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及港口管制(香港─中国及澳门 渡轮终点码头)规例第11条) [1985年10月31日] (本为1985年第279号法律公告) 第313M章 第1条引称 本公告可引称为《港澳码头限制区域界线公告》。 第313M章 第2条限制区域界线 现宣布港澳码头内总面积约为1.790公顷的土地范围,即存放于海事处处长的办事处、并由海事处处长签署编号DM17的图则(日期为1985年5月3日)上加上红边的土地范围,是为施行主体规例而指定的限制区域。
(船舶及港口管制(香港─中国及澳门 渡轮终点码头)规例第11条) [1985年10月31日] (本为1985年第279号法律公告) 第313M章 第1条引称 本公告可引称为《港澳码头限制区域界线公告》。 第313M章 第2条限制区域界线 现宣布港澳码头内总面积约为1.790公顷的土地范围,即存放于海事处处长的办事处、并由海事处处长签署编号DM17的图则(日期为1985年5月3日)上加上红边的土地范围,是为施行主体规例而指定的限制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