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中华民国农业委员会同意派遣由十五人组成之农技团 (以下简称“该团”) 协助巴布亚纽几内亚之农业发展,该团成员:其中包括团长一人、副团人一人、农艺专家五人、水利技师一人、农业机械技师四人及园艺专家三人,主要就稻作发展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条巴布亚纽几内亚农业部提供该卅五公顷之适当地区以建立示范农场。 第三条所有示范农场产品,除农技团消费所需或留供种苗及样品外,应悉数交由巴布亚纽几内亚农业部处理。 第四条中华民国农业委员会同意: 一支付该团全体人员往还巴纽旅费及渠等在巴纽工作期间之薪津及地区加给。 二除本协定另有规定者外,支付该团全部行政费用。 三负担该团全体人员之国际技术合作人员综合保险。 四供应该团为履行本协定示范农场所需之种籽、肥料、国产农耕机具及灌溉设施。 五支付农耕机具及设备之操作及维修费用。 六支付巴纽农牧部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供该团之发电机所需燃料及润滑油料之费用。 七依照巴布亚纽几内亚所定之工作标准支付该团所雇工人之工资。 第五条巴布亚纽几内亚农牧部同意: 一供应农技团暨其人员具有家俱与水电设备之合适办公厅舍及提供农技团人员暨其眷属具有水电设备之宿舍,并负担例行维修费用。 二准许免税进口第四条第四款所载之各项物品,并负担将上述物品由由港口或机场运至目的地。 三提供该团进口前述第四条第四款所列各项物品为检疫目的所必须之协助。 四依据两国政府议定之计划方案,供应农技团于农业示范区所需之其他器材。 五采取各项措施,促使其有关人员参加农技团工作,其人数由双方政府同意决定;及 六指派连络官乙员以提供必要之协助。 第六条对于农技团全体人员暨其眷属巴纽农牧部承允: 一提供在巴纽政府境内之医疗服务。 二保证渠等在巴纽国任职期间,免税进口家庭及个人物品,惟上述免税进口之物品,在其服务终止以前,不得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三免除得自中华民国政府之薪津、福利及加给之一切税捐。 四安排当地法令所规定之签证、居留证及工作证。 五本条未规定事项,应以巴纽政府同等阶级与年资公务人员通常享有优遇界予该团人员。 六给予在巴布亚纽几内亚境内商业银行开设“非居民外币帐户”之权利;以储存由中华民国政府给付之所有薪俸、酬金及津贴,并给予随时得将该帐户存款转至巴布亚纽几内亚以外任何国家之权利; 七保证于国际危机时享有与比照类似机构待遇运送返国之相同便利。 第七条巴布亚纽几内亚农牧部应负责处理第三者向中华民国政府、其行政当局及该团人员所提出与本计划之实施有关之任何损害赔偿请求及承担所有风险,并使中华民国农业委员会,其行政当局及该团人员免受损害。但双方同意该损害赔偿请求系由于该团之重大疏忽或故意之不当行为所造成者,不在此限。 第八条农技团人员如因故不适宜再继续执行任务时,中华民国农业委员会有权将其调回,另派员接替,并负担其旅费。 第九条农技团人员不得从事与本协定第一条所定农技团任务不相符之活动。 第一○条本协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自农技团人员抵达巴纽工作之日起算效期二年。 第一一条为此,经双方合法授权之代表爰签字于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以英文各缮两份。 中华民国七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即公历一九九○年九月十九日订于麻尔斯贝港 中华民国农业委员会代表 林享能 巴布亚纽几内亚农牧部代表 索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