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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与圣露西亚政府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延期换文(西元 1990 年 09 月 06 日)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中华民国驻圣露西亚大使馆兹向圣露西亚外交部致意,并就贵部有关一九八四年五月七日签署后经一九八六年及一九八八年两度延长之中、圣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延期之第 253/90及 293/90两号节略声述:中华民国政府为期促进两国友好密切关系,同意将该协定效期延长两年,溯自一九九○年五月八日生效,至一九九二年五月八日为止。 上述协定双方协议其原有内容条款不变,惟下列附录 (修正条款)将附加于原有协定,作为协定之一部分。 中华民国政府与圣露西亚政府关于农业技术合作协定附录要为: (一) 中华民国农技团承允: (1) 推广在示范农场所汇集之经验及技术至当地农民。圣露西亚农业部高级官员将协同农技团技师先行勘选特定推广地区。 (2) 配合农业部有关畜牧计划,致力协助圣方利用当地资源发展饲料。 (3) 统合农技团之研究、推广及农业部相关农业站之农业计划与管理。 (4) 派具养虾 (水产) 实务经验之技师乙名协助圣方指派之当地配合人员 (经理) 管理“百世洲农业站” (BEAUSEJOURAGRICULTURAL STATION) 水产 (养虾) 设备,配合圣露西亚渔业部门之水产推广工作,深入农民。 (5) 训练当地配合人员 (经理) ,并提供水产 (养虾) 计划中华民国所生产之设备与其他物品。 (6) 定期向圣农部提出农技团工作报告。 (二)圣露西亚政府承允: (1) 提供车辆乙部予农技团从事推广。 (2) 提供上述协定所载明之其他协助。 上述建议倘荷圣露西亚政府同意,中华民国大使馆将视本节略及圣方同意复略为两国政府间前述协定之延期及修正条款生效。 中华民国大使馆顺向圣露西亚外交部申致最崇高之致意。 一九九○年八月廿八日 (乙) 圣露西亚外交部复本馆节略: 圣露西亚外交部兹向中华民国驻圣露西亚大使馆致意并收悉大使馆一九九○年八月廿八日有关中华民国与圣露西亚两国政府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延期之第九七○号节略。圣露西亚外交部就此回复确定圣露西亚政府同意该节略之内容,证实该节略及复略即构成双方政府关于此协定之延期及修正条款 (附录) 之生效。 圣露西亚外交部顺向中华民国驻圣露西亚大使馆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圣露西亚外交部, 一九九○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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