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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园计画内容标准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壹绪论 一计划缘起、范围及目标 (一)缘起 (二)范围 (三)目标 二计划范围之现况及特性 以国家公园计划范围内调查所得之基本资料为基础说明其现况及特性。基本资料如左: (一) 一般自然环境及景观:包括地形、土壤、河川、水源、区位、特殊景观、游憩地区等资料。 (二) 动物、植物、地理、气象、地质、海洋、生态资料。 (三) 人文社会、经济:包括聚落、社区行政区域、人口、经济、历史古迹等之资料。 (四) 土地使用现况:包括农业、林业、水产养殖渔业、矿业、发电、水资源及实质发展使用 (工、商、居住使用) 等之资料。 (五) 地所有权属:包括公有 (国有、省县市、乡镇) 私有之资料。 (六) 公共设施及公用设备:利用设施现况包括交通运输设施、教育设施、卫生设施及公用设备等资料。 (七) 旅游住宿及游憩设施。 三计划之基本方针 (一) 保护之方针 依据基本资料鉴定国家公园范围内资源之价值与特性说明订定保护计划之方针。 (二) 利用方针 依据基本资料鉴定区域内资源之价值与特性及利用目标订定利用方针。 2 贰分区计划 国家公园依计划目标、计划功能、生态、地质、景观、人文等资源分布与性质,参照地形特征根据国家公园法第十二条之规定适当分区,以为订定保护计划及利用计划之基础。 一生态保护区 为供研究生态而应严格保护之天然生物社会及其生育环境之地区。 (一) 说明选定之原则,考量之因素及选定之理由。 (二) 描述分区范围、位置、区界线、面积、土地所有权别、性质、现况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特别景观区 无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致,而严格限制开发行为之地区。 (一) 说明选定之原则,考量之因素及选定之理由。 (二) 描述分区范围、位置、区界线、面积、土地所有权别、性质、现况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史迹保存区 为保存重要史前遗迹、史后文化遗址、及有价值之历代古迹而划定之地区。 (一) 说明选定之原则,考量之因素及选定之理由。 (二) 描述分区范围、位置、区界线、面积、土地所有权别、性质、现况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游憩区 适合各种野外育乐活动,并准许兴建适当育乐设施及有限资源利用行为之地区。 (一) 说明选定之原则,考量之因素及选定之理由。 (二) 描述分区范围、位置、区界线、面积、土地所有权别、性质、现况及其他有关事项。 五一般管制区 国家公园区域内不属于其他任何分区之土地与水面,包括既有小村落,并准许原土地利用型态之地区。 (一) 说明选定之原则,考量之因素及选定之理由。 (二) 描述分区范围、位置、区界线、面积、土地所有权别、性质、现况及其他有关事项。 (土地分区之划定除本法规定之五区外,范围内容若有海洋或广大水 域时,宜另订准则划定海洋公园区或湖沼保护区。同时研究各分区内需否另设次级分区,以期达成公园设置目标。) 3 参计划总图 计划总图使用不小于 1/25,000之地形图以图例或颜色标示下列事项: 一土地分区-一般管制区、游憩区、史迹保存区、特别景观区、生态保护区的位界,以界定范围,表明各区位相互关系。 二主要交通系统、标示道路分布、路线及交通关系。 三主要保护、游憩及公共设施-标示位置、分布及区位相互关系。 4 肆保护计划 一保护管制计划 (一) 说明各区保护管制的精神、重点、原则与目的、方法、注意事项。 (二) 研拟保护管制规则,内容包括国家公园法及其施行细则指定之一般性限制及禁止事项详细规定各区特别限制及禁止事项,准许使用程度与核准程序等。 二保护设施计划 (详细具体计划须用大比例尺地形图,依据本计划另行拟订) 。 (一) 自然生态及景观之保护设施:列举保护对象、地点、范围、保护方法、设施及管理概要。 (二) 文化景观之保护设施:研订维护管理措施。 (三) 植被及修景设施:为保护或恢复原有植被或景观之措施。 (四) 环境保护设施:概括水土保持、水污染、空气污染、防火、防沙、维持天然地形地表等。 (五) 病虫害防治设施:为防止蔓延或保护稀有种等应采取之措施及治理方法。 5 伍利用计划 在保护之原则下依据公园内资源之形质与特性并衡量社会之需求与教育功能,研订公园基本利用型态、开发程度。 一利用设施计划 (一) 国家公园事业之选定:国家公园事业系为便利育乐、观光游憩、研究或为保护资源依国家公园计划而兴设之事业,例如游憩、住宿服务、交通服务等设施之兴建、经营与管理。 (二) 利用基地之选定:分析土地使用之适宜性,依计划内容、事业性质及需要选择用地。 (三) 交通运输设施:道路、园路、步道、停车场、车站、广场、码头及各类交通运输设施。 (四) 卫生设施:自来水、上下水道、公厕、污物处理设施等。 (五) 住宿设施:旅馆、国民旅舍、避难小屋等。 (六) 游憩设施:露营地、野餐地、眺望亭台、运动、休息、海水浴场、水上活动等设施。 (七) 教育设施:包括解说设施如博物馆、水族馆及路边展示等。 (八) 服务设施:管理所、询问处、游客中心、医疗急救设施、邮局、电讯局、加油站、贩卖部等。 二利用管制计划 (一) 就利用限制、时间、方法及禁止事项依各别利用事项分别决定之。 (二) 一般性公园使用之管制,例如禁止或限制破坏公园资源及妨碍一般游憩活动之使用型态,表演性活动及运动比赛禁止在生态保护区及特殊景观区举行,在其他地区须先经核准。公共集会、拍摄电影及电视片等须先经核可。较特殊之游憩活动仅可于指定之地区及时间内举行,具危险性之活动应予检查配备及有关证照等。 6 陆管理计划 一管理机构之设置 (一) 管理机构之组织型态、编制、专长、及管理人员之训练等。 (二) 管理机构之业务,列举业务项目、内容。 (三) 管理机构之设置地点。 二资讯之提供:包括向游客提供公园之介绍资料,指导关于游憩及教育活动之机会、设施之分布等资讯以及公共关系计划。 三公共安全及防护计划:包括紧急事故之应变计划与设备、搜查抢救 (如深山地区之跋涉及水上活动) ,违反公园规定之处置、巡逻及犯罪事件之防范,建筑物火灾之防止及消防计划。 四土地管理事项:依国家公园计划之需要办理范围内公有土地之拨用及私有土地之征收,准许原有使用地区之管制事项。 五其他协调事项:与有关机构及地方政府,就公园区内与区外之交通系统、旅游设施发展、土地使用管制、景观改善 (如现有聚落之观瞻、电线、供水路线、纪念碑与标牌之设计与设立地点等) 及有关之支援事项进行协议。 六学术研究:拟具公园内应进行之研究项目,包括资源经营上所需参考之自然与人文科学以及学术性调查研究题材。 七有关费率之订定:关于公园门票及公共设施 (投资经营国家公园事业) 收费标准之订定。 7 柒建设计划 一公共设施之建设计划 (公共设施包括利用计划内之交通运输设施、卫生设施、服务设施等) 。 (一) 订定公共设施之项目及工程概算。 (二) 划分应由各级政府兴建之项目。 (三) 订定分年分期实施之进度。 二住宿设施、游憩设施、教育设施之建设计划。 (一) 划分应由国家公园事业主管机关、地方政府、公营事业机构、公私团体投资经营之项目。 (二) 订定分年分期实施之进度。 三保护设施之建设计划 (一) 依保护设施计划之项目订定工程概算。 (二) 决定兴建保护设施之机关。 (三) 订定分年分期实施之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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