条规定组成之。 第 27 条 本总队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8 条 本总队文书处理、财务处理与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29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