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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司办[2009]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促进安全监察执法到位,提高监察执法效能,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了《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闭合工作机制(试行)》。 现将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上述制度转发给你们,供学习借鉴。请各省局结合实际,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监察执法行为,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附件: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闭合工作机制(试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闭合工作机制(试行)
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能,确保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全过程无漏项,每项工作无失误,岗位变换有章循,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赋予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职能要求,特建立煤矿安全监察闭合工作机制。 通过实施煤矿安全监察闭合工作机制,对每一项工作制定执行标准工作流程,实施全过程监督与控制,建立起从制订→落实→完成→反馈的闭合程序。 一、组织决策闭合系统 提交→决策→执行→监督→反馈 1.提交。领导按职责分工,在每周、月、季、年的开始,提交本阶段需研究、执行的安全监察工作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监察执法计划、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程度评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与延续、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事故调查处理、举报案件查处、2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中介机构资质评估、培训机构资质认证,需贯彻执行的上级重要指令、文件等。 2.决策。召开领导班子会,对提交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决策。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明确目标、责任人、时间等。 3.执行。对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分管领导牵头,各职能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贯彻执行。对需要转发的上级文件,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贯彻意见,及时印发、上网。 4.监督。办公室、执法监督部门对重大事项落实情况、文件传达贯彻情况及时进行监督。 5.反馈。对落实情况汇总,向办公会汇报,并将情况备案。 四个支撑系统,即形成以局长为核心、领导班子成员参与的组织决策系统;以总工程师为首、各专业组参与的技术支撑系统;以各部门负责人为首、各监察员参与的执行落实系统;以执法监督部门、办公室为主的监督考核系统。 附图:组织决策闭合系统流程图(略) 二、监察执法闭合系统 编制计划→确定执行→编制方案→告知亮证→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监察处理→通报情况→监察公示→整改复查→总结归档 1.编制计划。各分局编制年度、月度监察执法计划,上报省局批复、备案。 省局编制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报国家局备案;对分局年度监察计划进行批复。 2.执行计划。根据监察执法计划,结合安全形势和煤矿实际,确定执行计划具体的监察执法计划项目。 3.编制方案。由执法带队人负责,按照确定执行的具体监察执法计划项目,组织监察人员,编制有针对性的监察方案,确定监察方式、监察项目和监察重点。 4.告知亮证。到被检查单位后,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执法目的、要求。 5.听取汇报。听取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工作情况汇报、上一次检查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近期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6.现场检查。根据被检查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分组检查内容和负责人。 井下检查。应将主要生产区域列为重点检查区域。分区域的检查负责人及其他监察人员同时要对沿途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责令撤出作业人员,并要求煤矿采取措施。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处理。 地面检查。应对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证照、管理制度、规程措施、图纸资料等进行系统检查。 7.监察处理。监察人员汇总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注明检查路线、资料等;由监察人员集体研究处理意见,根据情况,对现场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分别作出限期或立即整改的处理决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发现相关证照不符合规定等重大事项的,要及时上报省局。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不属于监察机构职责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8.通报情况。召开监察情况通报会,通报本次监察情况,宣读各类执法文书,由被监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9.监察公示。将执法文书、隐患情况张贴到公告栏内,接受监督。 10.整改复查。执法文书所列限期整改的问题,由分局按期负责组织整改复查,或委托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复查,并报分局备案。 11.总结归档。监察活动结束,有关监察人员对本次执法活动进行分析、总结,与相关文书一并归档。 附图:监察执法闭合系统流程图(略)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察闭合系统 确定隐患→下达指令→挂牌公示→检查指导→整改验收→备案存档。 1.确定隐患。通过执法监察、隐患报告审查、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确认重大事故隐患。省局每年度、分局每季度对企业报告的隐患进行审查。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帐,逐一记录煤矿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或整改的情况。 2.下达指令。对发现或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在监察执法和隐患报告审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下达执法文书,责令立即停产整改或整顿; 对未按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对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对重大事故隐患擅自降级处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 3.挂牌公示。在矿井主要入井通道悬挂公示牌板,将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及整改要求(计划)予以公示。 4.检查指导。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对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给予指导。 5.整改验收。参与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督促煤矿企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6.备案存档。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备案存档,对已整改完毕或消除的隐患及时销号。 附图: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察闭合系统流程图(略)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闭合系统 企业申请→初审→资料审查→受理→征求意见→现场审查→领导小组研究→颁发证件→归档→监督管理→日常检查→通报公布→上报备案 1.企业申请。煤矿企业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的文件、资料。 2.初审。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许可大厅按照有关要求对申请人的法定申请条件和提交的资料项目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3.资料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各专业人员对煤矿企业提交的各项资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补正意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受理。对经资料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许可证办公室通知行政许可大厅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5.征求意见。对已经受理的申请,按照省属煤矿和市(地)及其以下属煤矿两类,征求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或各市(地)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的意见,煤炭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日内回复意见。煤炭主管部门回复同意的,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煤炭主管部门回复不同意的,不予审查,并书面告知煤矿企业。 6.现场审查。现场审查组对煤矿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填写审查书,在接到审查通知的20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7.领导小组研究。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汇总审查情况,提出综合审查意见,连同审查书、审查组审查意见一并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领导小组进行讨论,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8.颁发证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领导小组做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由行政许可大厅向申请人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件;延续、变更的,收回原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决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煤矿企业并说明不予颁发的原因。 9.归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查资料进行整理,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和归档。 10.监督管理。省局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越职权颁发的,违反规定程序的,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终止煤炭生产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11.日常检查。分局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12.通报公布。应将颁发管理情况通报煤矿企业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情况。 13.上报备案。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应每季度将矿井数量情况报省局。省局应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并备案存档。 附图: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闭合系统流程图(略) 五、行政处罚闭合系统 立案→调查→裁量→告知→听证→决定→执行→结案 1.立案。在监察中受理举报或发现重大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立案调查的,应填写案由和案情摘要,报领导审批,形成《煤矿安全监察立案决定书》。 2.调查。由指定的承办人(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承办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 3.裁量。承办人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对照有关法律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提出处理意见,经领导研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4.1.告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相对人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4.2.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的,按有关规定指定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主持人根据陈述和申辩情况,形成听证意见,提交听证报告。 5.1.决定。做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对进行听证、情节复杂或重大处罚的事项须经办公会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 5.2.备案。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局有关处室备案。 省局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安全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5.3.移送。根据违法情节,制作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吊销证照;涉嫌犯罪的,制作涉嫌犯罪移送书等移交有关部门。 6.送达。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并按有关程序进行。 7.执行。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银行对帐,查看罚款到位情况;逾期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承办人提交结案报告,经领导审查同意存档。 附图:行政处罚闭合系统流程图(略) 六、监管监察协调闭合系统 图略 1.1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为省、各市、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1.2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省局、监察分局。 2.1 履行地方监管职责:对本地区煤矿实施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2.2 履行国家监察职能: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3.工作协调机制 3.1工作通报 ①半年向地方政府通报一次监察情况; ②重大问题随时相互进行通报。 3.2联席会议 ①每年召开联席会议。各产煤市、县分管领导和监管、国土等部门参加。 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部门相互参加工作会。 3.3信息交流 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文件、信息及时送监管部门。 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送工作情况等信息。 3.4联合执法 重大隐患、重大违法行为联合监管、国土等部门联合执法。做到共同拟定执法方案、共同开展执法监察、共同下达执法指令、共同复查整改效果。 4.总结提高 进行阶段性总结,分析存在问题,研究下一步工作思路。 附图:监管监察协调闭合系统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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