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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法规委员会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教育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处理法制业务,依本部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设法规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 第 2 条 本会掌理左列事项: 一法规案件制 (订) 定、修正之研议、审议、整理事项。 二年度立法计划、法规整理计划之研议、汇整事项。 三法规疑义之研议阐释事项。 四国家赔偿案件处理事项。 五法规资料搜集、编纂、统计及动态登记事项。 六其他有关法制作业事项。 第 3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综理会务,由政务次长兼任之;副主任委员二人,襄理会务,由常务次长兼任之。 第 4 条 本会置委员二十三人至三十一人,由部长指派本部有关高级人员兼任之,必要时并得就学者、专家聘兼之;本部参事为当然委员。 第 5 条 本会得设二至三组分别掌理第二条各款所定事项。 第 6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日常事务,由部长指派本会委员兼任之,专门委员一人,组主任二人或三人,专员三人,科员三人,雇员一人,办理本会业务,均由部长就本部法定员额内调充之。 第 7 条 本会每二星期开会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本会开会时,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时,指定副主任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 8 条 本会法规案件审议程序规定如左: 一小组审查会议:由主任委员视法规之性质指定委员若干人组成小组审议,并为主席,主席不能出席时得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二法规委员会议:由全体委员出席,审议经小组会议通过之法案或部次长交议之案件。 第 9 条 本会开会时,得视事实需要邀请本部有关单位主管或部外学者、专家列席。 第 10 条 本会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部定之。 第 11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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