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上半年区划代码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含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人口厅函[2009]6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2007年以来,各地认真落实《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6〕153号)要求,区划代码规范化工作进展总体顺利。但是,通过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以下简称“PADIS”)部分业务系统上线后反映的区划代码实际应用情况看,各地上报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的、基层实际应用的以及PADIS已有的三套区划代码间均存在差异,一些地方因实际工作需要而自行设置的非正式行政建制单位的编码仍不规范。 建立统一、规范的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是加快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提高整体服务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归口管理制度 由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规划统计、计划财务)处负责区划代码归口管理工作,负责承担本省(区、市)范围内人口计生区划代码变更、审核和维护工作,指导开展区划代码在各项业务系统中的应用,及时解决区划代码规范与应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归口管理单位要主动与其他业务处室沟通,做到区划代码一次调整、相关业务数据及时迁移,确保辖区内人口计生系统始终应用统一、规范的区划代码。 二、完善编码规则 对于正式行政建制单位,县级及以上一律采取国家标准规定的行政区划全称和代码;乡级及以下可参考民政统计代码进行编码;若民政部门编码有误或变更滞后,可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国人口发〔2006〕153号)规定的编码规则并参照统计部门的编码赋码。 对确因实际工作需要而设置的非正式行政建制单位,要使用规范全称并参考民政统计代码赋码;若民政部门编码有误或变更滞后,人口计生部门可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的编码规则并参照统计部门的编码赋码。若民政部门和统计部门均没有该建制单位的,按《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的人口计生专用代码码段赋码。 三、开展集中清理 从现在起,用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开展人口计生系统地、县、乡三级区划代码集中清理工作。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3月底前,国家人口计生委网上发布各地上报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的区划代码、PADIS现用区划代码、民政最新统计代码(网址http://addr.happyhome.net.cn),供各地使用和参考。 4月底前,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组织开展辖区内区划代码清理工作,按照本通知提出的区划编码规则,逐一检查本辖区内乡级及以上各级区划代码应用情况,确定一套本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统一、规范、能够应用于各项业务系统的乡级及以上区划名称及代码,并填写PADIS现用区划代码与本次集中清理后的区划代码变更对照表(样式见附件)。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负责清理辖区内地、县两级区划代码,县(市、区)人口计生委负责清理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区划代码,尤其要注意非正式行政建制单位的区划代码审核工作。清理确定的区划代码表及其与PADIS现用区划代码变更对照表均须经本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 5月15日前,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组织本辖区内人口计生部门,登录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完成乡级及以上区划代码变更工作。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将按编码规则对清理后的区划代码进行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实时反馈填报人核实后重报。省级人口计生委负责变更地、县两级区划代码,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变更乡级区划代码,地级人口计生委要督促检查县级相关工作的落实。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在网上对地、县、乡所有区划代码进行统一审核确认。 5月底前,国家人口计生委通过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发布全国人口计生系统最新区划代码,供各地下载、应用。 6月1日起,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各地清理上报的区划代码导入PADIS。按照各省提供的变更对照表,逐省开展PADIS业务数据从原有区划代码向新区划代码迁移。统计报表数据不做迁移。对于不能通过程序自动完成迁移的业务数据,将分别告知相关省(区、市)人口计生委。由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完成手工迁移。各省自行建设的业务应用系统也应及时采用清理确认的统一区划代码并完成数据迁移工作。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充分认识区划代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接到本通知后立即部署辖区内区划名称及代码集中清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保障,按时限、高质量完成清理、审核、上报任务。国家人口计生委将把各地开展区划代码工作情况纳入信息化建设考评范围,作为以奖代投的重要依据。 国家人口计生委将认真总结2009年上半年开展的区划代码调整工作实际情况,修改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各地在集中清理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联系以下人员。 组织管理问题 联系人:国家人口计生委发规信息司王瑾玲 王韦华 电话:(010)62030586,(010)62030583,传真:(010)62030820 邮件地址:pdpd@263.net.cn 技术操作问题 联系人:湖南省计划生育信息中心赵慕华左星 电话:(0731)4178189 ,传真(0731)4178189 邮件地址: 13654168@qq.com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PADIS现用区划代码与本次集中清理区划代码变更对照表 领导签字: 年月日 PADIS现用区划名称及代码 变更类型 集中清理后区划名称及代码 备注 原区划名称 12位区划代码 并入 现区划名称 12位区划代码 原区划名称 12位区划代码 名称变更 现区划名称 原区划名称 12位区划代码 代码变更 12位区划代码 原区划名称 12位区划代码 名称和代码变更 现区划名称 12位区划代码 新增 现区划名称 12位区划代码 原区划名称 12位行政区划 删除 填表说明 1、只填写本次集中清理前后有过变更情况的区划名称及代码。 2、“PADIS现用区划名称及代码”填写变更单位变更前的名称及代码,当现区划代码为新增代码时,“PADIS现用区划名称及代码”应该空填;“集中清理后区划名称及代码”填写变更后的名称及代码。 3、“变更类型”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并入:指撤销原有的、现完整并入另一个已存在的区划(软件系统将在完成数据迁移后自动删除因发生并入而不必继续保留的原区划名称和代码); 新增:指新增一个原来没有的区划; 变更:包括“区划名称变更”、“区划代码变更”、“区划名称和代码变更”三种情况。指区划地域的名称或代码有变动,需要进一步标注具体变更类型; 删除:指去掉原本并未实际存在和应用的区划。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