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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东关系协会(中)与财团法人交流协会(日)第十五届经济贸易会议同意议事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亚东关系协会与交流协会为促进中日之经济贸易关系,于一九九○年九月五、六两日在台北举行第十五届经济贸易会议,双方代表团就扩大贸易、促进投资 (包括企业间技术合作) 及扩大技术合作等,充份交换意见,并作成意见,并作成同意议事录如下: 壹贸易 一亚东关系协会以日本优惠关税制度将于一九九一年三月底期满,殷切要求日方于同年四月一日起仍可继续适用该制度。 交流协会说明一九九一年度以下,优惠关税制度之适用问题将由有关当局于近期内加以检讨,并约定将亚东关系协会之殷切要求转达给有关当局。 二亚东关系协会为更进一步促进皮鞋销日,殷切要求日方废除现行之关税配额制度。 交流协会说明日方皮鞋产业所面临之各种困境,但为符合 GATT 之规定,已自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废除原来之输入数量限制措施,改善市场通路,尚且尽力每年增加一五%关税配额之额度,因之中华民国皮鞋输日金额,由一九八五年至八九年止已增加十倍以上,废除现行关税配额制,实有困难。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认为中华民国之进口关税为五%,而日方关税配额数量不但少,尚有高达六○%之超出关税配额之二次税率,致阻碍中华民国具竞争力之皮鞋销日,而殷切要求改善。 三亚东关系协会要求基于互惠原则将人造纤维、PE、PP之关税降至与中华民国相同之水准,并要求将高尔夫球袋的关税比照高尔夫球用品改为免税,以及降低铝挤型产品的关税。 交流协会说明已于 GATT 乌拉圭回合关税判中提出进一步减让人造纤维、PE、PP及铝制品关税案。至高尔夫球袋因其皮包制造业所面临的各种困境,实施降低关税实有困难,并请求亚东关系协会谅解。 四对于亚东关系协会要求降低活鳗、加工鳗、猪肉调制品、乌龙茶、羊羹、米果、豆馅等农水产品之关税。 交流协会说明加工鳗关税已于一九八六年四月起自九%至七.二%,猪肉调制品中洋香肠关税亦自一九八九年四月起降至一○%,至于其他品目,交流协会表示歉难因应。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迄今关税降低之品目并非中华民国之关心品目,因此特别要求诸如中华式冷冻调理食品 (属猪肉调制品) 甚具出口潜力之产品方面降低其关税。 交流协会约定将亚东关系协会殷切要求转达有关当局。 五亚东关系协会促请日方尽早审查中华民国所提杨桃及惠比寿种南瓜杀虫试验等资料。 交流协会对前述资料指出其问题点,请中华民国再提出新资料,俟该新资料提出后,日方将尽速审查。又因检疫试验 (包括农药残留试验) 之内容涉及技术性及专门性,故今后如有需要,同意将依往例由植物检疫专家间进行协议。 六亚东关系协会建请日方免除输日羽毛捆包再熏蒸。 交流协会说明日方有关当局已作成“省略台湾产羽毛进口时消毒措置有关之家畜卫生条件 (案) ”,透过亚东关系协会向中华民国提出。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因最近才收到日方的答复,刻正由有关当局检讨中。 交流协会则表示将俟中华民国提出是否接受该草案之答复。 七 (一) 对于亚东关系协会要求取消对输日活虾实施霍乱菌检查。 透过亚东关系协会开始协商取消实施霍乱菌检查,惟自去年秋曾一度中断,今后,倘中华民国有意继续协商,日方仍将配合。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约定尽早开始协商。 (二) 对于亚东关系协会要求取消养殖虾及鳗鱼之欧索林酸检查。 交流协会表示倘能在现地实际调查,确认防止复发对策之实施状况下欲省略该检查手续应属可能。交流协会并约定尽早派遣调查员。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同意。 八亚东关系协会要求六至八月间活鳗盛产期输日量增多之时节,将成田、大阪等机场,通关检疫时间延长至九时,俾下午七时以后运达之活鳗接受检疫。 交流协会说明虽想增加目前机场人员以努力对应,但现时点延长时间仍有困难,惟同意将中方之要求转达有关当局考虑。 九亚东关系协会促请含肉、鱼、贝类米饭类之冷冻调理食品,无论其含有量在二○%以上或以下,其平均值超过二○%以上者,即视同肉、鱼、贝类调制品,不受进口限制。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肉、鱼、贝类之调制品,被视为含米饭类调理食品者为:1 依 H、S 条约解释,于进口时其肉、鱼、贝之重量超过全重量之二○%者;2 米饭与肉、鱼、贝类等混合者。又肉、鱼、贝类重量之判定系由全体产品抽取定数 (原则上每二○○个抽一○个) ,依其平均值定之。 一○对于亚东关系协会促请将冷冻嘛糬及冷冻米团列为自由进口品目。 交流协会说明本品目仍为限制进口之米类调制品,自由化有困难。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指出,含米未满八○%之肉类调制品为自由进口品目,而豆馅五○%以上之米团及嘛糬,却为限制进口品目,殊不合理。 交流协会则表示,不能仅以含米量之多寡来决定是否开放自由进口之标准。 一一对于亚东关系协会要求日方开放红豆自由进口。 交流协会说明红豆为其北海道旱田地带轮作之基干作物,为求红豆国产而无法自由化。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要求若自由化有困难,为谋求中华民国红豆之安定生产,希望提供一定数量之进口额度。 交流协会复说明在制度上歉难提供。 一二对于亚东关系协会要求日方派遣大型采购团以平衡贸易逆差。 交流协会说明已接获经团连报告,本案经东亚经济人会议日方主要成员检讨结果,已决定派遣输入促进团赴华,足证日方对中日贸易板题已深切关注,并希望中方努力对应及促销。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除表感谢之外,为求该采购团之万全准备,要求日方于派遣成员、日期、关心品目等细节决定后,立即通知。 一三亚东关系协会根据第十四届同意议事录,要求日方说明 ATA货品暂准通关证事。 对此,交流协会再度说明第十四届经济贸易会议陈述之立场。 亚东关系协会复表达希望于本年内派员赴日以谋求日方说明。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同意在非正式场合举行。 一四对于亚东关系协会所提授权日本指定检查机关与经济部商品检验局达成检验技术合作,并将商品检验局认定为国外检查机关,以利协助我厂商取得日本相关标志之要求。 交流协会说明依据电气用品取缔法取得★标志,商品检验局可与日本政府指定检查机关间订约相互承认数据;又依据消费生活用制品安全法取得 SG 标志,商品检验局可与制品安全协会缔结业务委讬契约,当可大幅简化取得标志手续。日本有关当局业已将中华民国之要求转达日本有关机关,今后当向该等有关机关申请。 亚东关系协会对此予以评价。 又交流协会表示认定商品检验局为国外检查机关 (包括 JIS) 之要求虽有困难,但中华民国民间检查机关倘充分具备检查能力,则可考虑予以认定。 一五亚东关系协会要求协助台湾业者在日本主要地区之配销中心内设立行销据点,以促进对日出口。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本案基本上为民间事务,惟若有涉及政策问题,于中华民国具体提出时,将转达有关当局检讨。 一六亚东关系协会要求日本企业 (录放影机等专利所有权人) 授权中华民国家电厂商使用其专利权,以该技术生产录放影机并外销。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本案系各个企业间的问题。 另,亚协表示今后将调查本案具体问题后,通知日方。 一七亚东关系协会要求支持中华民国加入 GATT 及 APEC 等国际组织。 有关中华民国加入 GATT 事宜,交流协会认为中华民国在世界经济上扮演甚为重要角色,其加入 GATT ,一般而言是顺理成章的。对于今后如何对应,有关当局现正慎重研究中。又,关于参加 APEC 事,交流协会表示将充分考虑中华民国在亚洲.太平洋地区经济上扮演之重要角色,因此表示愿充分加以考虑。 一八亚东关系协会要求日方同意中华民国参加“日本国际输入工作母机展”。对此,交流协会说明本案有关单位检讨是否举办中,其日程及内容尚未决定。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指出,因据闻该展示会仅限 OECD 加明国始能参加,而再度要求亦接受中华民国参展。 另,交流协会指出,今年十月一日至四日间将于东京举办“新输入商品展 (制品输入促进协会主办) ”,并欢迎我方远东贸易服务中心参加。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给予评价。 一九 (一) 交流协会说明,不允许日本香烟进口,对其造成不平等,以及厂牌、外观设计酷似之伪造等之流通,损及消费者之利益及日本制品之信誉,并且部份伪造品等系以正规方式输入,要求加强取缔仿冒。 亚东关系协会除说有已持续努力加强取缔非法香烟输入,同时表示希望获得日方之协力。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日方已尽可能配合,但为根本解决,殷切要求公卖局早日核发日本制香烟之输入许可。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在中日贸易逆差持续扩大中,开放进口依然困难,日方若有正式申请,有关当局将对加强取缔仿冒等加以检讨。 (二) 交流协会指出中华民国对“苹果、桃子、梨子、葡萄”等之进口采取差别性限制,殷切要求开放进口,并提示时间表。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说明,近年来中华民国水果生产农家正转作生产高级水果,日本上述水果进口将直接与国产水果竞争,同时中华民国的农业问题,与日本一样,有很多困难存在,目前歉难同意上述四项产品之进口。 二○鉴于中华民国企业仿冒日本商品之设计、商标等案件依然不绝。交流协会要求中方建立防止仿造品之输出对策及强化仿冒品取缔体制。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说明,除于一九八九年五月修改商标法以健全法令,经济部尚设置查禁仿冒商品小组,配合司法机关加强取缔外,对中国新闻媒体之相关报导,亦主动追踪调查。另,建议日方提供侵害商标等案件之详细资料。 二一交流协会说明日方鲔鱼供需之困难状况,殷切要求中华民国将保护鲔鱼资源、国际渔业秩序列入考虑,而采取包括削减超低温鲔渔船等抑制鲔鱼输日之措施。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认为本案基本上应由业者间协议解决,惟中华民国已针对限制鲔渔船数问题,采行淘汰更新制,请交流协会理解。 二二交流协会说明日本猪肉市场面临供给过剩、猪价下跌、生产调整等严重问题,要求中华民国衡量日本供需之变动、适当的输日及有效地指导、取缔违法输出行为,请亚东关系协会理解。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为解决违法输出行为等问题,安定猪肉市场,双方应努力设法缔结长期契约。 交流协会对于中华民国上述为安定猪肉市场盼由双方业者订定长期契约之意向,将转达日方有关单位及业者、并努力促成双方之意见沟通。 二三交流协会说明贸易失衡问题须基于全球性之考量,据闻,中华民国当局为解决中日贸易逆差问题,而订定九项目限制日货进口措施,对中日经济关系影响甚大,尤其对日本企业台湾驻在员之居资格严加审查,已产生影响,殷切要求中华民国能弹性处理。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说明所谓发表“九项限制日货进口措施”并非事实,日方所指者可能是所谓的“分散进口市场方案”,而该方案则尚在检讨中并未定案,至于过去对外国企业台湾驻在员之居留资格审查,仍依一九八三年经济部制订之审查办法办理,而对中华民国经济发展,改善贸易逆差有贡献者,于必要时可弹性应用。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对中华民国当前制订措施的内容至为关心,又严格审查居留资格,会阻碍到原应自由发展之外人投资,妨害中华民国产业结构之升级,对明年采购团的派遣亦有负面影响,应予改善。 亚东关系协会则表示,基本上中华民国正朝向自由化发展,唯需循序渐进,分段进行,请交流协会谅解,但就日方对本案至为关心乙节,将转达有关当局。 贰投资.技术合作 一亚东关系协会要求日方继续促进日本高科技产业来华投资及技术合作。 交流协会表示此为中日两国双方企业间的商业交易问题,惟若有可行之处,愿从旁协助。 二亚东关系协会提出希望技术移转之关键性零组件表。该类零组件几乎全自日本进口,生产这些关键性零组件不仅有助提升中华民国之经济结构,且对改善中日贸易逆差亦极为重要,要求日方积极协助。 交流协会表示理解此类零组件对中华民国产业,高度化之重要性,惟技术移转系企业间的问题,协会所能做的极为有限,即仅能维持及确保可自由无限制的自日技术移转。 亚东关系协会复表示今后若制定上述关键性零组件之特别奖励措施时,将传达交流协会。 三亚东关系协会要求协助提供方向性电气钢板制造技术。 交流协会表示此为中日双方企业间商业交易问题,无法直接介入买卖。 四对于交流协会要求整备投资环境,亚东关系协会说明一九九○年七月修订外资禁止管制业种表外,对于改善治安、提供投资人价格合理之工场用地、修订劳动基准化、订定公害防止条例等因应社会、经济变化之投资环境对策均已推动中。同时也说明投资申请案件之审查手续简化措施。 交流协会进而希望在以促进产业提升条例取代投资奖励条例时,应注意防范有不利于外国投资人之措施及盼缩小外资禁止管制业种范围。 参技术合作 一亚东关系协会希望中日技术合作计划能够在改善中方产业结构及提高品质方面发挥其促进作用,并藉以缓和中日贸易逆差所产生之问题,请交流协会尽量扩大技术合作计划、增加研修员之人数、及延长专家派遣服务时间、提高研修实际效果。 对此,交流协会为应中方要求,将尽可能谋求技术合作内容高度化,以配合中方提升产业结构并贡献于改善中日贸易逆差。 二亚东关系协会希望交流协会在设定中方赴日集体研修项目时,考虑最新且具高层次技术之项目,并请尽可能依中方所希望者安排。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设定研修项目时,将尽力配合中方之要求选择高科技,并尊重中方所提技术合作计划 (草案) 优先顺序,在预算等范围内决定之。 三亚东关系协会在农业技术合作方面,希望日方着重派遣山坡地保健植物专家、生鲜农产品处理专家以及农机自动控制系统专家来华服务指导。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将就中方提出之具体申请内容加以检讨后,在可能范围内给予协助。 四亚东关系协会希望继续配合策略性工业发展计划,在工业方面请交流协会在塑胶加工业,电脑辅助设计工程 (CAD/CAE/CAM)及其自动化、精密机械、资讯、光电、材料及生物科技、特用化学工业与纤维工业等各方面高科技技术人员之研修,或派遣相关专家来华指导。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以往已积极实施 CAD/CAM及资讯处理技术等方面研修项目安排、以及模具、塑胶模具、自动化等专家之派遣,今后并将在可能范围内,根据中方要求,给予协助,唯其中如涉及工业所有权之技术项目,未必能满足中方之要求,对此希望中方能予理解,亚东关系协会表示同意。 五亚东关系协会为配合产业结构转型期之需要,请交流协会协助斡旋中方生物技术开发中心等高科技研究机构与日方高科技研究机构技术合作。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将根据中方具体申请,透过适当机构,在可能范围内安排研修员赴日研修、或派遣专家来华指导、以及相关资料之提供等协助。 六亚东关系协会希望交流协会考虑计对各研修项目之特性,对研修期间与人数,作适当之调整,并根据研修项目调整为三至六个月,在人数方面,亦不必限定三人以上,一-二人亦得研修。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在研修期间方面,根据中方之申请,如短期间无法达成研修成果之案件,若所提研修内容确有实际需要者,日方将协调有关机构尽可能提供协助;在研修人数方面,日方说明并无特别限制,但为有效运用研修费用,每一项目四至五人比较适合。 七亚东关系协会表示,中方为建设 IN-MARSAT地球海岸台,拟于本年内派遣访日考察团以“便宜供与”方式办理,请交流协会予以协助。 中方同时表示,已向 INMARSAT 申请建立地球海岸台。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关于“便宜供与”之提供,俟提出具体申请后,当与有关单位协调,提供协助,又对中方申请建立 INMARSAT 地球海岸台一事,将予转达有关机关。 八 (一) 亚东关系协会要求日方对列入保留之研修员及专家项目,尽可能予以实施。 对此,交流协会请中方了解此类列入保留之案件向来均列下年度之优先项目,惟亦有因有关机关内部理由等而无法实施情事,对此,中方表示理解。 (二) 亚东关系协会希望日方尽量派遣国立大学教授来华参加已列年度计划项目之学术研讨会。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如无其他人适当人选时,当会考虑派遣国立大学教授等教官来华。 (三) 亚东关系协会希望日方协助透过职业训练、技能检定及就业辅导等相关资料与资讯之交流与交换,增进有关双方友好合作关系。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对中方的职业训练早已列为技术合作项目,本案俟接到中方具体申请后,将在可能的范围内予以协助。 (四) 亚东关系协会以申请器材赠与项目,因双方作业程序复费时,今后中方将尽可能逐年缩减此一项目之申请,要求转用于研修员额或邀请专家项目。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将与有关单位协商,以尖端技术等项目为主,在可能范围内增加研修员额或派遣专家。 九 (一) 交流协会为谋求对中方技术合作内容之高度化、多样化,同时亦为谋求技术合作之有效运用,要求中方在申请内容方面合理化及对接受专家之体制合理整备。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就过去交流协会对于中方实施技术合作之成果,给与高度评价并表示谢意,同时对于日方要求合理化及整备体制一事将尽力配合,并说明已就此事要求有关单位加以改善。 (二) 交流协会对于中方委请之“便宜供与”案件,指出仍有申请过于匆促以及不遵守设定之日程等情事发生,要求中方对此问题加以改善。 (三) 交流协会要求中方对本年度实施之以“农业经营和农业技术”为题之技术合作评价调查给予必要协助。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中方对于实施技术合作评价调查之重要性亦有认识,因此对于本年度实施之评价调查亦愿全面协助,使其顺利进行。 一○交流协会说明为改善中华民国产业结构所提供技术合作,长期性改善中日贸易逆差所必需,在此认识下,今后仍将尽力实施。又为顺利推行本项业务,并请中方进一步合理整备相关机器及培育人材。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对交流协会以往为改善中方产业机构所做之技术合作成果,予以高度评价,至对交流协会要求整备申请单位之有关机器及人材培育,则表示将尽量而为。 一一交流协会表示为协助中华民国产业结构高度升级,及转变为技术密集型产业,今年度仍将在贵国办理产业技术合作研讨会,届时并请中方惠予协助。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将予配合协助。 公历一九九○年九月七日于台北 亚东关系协会代表 马树礼【签字】财团法人交流协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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