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标准依特种考试退除役军人转任公务人员考试规则第五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监所管理员应考人体格检查,有后列情事之一者,为不合格: 一身体发育不全或有高度畸形妨碍工作者。 二男身高 (脱鞋) 不及一六八公分。 三男体重不足五八公斤。 四胸围不及八一.三公分 (三二寸) 者。 五高度之视力不良,无可补救者。 六裸视视力不及一.○及辨色力不正常者。 七重症眼疾患,障碍视力,妨碍工作者。 八听力不良妨碍工作者。 九在体格检验时患有法定传染病者。 一○有梅毒性疾病者。 一一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者。 一二胸部内脏疾病,妨碍工作,不易治疗者。 (各种心瓣膜炎) 一三不治之肌腱变常,骨膜及关节之慢性疾患,其程度深重而影响动作者。 一四恶性肿疡 (肿瘤) 及过大之良性肿疡 (肿瘤) ,妨碍工作者。 一五精神异常,言语知觉机能显著障碍,运动痲痹、癫痫及发作性神经系统病患者。 一六其他重症疾患不易治愈及残废致不能服务者。 第 3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