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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门协议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海峡两岸红十字组织代表本年九月十一日至十二日进行两日工作商谈,就双方参与见证其主管部门执行海上遣返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遣返原则: 应确保遣返作业符合人道精神与安全便利的原则。 二遣返对象: (一) 遣返有关规定进入对方地区的居民 (但因捕鱼作业遭遇紧急避风等不可抗力因素必须暂入对方地区者,不在此列 )。 (二) 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 三遣返交接地点: 双方商定为马尾<---> 马祖,但依被遣返人员的原居地分布情况及气候、海象等因素,双方得协议另择厦门<---> 金门。 四遣返程序: (一) 一方应将被遣返人员的有关资料通知于对方,对方应于二十日内核查答复,并按商定时间、地点遣返交接,如核查对象有疑问者,亦应通知对方,以便复查。 (二) 遣返交接双方均用红十字专用船,并由民用船只在约定地点引导,遣返船、引道船均悬挂白底红十字旗 (不挂其它旗帜,不使用其它的标志 )。 (三) 遣返交接时,应由双方事先约定的代表二人,签署交接见证书 (格式如附件 )。 五其他: 本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应尽速解决有关技术问题,以期在最短期间内付诸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另行商定。 本协议书于金门签字,各存一份。 陈长文七九.九.十二 韩长林七九.九.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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