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1章第114条) [1965年11月12日] 1965年第144号法律公告 (本为1965年第86号法律公告) 第281F章 第1条引称 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费用)规例》。 第281F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每小时收费率”(hourly rate) 指按照第7条计算的每小时收费率; (1983年第352号法律公告) “吨”(tons) 指总吨,而就具有替代总吨位的船舶而言,则指其中较大的总吨位;(1970年第139号法律公告) “办公时间”(office hours) 指由上午9时至下午5时及星期六上午9时至中午12时的时间,但不包括《公众假期条例》(第149章)所指的公众假期; (1998年第35号第5条) “验船师”(surveyor) 指政府验船师。 第281F章 第3条费用附表 (1)除第5条另有规定外,附表所订明的费用须就该附表内与该费用有关而指明的事项予以缴付。 (1992年第247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252号法律公告) (2)除附表另有指明或藉必要的含意另有指明外,就发出证明书或证书所订明的费用是关于一份有效期为12个月的证明书或证书的费用。 第281F章 第4条香港以内服务的费用 凡任何证明书或出港证的发出,取决于在办公时间内于香港以内进行的检验或检查,本规例订明的任何费用均包括验船师的服务连同任何涉及的交通费或其他支出。 (1983年第352号法律公告) 第281F章 第5条香港以外服务的费用 (1)凡任何证明书或出港证的发出,取决于为检验或检查目的而由香港派遣验船师到香港以外的地方进行的检验或检查,须缴付下列费用─ (a)按照第(2)或(3)款计算所得的费用;及 (b)验船师的交通费及生活费,款额须由处长厘定并以合理者为准。(2)就附表第II部P、Q或R节所描述的检验或检查而须缴付的费用,按验船师因检验或检查船舶而离开香港的期间,每24小时的款项为$7645,不足24小时亦作24小时计,并另须缴付附表有关各节所指明的费用。 (1994年第354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270号法律公告) (3)就附表第II部A、B、C、D、E、G、H、I、J、K、L及O节所描述的检验或检查而须缴付的费用─ (1995年第44号第143条) (a)如服务的费用完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则按验船师因检验或检查船舶而离开香港的期间,每24小时的款项为$7645,不足24小时亦作24小时计,以代替每小时收费率;或 (b)如服务的费用不能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则按验船师因检验或检查船舶而离开香港的整段期间的款项为$15290,并另须缴付附表有关各节所指明的费用;或 (c)如服务的费用,部分可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及部分不能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则为下述两节总和的款项─ (i)就可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费用的服务,按验船师离开香港期间,减去验船师需要进行第(ii)节所提述的该等特定检验或检查的实际工作小时数目,每24小时的款项为$7645,不足24小时亦作24小时计;及 (ii)就不能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费用的服务,则为附表有关各节指明服务的费用。 (1994年第334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270号法律公告)(4)验船师离开香港的期间,以参照其离开香港的时间及抵达香港的时间计算。 (5)凡验船师进行的检验或检查,部分在香港以内进行,而部分在香港以外进行,就每部分须缴付的费用分别按照第3条及本条计算。 (1994年第252号法律公告) 第281F章 第5A条藉电报、电传或邮递送交文件的费用 凡在与附表第II部所指明的任何服务或发出附表第II部所指明的任何证明书相关的情况下,处长认为有需要藉电报、电传或邮递将资料、图则、计算或其他文件传送到香港以外的地方而招致开支,则除附表第II部所指明的费用外,另须缴付上述所涉及的开支。 (1983年第352号法律公告) 第281F章 第6条办公时间以外服务的费用 除属商船海员管理处或船舶注册处或港口管制组提供服务的情况外,如任何证明书或出港证的发出取决于办公时间以外进行的检验或检查,或如有任何其他服务须于办公时间以外进行,则除本规例及附表所指明的适当费用外(如有的话),另须缴付基于下列收费表计算的费用─ 周日─ (a)上午7时至上午9时 } 每小时$1115,不足1小时亦作1小时 计; 或 下午5时至下午7时 (b)上午7时前 } 每小时$2215,不足1小时亦作1小时 计; 或 下午7时后 星期六(下午)、 星期日或公众假期 } 每小时$3270,不足1小时亦作1小时计; (1992年第247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333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334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270号法律公告) 但如已向处长发出3天通知,要求进行检验或检查或提供其他服务,而尽管有此通知,处长仍安排于办公时间以外进行检验或检查或提供其他服务,则无须另缴付此项费用。 (1970年第139号法律公告;1975年第182号法律公告;1983年第352号法律公告;1985年第120号法律公告;1989年第310号法律公告) 第281F章 第7条杂项服务的费用 就附表已指明费用的服务以外的任何服务而言─ (a)凡海事处人员须巡视船只、岸上设施、导航设备或其他场地,在办公时间内进行每一次上述巡视须缴付的费用为首小时$3270,不足1小时亦作1小时计,以及在该次巡视继续期间,其后每小时为$1115,不足1小时亦作1小时计;及 (b)在办公时间内于其他情况下提供上述服务,在该服务持续期间须缴付的费用为每小时$1115,不足1小时亦作1小时计。(1992年第247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333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334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270号法律公告) 第281F章 第7A条未完成的服务的费用 凡应船只的船东或代理人的申请,海事处人员就船只提供服务而担任工作,而由于船东或代理人的任何作为,上述工作在完成前已放弃,则须缴付处长在顾及所涉工作的性质及范围后,与申请人协议的合理款项。 (1967年第129号法律公告) 第281F章 第8条发出验船证明书等的费用 (1)凡为任何目的,海事处人员由于或关于提供附表第II部所指明的任何服务而须发出任何验船证明书、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文件,所须缴付的费用为$565,但在以下情况则除外─ (a)该部指明有关文件的发出已包括在有关服务内; (b)该部已指明发出有关文件的费用;或 (c)所须发出的是某船舶的证明书,而根据《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第8(1)条批准的机构已就该船舶提供与该证明书的发出有关的服务。 (1983年第352号法律公告;1985年第120号法律公告;1989年第310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247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333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334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270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90号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号第24条)(2)除第(3)款的条文另有规定外,凡为任何目的,海事处人员须发出任何验船证明书、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或须在该等文件上作出任何更改,而该等文件的正本是由于或关于提供附表第II部所指明的任何服务而发出的,则无论是否于发出该正本的同时须发出该副本或须作出该更改,亦须缴付下列费用─ (a)凡附表第II部没有指明发出正本的费用,或该部已声明正本的发出是包括在有关服务内,每一份副本或每一项更改的费用为$565;及 (1992年第247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333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334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270号法律公告) (b)在任何情况下,如附表第II部指明发出正本的费用,则费用为相等于该部指明的该项费用的款额。(3)在任何情况下,如附表第II部已声明任何验船证明书,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文件将以一式两份发出,则无须为发出该验船证明书、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文件的复本而缴付任何费用。 (4)凡为任何目的,海事处人员须发出任何牌照、许可证、证明书或证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或在其上作出任何更改,而该等文件是就或关于附表(第II部除外)所指明的服务而发出的,则无须就发出该副本或作出该项更改而缴付费用,但如有就发出副本或作出更改指明费用,则须缴付该费用。 (5)凡处长应申请人的要求,同意提供本规例内提述的任何牌照、许可证、证明书或证书、文件或图则的副本,或在其上作出任何更改,则除就有关服务所订明的费用外,另须就该项服务缴付手续费,而该手续费是处长在顾及所涉工作的性质及范围后,与申请人协议的合理款项。 (1983年第352号法律公告) 第281F章 第9条出席法律程序或研讯的费用 凡海事处人员须以政府人员身分出席任何法律程序或研讯,须就下述情况缴付下列费用─ (a)凡于办公时间内在香港出席,出席费用为每小时$1115,不足1小时亦作1小时计;及 (1992年第247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333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334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270号法律公告) (b)凡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出席─ (i)该人员因出席而离开香港的期间,费用为每24小时$7645,不足24小时亦作24小时计;及 (1993年第333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334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270号法律公告) (ii)该人员的交通费及生活费,款项须由处长厘定并以合理者为准。(1992年第247号法律公告)(c)-(d) (由1992年第247号法律公告废除) (1978年第229号法律公告;1989年第310号法律公告) 第281F章 第10条提供意见和审阅图则的收费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4号第3条 凡处长同意就船只的结构、机械或设备进行检验、提供意见或审阅图则,以确定船只的结构、机械或设备是否符合法定规定或任何其他规定,而就该检验、意见的提供或审阅并没有订明费用,则须就该检验、意见的提供或审阅缴付处长在顾及所涉工作的性质及范围后,与申请人协议的合理款项。 (1967年第129号法律公告;1983年第35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64号第3条) 第281F章 第11条须预先缴付的费用 与服务有关而须缴付的每一项费用,须于进行该项服务前预先在海事处缴付: 但处长可就任何个别个案行使酌情决定权,许可延缴全部或部分费用,但须受处长认为适当的付款保证或付款时间的条件规限。 第281F章 第11A条因不能出席考试而没收费用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4号第3条 如申请人没有于处长通知他的时间及地点出席任何本地合格证书的考试,则须将该申请人按照附表第IV部第3项就本地合格证书考试所缴付的费用没收归政府所有,除非─ (1992年第247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64号第3条) (a)申请人已就不能出席该项考试一事给予处长不少于3天的通知;或 (b)处长信纳申请人因非申请人所能控制的情况以致不能出席该项考试。 (1978年第229号法律公告) 第281F章 第12条作某些官方用途所需的服务 (1)如应中央人民政府的任何部门要求,或应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外的政府代表要求供给本规例内提述的任何证明书或证书的副本作官方用途,则无须就该副本缴付任何费用或收费。 (2)如应任何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任何部门、任何公共机构或任何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外的政府代表的要求而提供本规例提述的任何服务,则无须缴付附表所指明有关该项服务的任何费用,但处长可就已提供的服务收取他认为适当的收费。 (1998年第23号第2条;1999年第64号第3条) 第281F章附表 [第3、5、5A、6、7、 8、11A及12条] 第I部 (没有条文) ___________ 第II部 检验费用 A节-客船及安全证明书 附注:(1)本节中第1至4项所指订明费用包括─ (a)检验船体、锅炉及推进机械(包括材料的测试),以及检查船舶的设备,包括号灯及声号;及 (2003年第14号第24条) (b)如两项检验同时进行,检验船舶的载重线。 (2)本节中第1至4项所指订明费用不包括─ (a)本部M节所提述对船员舱房的检查; (b)本部G节所提述对气胀式救生筏的检验; (c)本部E节所提述对无线电装置或任何装置的检验。 (3)在任何情况下,如证明书的有效期因特别理由已受验船师的声明所限制,引致在随后的12个月内须进行另一次或多于一次检验,则根据本节第2、3、4、5(a)、(b)、(c)及(d)项就为期连续12个月的该等证明书所须缴付的总费用,不得超过就一份为期12个月的证明书所须缴付的费用。 目的或服务 费用 下列的费用须就检验而缴付,费用包括发出一式两份的适当证明书─ 1.为发出乘客定额证明书、安全证明书、或乘客定额及安全综合证明书而初次检验船舶 2.为续发乘客定额证明书、安全证明书、或乘客定额及安全综合证明书而检验船舶,按下列船舶吨位计算─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a)不超过500吨 $31815 (b)超过500吨但不超过1000吨 $52855 (c)超过1000吨但不超过1500吨 $79290 (d)超过1500吨但不超过5000吨 $91520,另按该船超过1500吨的每500吨加收$9805,不足500吨亦作500吨计。 (e)超过5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 $160020,另按该船超过5000吨的每500吨加收$7120,不足500吨亦作500吨计。 (f)超过10000吨但不超过15000吨 $230970,另按该船超过10000吨的每1000吨加收$13475,不足1000吨亦作1000吨计。 (g)超过15000吨但不超过20000吨 $298245,另按该船超过15000吨的每1000吨加收$13475,不足1000吨亦作1000吨计。 (h)超过20000吨但不超过30000吨 $365520,另按该船超过20000吨的每1000吨加收$6725,不足1000吨亦作 1000吨计。 (i)超过30000吨 $432535,另按该船超过30000吨的每1000吨加收$4050,不足1000吨亦作 1000吨计。 3.为续发有效期少于12个月的乘客定额证明书、安全证明书、或乘客定额及安全综合证明书而检验船舶 每一个月的收费为按照第2项计算的适当费用之1/12,不足一个月亦作一个月计,但不得少于按照第2项计算的适当费用之1/2。 4.延长乘客定额证明书、安全证明书、或乘客定额及安全综合证明书的有效期,而在每一个情况下,每份证明书均属例外地授予有效期不超过现有证明书届满日后3个月 按照第2项计算的适当费用之1/4。 5.发出乘客定额证明书、安全证明书、或乘客定额及安全综合证明书,以及如有需要则包括检验在内,而在每一个情况下,发出的证明书均是因下列事项而用以替代同类的现有证明书─ (a)更改航区限制 $5305 (b)扩大航区限制 $5305 (c)减少船舶可运载的乘客人数 $5305 (d)在无须巡船舶下更改证明书内的详情 $5305 (e)增加船舶可运载的乘客人数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但不得少于$5305。 6.就非香港注册的客船发出只说明可运载乘客人数的乘客定额证明书而检验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但不得少于$12245。 7.发出证明书指出某一艘船已符合发出乘客定额证明书、或乘客定额及安全证明书所须的标准,没有检验的某些项目除外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8.在干船坞内检验船体和发出干船坞证明书─ (a)如属持有政府发出或认可的乘客定额证明书的船舶─ (i)不超过10000吨 $5885 (ii)超过10000吨 $7855 (b)如属任何其他船舶 第2项的适当费用之1/10,但不得少于$10805(包括取出的推进器轴)。 9.就某一特定航程为修订任何乘客定额证明书或任何安全证明书、或任何乘客定额及安全综合证明书而发出证明书 $2950,另加验船师巡视所关乎的船舶每次收费$4425。 10.发出证明书,如检验是以循环检验系统进行和包括下列各项─ (a)检验整艘船; (b)检验船体; (c)检验锅炉、主体及辅助机械;或 (d)检验航行及救生装置,气胀式救生筏除外 根据本节第2项的适当检验费用,按照本项附注分摊,另加根据本节第2项的适当检验费用之1/4。 附注:根据本项为发出乘客定额证明书、安全证明书、或乘客定额及安全综合证明书而检验的费用分摊如下─ (a)检验船体 根据第2项的适当检验费用之2/5或已检验项目的费用总额,两者以款额较少者为准。 (b)检验锅炉、主体及辅助机械 根据第2项的适当检验费用之2/5或已检验项目的费用总额,两者以款额较少者为准。 (c)检验航行及救生装置,气胀式救生筏除外 根据第2项的适当检验费用之1/5或已检验项目的费用总额,两者以款额较少者为准。 11.在收到意外或灾害事故报告后,为持有有效乘客定额证明书的船舶局部检验船体、机械或安全设备。验船师进行初次巡后的其后每次巡 $4425 B节─图则的审阅和批准 附注:(1)除检验或见证测试的订明费用外,审阅和批准图则另须收费,但为船舶注册而初次检验,则属例外。 (2)凡完成审阅和批准图则的工作,而该等工作并没有订明费用,则所收费用是处长在顾及所涉工作的性质及范围后,与申请人协议厘定的费用。 1.审阅任何类型火警探测系统的设计或任何类型的灭火装置的图则 2.审阅结构图则及尺寸图 3.研究水密分舱布置 4.研究防火布置 5.研究锅炉或轴系或其他机械零件的设计 6.研究消防装置、救生装置、航行号灯及声号或航行设备的布置 7.审阅舷窗或防火门或船舷或其他船体配件的设计 8.审阅拟作与船舶的分舱或结构相关用途的配件的设计 9.研究无线电报装置的布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C节─检验锅炉及机械 目的或服务 费用 所须缴付费用如下─ 1.为拟在船上使用的锅炉作检验及水压测试 2.检验锅炉零件及机械等─ (a)第I及II级空气容器或焊接式压力容器 (b)第III级空气容器或焊接式压力容器 (c)辅助装置(例如蒸发器、加热器、过滤器、冷却器、泵及其他相类项目) (d)锅炉座架 (e)发电机及电动机 (f)总开关板测试 ) ) ) ) ) ) ) ) ) ) ) ) ) ) )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3.检验蒸气引擎或内燃机(包括涡轮) 4.检验各项机械零件、传动装置、轴系、推进器及其他相类项目 5.检验燃油装置、舱、空隔舱及油水分离器、压力表及其他相类项目 6.检验操舵装置─ 主体操舵装置及辅助操舵装置、整部操舵装置 7.检验锅炉的过热器 8.检验水密门─ (a)审阅设计、检查及见证测试原型,而如适用的话,发出检查及测试证明书 (b)检验属认可设计的水密门 9.检验杆、板或铆钉,见证抗拉及弯曲测试 10.检验内部或外部受压的锅炉及过热管、进行检查、进行水压及延展性测试 11.检验船首、船尾柱舵轮或推进器的铸件或锻件,进行检查和测试 12.检验引擎铸件及锻件、过热器集管或类似项目,进行检查和进行材料测试 13.见证拟用于船体属首要结构部分的新设电杆条的测试 14.检验已完工的折边或加工板、补强环及人孔门 15.检验熔炉及见证材料测试 16.检验蒸气管道及供料管,以及见证材料测试 17.检查和核实在政府检验中用以测试材料的测试机器,并发出与下列项目有关的证明书─ (a)为首次发出证明书而进行的检查和核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b)为续发证明书而进行的检查和核实 $5885 18.发出一式两份的检查证明书或材料或水压测试证明书 $3685 D节─货船构造安全证明书 所须缴付费用如下─ 1.货船构造安全检验及证明书的标准收费如下─ 船舶总吨位 发出证明书 续发证明书 中期或定期检验 500吨及1000吨以下 $97860,另按该船超过500吨的每100吨加收$12245,不足100吨亦作100吨计 $22025 $5885 1000吨及15000吨以下 $195725,另按该船超过1000吨的每500吨加收$44045,不足500吨亦作500吨计 1000吨及 1500吨以下 $33300 $8815 1500吨及 5000吨以下 $39160,另按该船超过1500吨的每500吨加收$3465,不足500吨亦作500吨计 $9805,另按该船超过1500吨的每500吨加收$1010,不足500吨亦作500吨计 5000吨及 10000吨以下 $69975,另按该船超过5000吨的每500吨加收$1995,不足500吨亦作500吨计 $16645,另按该船超过5000吨的每500吨加收$515,不足500吨亦作500吨计 10000吨及 15000吨以下 $109120,另按该船超过10000吨的每1000吨加收$2950,不足1000吨亦作1000吨计 $26445,另按该船超过10000吨的每 1000吨加收$755,不足1000吨亦作 1000吨计 15000吨及 15000吨以上 $1428670,另按该船超过15000吨的每1000吨加收$24475,不足1000吨亦作1000吨计 15000吨及 20000吨以下 $123805,另按该船超过15000吨的每1000吨加收$2465,不足1000吨亦作1000吨计 $30110,另按该船超过15000吨的每 1000吨加收$515,不足1000吨亦作 1000吨计 20000吨及 30000吨以下 $136030,另按该船超过20000吨的每1000吨加收$1740,不足1000吨亦作1000吨计 $32575,另按该船超过20000吨的每 1000吨加收$515,不足1000吨亦作 1000吨计 30000吨及 30000吨以上 $151690,另按该船超过30000吨的每1000吨加收$1740,不足1000吨亦作1000吨计 $37455,另按该船超过30000吨的每 1000吨加收$515,不足1000吨亦作 1000吨计 (1995年第270号法律公告) 目的或服务 费用 2.为发出或续发货船构造安全证明书而检验,或为分类目的而检验的同时,由核证当局对船舶进行中期检验 免收费用。 3.为发出货船构造安全证明书而由检验师进行检验,该船的龙骨是在1965年12月7日前安放的 第1项第2栏的适当费用。 4.验船师进行非一次过完成的每次为续发证明书而进行的检验或中期检验 第1项第3及4栏的适当费用,另加为完成检验所须的额外巡费用每次$7085。 5.凡一艘船属现持有或于检验前12个月内一直持有有效的乘客定额证明书、安全证明书、或乘客定额及安全综合证明书的船舶,为发给该船为期不超过3个月的继续有效的货船构造安全证明书而检验,就该检验所须缴付费用如下─ (a)如检验是在该证明书届满前或届满后1个月内进行 $7350 (b)如检验是在该证明书届满1个月后、但在届满后12个月内进行 $14700 6.为发出或续发货船构造安全证明书而进行检验 ) 前,或在中期检验前,由验船师对油轮进行检验 ) )7.凡因货船曾进行修理而须由验船师作出特别检验 )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E节─无线电、雷达及航行设备装置 附注:本节所指明的费用是根据A及F节分别就乘客定额证明书、安全证明书及安全设备证明书的发出或延期收取的费用外,另予收取的费用。 目的或服务 费用 所须缴付费用如下─ 1.初次检验,并发出一式两份的无线电证明书或无线电话证明书,或以上证明书的有限制证明书连同豁免证明书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2.为续发证明书而检验,并发出一式两份的无线电证明书或有限制无线电证明书,连同豁免证明书─ (a)不超过1600吨的船舶 (b)超过1600吨的船舶 $5885 $8815 附注:就本项适用的无线电证明书或无线电话证明书,每一次延期不超过现有证明书届满后3个月 本项的适当费用之1/4。 3.检验并发出一式两份的无线电话证明书 $4425 4.检验并发出一式两份为期少于12个月的无线电证明书或有限制的无线电证明书,连同豁免证明书 每一个月的收费为按本节第2项的适当费用之1/12,不足一个月亦作一个月计,但不得少于本节第2项的适当费用之1/2。 5.检验并发出一式两份为期少于12个月的无线电话证明书 每一个月的收费为按本节第3项的适当费用之1/12,不足一个月亦作一个月计,但不得少于本节第3项的适当费用之1/2。 6.只发出豁免证明书 $1210 7.(a) 发出无线电证明书文本一份 (b)发出有限制的无线电证明书连同豁免证明书文本一份 $1210 $1210 8.只发出豁免证明书文本一份 $1210 9.应船东提出的申请对船舶进行的检查,目的是查看船上有否妥为设有无线电装置及电报员或无线电话操作员(而非为发出乘客定额及安全证明书或无线电安全证明书的目的而进行的检查),并发出以验船表格69 (无线电)填写的报告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10.发出验船表格69(无线电)文本一份 $1210 11.根据《商船(安全)(导航设备)规例》 (第369章,附属法例)核实导航设备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12.如发现船上未妥为设有无线电或雷达装置及/或电报员或无线电话操作员,且对船舶进行的检查并非应船东提出的申请而进行,每次巡视 $4425 13.提供设施以调校无线电测向仪,提供期间由要求使用该设施的时间起计,以及维持直至调校工作完成或遭放弃为止─ (a)首小时,不足1小时亦作1小时计 (b)首小时后每半小时,不足半小时亦作半小时计 $4425 $1010 附注:(1) 本项的费用是根据第6条就办公时间以外提供设施所须征收的费 用外,另予征收的费用。 (2)如取消服务,则除非在要求使用该设施至少2个工作小时前已发出取消服务通知,否则仍收取本项所指的费用。 F节─安全设备证明书 附注:(1)本节第1、2、3及4项所指明的服务包括─ (a)检验或检查救生装置,但维修站的气胀式救生筏及气胀式小艇除外; (b)检验或检查消防装置; (c)检验或检查领港员梯; (d)检验或检查号灯及声号器具; (e)发出验船表格183/183A;及 (f)凡须在验船表格183/183A上批注,该批注的费用。 (2)如对船上的安全设备进行局部检查,则验船表格183/183A上只会填写所检验的项目。 目的或服务 费用 所须缴付费用如下─ 1.为发出一式两份的安全设备证明书或有限制安全设备证明书连同豁免证明书而初次检验船舶,按下列船舶吨位收费─ (a)500吨或以上但1600吨以下 $103160 (b)1600吨或以上但3000吨以下 $154950 (c)3000吨或以上但10000吨以下 $206330 (d)10000吨或以上但15000吨以下 $257700 (e)15000吨或以上 $308660 附注:本项所订明的费用包括审阅和批准与安全设备的布置有关的图则。 2.为批注或再次发出安全设备证明书或有限制安全设备证明书连同豁免证明书而对船舶进行的周年、中期或续发证明书的检验,按下列船舶吨位收费─ (a)500吨或以上但1600吨以下 $16160,另按第二次巡视后每次巡视加收$8340。 (b)1600吨或以上但3000吨以下 $24005,另按第二次巡视后每次巡视加收$8340。 (c)3000吨或以上但10000吨以下 $32310,另按第二次巡视后每次巡视加收$8340。 (d)10000吨或以上但15000吨以下 $35750,另按第二次巡视后每次巡视加收$8340。 (e)15000吨或以上 $39160,另按第二次巡视后每次巡视加收$8340。 3.检验并发出一式两份有效期少于24个月的安全设备证明书 每一个月的收费为按本节第2项的适当费用之1/24,不足一个月亦作一个月计,但不得少于本节第2项的适当费用之1/2。 4.对须持有安全设备证明书的船舶局部检查安全设备,而该检查是─ (a)应船东的申请而进行;或 (b)因发现设备有毛病,而非应船东的申请而进行: 验船师每次到船巡视 $4425 最高费用 本节第2项的适当费用。 5.为发出例外地授予为期不超过现有证明书届满日后3个月的安全设备证明书而检验 本节第2项的适当费用之1/4。 6.应船东的申请对无须持有安全设备证明书的船舶的安全设备进行初次检查,并发出以验船表格183/183A填写的报告,按下列船舶吨位收费─ (a)50吨以下 $13005 (b)50吨或以上但150吨以下 $18615 (c)150吨或以上但300吨以下 $25765 (d)300吨或以上但500吨以下 $30900 (e)500吨或以上 本节第1项的适当费用。 附注:本项所订明的费用包括审阅和批准与安全设备的布置有关的图则。 7.应船东的申请对无须持有安全设备证明书的船舶的安全设备继首次检查后进行检查,并发出以验船表格183/183A填写的报告,按下列船舶吨位收费─ (a)50吨以下 $5405,另按首次巡视后每次巡视加收$4425。 (b)50吨或以上但150吨以下 $6875,另按首次巡视后每次巡视加收$4425。 (c)150吨或以上但500吨以下 $8340,另按首次巡视后每次巡视加收$4425。 (d)500吨或以上 本节第2项的适当费用。 8.发出验船表格183/183A的每一份额外文本 $1210 9.对无须持有安全设备证明书的船舶局部检查安全设备,而该检查是─ (a)应船东的申请而进行;或 (b)因发现设备有毛病,而非应船东的申请而进行;或 (c)由于曾更换或改装设备,而非应船东的申请而进行: 每次到船巡视 $4425,但如须巡视超过一次,则所有巡视的总费用不得超过A节第2项客船的适当费用或本节第7项其他船舶的适当费用。 10.(由1999年第90号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号第25条废除) G节─救生装置 目的或服务 费用 检验下列项目须缴付下列费用─ 1.救生艇及救生浮具─ 为发出救生艇及救生浮具证明书或复核其证明书,并为发出以验船表格123A填写的报告而在建造期间进行检查─ (a)检查以玻璃纤维建造的救生艇,按经核准可运载的下列人数收费─ 不超过60人 $4920 超过60人但不超过70人 $5545 超过70人但不超过80人 $6130 超过80人但不超过90人 $6875 超过90人但不超过100人 $7350 超过100人但不超过120人 $8815 超过120人但不超过150人 (最高准载人数) $10550 (b)检查以非玻璃纤维材料建造的救生艇─ 以木建造的救生艇 2×本节第1(a)项的适当费用。 无内置浮力舱以钢建造的救生艇 无内置浮力舱以铝建造的救生艇 ) ) 1 1/2×本节第1(a)项的适当费用。 有内置浮力舱以钢或铝建造的救生艇 2×本节第1(a)项的适当费用。 (c)检查机械推进及人手推进的救生艇、机动救生艇及装有无线电室及探照灯的机动救生艇─ 机械推进及人手推进的救生艇 本节第1(a)或1(b)项的适当费用,另加$1125。 机动救生艇 本节第1(a)或1(b)项的适当费用,另加$2245。 装有无线电室及探照灯的机动救生艇 本节第1(a)或1(b)项的适当费用,另加$2950。 (d)检查以非玻璃纤维材料建造的救生浮具 每件救生浮具$755,但不得少于$2950。 (e)检查以玻璃纤维建造的救生浮具 本节第1(d)项的适当费用之1/2。 2.救生衣、救生圈、气胀式救生筏及艇只- (a)在制造厂检查救生衣及于救生衣上盖印─每件救生衣 $5.5,但每次巡视的费用不得少于$1210。 (b)检查救生圈及于救生圈上盖印─每个救生圈 $10,但每次巡视的费用不得少于$1210。 (c)在维修站为气胀式救生筏及气胀式小艇检查并作复核─ 每艘救生筏或艇只 $1695 3.艇只的吊艇架及绞车─ 在制造厂检查拟用作备品或拟供并非在香港注册或领牌的船舶使用的艇只吊艇架及绞车 (1998年第23号第2条)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4.装置─ (a)审阅一件救生装置的设计或更改后的设计、见证对按设计制造的救生装置进行的测试及检查 (b)检查经验证帆布垫或黏贴胶布,并研究由独立化验所进行的测试报告 (c)如须要的话,发出一份测试证明书 ) ) ) ) ) )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H节─消防装置 目的或服务 费用 所须缴付费用如下─ 1.检验灭火器、火警探测器具、防烟面罩及呼吸装置、消防泵装备、喷射式喷嘴、银幕投影器及其他类似装置─ (a)进行检查和见证测试,或在改装后重新送交检查,在单一次巡视中首20件装置,不足20件装置,亦作20件装置计 $2465 (b)在同一次巡视中其后每20件装置,不足20件装置,亦作20件装置计 $1905 (c)如须要的话,发出一份检查证明书 $1210 2.审阅消防装置的设计、见证对按设计制造的首件装置的测试及检查,以及如须要的话,发出一份测试证明书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3.审阅火警探测系统、惰性气体系统或固定灭火装设的设计,或审阅泡沫或二氧化碳灭火装设的图则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I节─号灯及声号 目的或服务 费用 所须缴付费用如下─ 1.审阅号灯及声号器具的设计,测试和检查按设计制造的首件器具,以及如须要的话,发出一份测试证明书─ (a)航行灯 (b)喷灯 (c)目镜 (d)白昼信号灯 (e)声号器具 (f)任何相类器具 ) ) ) ) ) )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2.检查按批准原型的规格制造的航行灯,包括发出一份航行灯证明书─ (a)在单一次巡视中检查的首30盏航行灯,不足30盏航行灯亦作30盏航行灯计 (b)在同一次巡视中其后所检查的每盏航行灯 $2465 $57 3.检查任何船舶上的号灯及雾中信号,而该检查是─ (a)应船东的申请而进行;或 (b)因发现设备有毛病,而非应船东的申请而进行:每次到船巡视 $7350 J节─载重线及船舶适航状态 附注:根据本节指明的费用(如适用的话)包括发出一式两份的载重线证书或载重线豁免证书,视属何情况而定。 目的或服务 费用 所须缴付费用如下─ 1.为发出载重线证书及载重线豁免证书而对船舶进行的检验及检查 (a)标准费用表─ 标准费用 船舶总吨位 初次验船 $ 定期验船 $ 定期检查 $ 50吨以下 14700 11770 3940 50吨及 100吨以下 24475 19570 4920 100吨及 150吨以下 39160 31815 5885 150吨及 200吨以下 47500 38170 6875 200吨及 300吨以下 58730 46995 7855 300吨及 500吨以下 78310 62645 8815 500吨及 1000吨以下 97860 77320 9805 1000吨及 1500吨以下 117440 96900 12245 1500吨及 2000吨以下 137020 110080 13475 2000吨及 2500吨以下 151690 119880 14700 2500吨及 3000吨以下 161480 129670 15930 3000吨及 4000吨以下 171250 139470 17150 4000吨及 5000吨以下 185935 148270 18615 5000吨及 6000吨以下 200620 159030 20090 6000吨及 7000吨以下 215295 171250 21560 7000吨及 8000吨以下 229980 181050 23035 8000吨及 9000吨以下 239745 190820 24005 9000吨及 10000吨以下 249550 200620 24985 10000吨及 以上 259340 207945 25950 (1995年第270号法律公告) (b)为发出或续发国际载重线证书而检验船,或为定期检验或检查载重线而检验,而上述的检验是由指定当局在为分类目的而检验的同时进行 免收费用。 (c)凡未能在一次巡视中完成定期检查 本项(a)分项的标准定期检查费用,另加每次额外巡视收费─ 按下列船舶吨位收费─ 不超过100吨 $1485 超过100吨但不超过200吨 $2950 超过200吨但不超过300吨 $4425 超过300吨但不超过500吨 $5885 超过500吨 $7350 附注:就本分项而言,“额外巡视”(additional visit) 指归因于船舶的船东未能或没有提供船舶作检查,或于检查开始后,未能或没有继续保留该船舶作检查因而须要进行的巡视。 (d)凡对船舶的检验或检查,是与为发出乘客定额证明书、安全证明书、或乘客定额及安全综合证明书而进行的检验同时进行─ 初次检验 初次检验的标准费用与本项(a)分项定期检验费用之差额的1/2。 定期检验 本项(a)分项定期检查标准费用的1/2。 定期检查 免收费用。 (e)就载重线证书或载重线豁免证书对其属有效的船进行检验,该船曾改装,并涉及勘定新的干舷,但程度不致于须因此而检验整艘船舶 本项(a)分项的定期检查标准费用。 (f)研究稳定性的资料,以决定是否符合《商船(安全)(载重线)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附表4及7的稳定性规定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附注:本分项订明的费用是本项(a)分项标准费用表内的适当费用外,另予收取的费用。 (g)研究获免除进行倾侧试验的船舶的稳定性的资料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附注:本分项订明的费用是本项(a)分项标准费用表内的适当费用外,另予收取的费用。 (h)见证倾侧试验的进行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附注:本分项订明的费用是本项(a)分项标准费用表内的适当费用外,另予收取的费用。 (i)按照《商船(安全)(载重线)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研究船舶抵受舱室水浸能力的计算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附注:本分项订明的费用是本项(a)分项标准费用表内的适当费用外,另予收取的费用。 2.为载重线证书对其属有效的船舶进行检验,以达致豁免较重负载的目的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3.为须行走单程国际航线或行走适用证明书订明航区以外单程航线的船舶进行检验,并发出载重线证书或载重线豁免证书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4.检验须拖曳行走单程航线的船舶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5.检验并发出显示已修订或已扩大航区限制的相应证明书,以替代现有的载重线豁免证书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6.检验被指称适航状态不佳的船舶的费用─ (a)检验因超载、载货不当、煤货物通风设备不足、人手编配不足或设备有毛病而被扣留的船舶(应船员投诉而检验者除外)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附注:当船舶正被扣留,或当船舶被扣留时,验船师觉得船舶并不安全,则须缴付本分项订明的费用。 (b)检验因船体或机械有毛病而被扣留的船舶(应船员投诉而检验者除外)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附注:当船舶正被扣留,或当船舶被扣留时船舶看似并不安全,则须缴付本分项订明的费用。 (c)应船员投诉而检验船舶,不论是由一名政府验船师或一名获政府或法庭为此目的而委任的人进行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d)检验因适当载重线被浸没而被扣留的船舶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e)检验因下列原因而被扣留的船舶─ (i)无载重线标记;或 (ii)载重线标记不当: 每次巡视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附注:当船舶正被扣留,或发觉其情况为通常可导致其根据《商船条例》(第281章)第108条、或《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第12条或《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第48(3)、49(6)、54(2)、58(4)、59(2)、60、68、72或117条被扣留,则本项(a)至(e)分项所提述的检验适用。 7.如船只因火警、损坏或意外而须接受检查,除检验每项设备的适当费用外,每次巡视另收费用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8.检验过时战船、废船、沉船残骸或相类船只的适航状态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K节─运载危险品的远洋船舶 目的或服务 费用 所须缴付费用如下─ 1.按照《商船(安全)(危险货物及海洋污染物)规例》(第413章,附属法例)检查堆装爆炸品或其他危险品的船舶─ (a)巡视一个舱室一次 $5160 (b)在同一次巡视中,每个额外舱室 $1485 (c)发出说明堆装按照该规例的证明书 $2145 2.按照《商船(安全)(危险货物及海洋污染物)规例》(第413章,附属法例)检查建造用作堆装爆炸品或其他危险品的船舶舱室─ (a)巡视一个舱室一次 $5160 (b)在同一次巡视中,每个额外舱室 $1485 (c)发出说明舱室按照该规例适宜堆装爆炸品或其他危险品的证明书 $2145 3.按照《商船(安全)(危险货物及海洋污染物)规例》(第413章,附属法例)检查可移动炸药舱─ (a)巡视一个炸药舱一次 $4425 (b)在同一次巡视中,每个额外炸药舱 $755 (c)发出说明炸药舱已按照该规例而建造的证明书 $2145 4.按照《商船(安全)(危险货物及海洋污染物)规例》(第413章,附属法例)审阅关乎堆装或装运危险品的图则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5.根据《国际海事组织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查看和检验散装化学品液货船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6.根据《国际海事组织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查看和检验散装气体运输船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1999年第64号第3条) L节─运载谷类货物的船舶 目的或服务 费用 所须缴付费用如下─ 1.审阅装卸谷类货物的图则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2.于审阅原来图则后审阅和核证装卸图则的副本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3.更改装卸图则而不影响原来计算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4.为运载谷类货物而更改装置的布置,以致须更改装卸图则,而检查船舶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5.检查谷物装置的船舶─ (a)巡视一个舱室一次 $5160 (b)在同一次巡视中,每个额外舱室 $1485 M节 (由1995年第44号第143条废除) N节 (没有条文) O节─拖网渔船 目的或服务 费用 所须缴付费用如下─ 1.初次检验船体、机械及设备,并首次发出验船证明书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2.检验船体、机械及设备,并续发验船证明书 $3565 附注:(1)本项指明的费用不包括为量度吨位,或为审阅图则及稳定性的资料而检验。 (2)如在续发验船证明书前,验船师须到该船只巡视3次以上,则就第3次以后的巡视,每名验船师每次巡视的适当费用须增加1/4倍,包括最后一次检验巡视。 3.为延长验船证明书的期间─ (a)不超过1个月 $1210 (b)超过1个月但不超过2个月 $1785 4.审阅所有图则及稳定性的资料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P节─小轮及渡轮船只 附注:(1)根据本节(第6项除外)的服务而检验,不包括为量度吨位或为审阅图则及稳定性的资料而检验。 (2)如在发出任何验船证明书前,验船师或于政府内任职验船督察的人须到该船只巡视3次以上,则就第3次以后的巡视,每名验船师或每名于政府内任职验船督察每次巡视的适当费用须增加1/4倍,包括最后一次检验巡视。 (3)为验船证明书延期不超过3个月,须缴付的费用为适当费用的1/2。 (4)在本节中,“指明遮蔽水域”(Specified Sheltered Waters) 指《商船(小轮及渡轮船只)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附表1指明的水域。 (1994年第576号法律公告) 目的或服务 费用 所须缴付费用如下─ 1.为只往来航行指明遮蔽水域内的小轮或渡轮船只检验并发出验船证明书,而该小轮或渡轮船只经核证可运载─ (1994年第576号法律公告) (a)不超过50名乘客 $1335 (b)超过50名乘客,但不超过100名乘客 $2200 (c)超过100名乘客,100名乘客以上的每50名或不足50名乘客亦作50名乘客计 $515 2.为往来航行不限于指明遮蔽水域内的小轮或渡轮船只检验并发出检船证明书,而该小轮或渡轮船只经核证可运载─ (a)不超过50名乘客 $2270 (b)超过50名乘客,但不超过100名乘客 $2860 (c)超过100名乘客,但不超过500名乘客 $4745 (d)超过500名乘客,500名乘客以上的每100名或不足100名乘客亦作100名乘客计 $970 (1994年第576号法律公告) 3.除根据第2(a)、(b)、(c)及(d)项须缴付的适当费用外,为乘客汽车渡轮船只检验并发出验船证明书另收费用 $4745 (1994年第576号法律公告) 4.为经核证可拖曳其他航行器的小轮检验并发出检验证明书─ $2860 附注:如第1或2项的检验工作与本项的检验工作同时要求作出,则除第1或2项(视属何情况而定)须缴付的费用外,亦只须另外缴付本项的费用之1/2。 (1994年第576号法律公告) 5.(由1994年第576号法律公告废除) 6.审阅图则及稳定性的资料─ (a)经核证可运载下列乘客人数的船只的船体图则─ (i)不超过50名乘客 $1815 (ii)超过50名乘客,但不超过100名乘客 $2970 (iii)超过100名乘客 $5930 (b)经核证可运载下列乘客人数的船只的机械图则─ (i)不超过50名乘客 $1815 (ii)超过50名乘客,但不超过100名乘客 $2970 (iii)超过100名乘客 $5930 (c)所安装的每部发电机的电气图则 $1235 (d)稳定性的资料 $1235 (e)结构上的消防设备 $2970 (f)灭火装置 $2970 附注:(1)就现有已领牌船只的轻微改装而审阅图则,费用为适当费用的1/2。 (2)就Q节所提述的水上食肆而审阅图则及稳定性的资料,费用为本项适当费用的两倍。 Q节─小型航行器及其他杂类船只 附注:(1)为本节指明的服务而检查,不包括为量度吨位或为审阅图则及稳定性的资料而检查。 (2)如在发出或批注任何证明书前,验船师或督察须到该船只巡3次以上,则就第3次以后的巡视,每名验船师或每名督察每次巡视的适当费用须增加1/4倍,包括最后一次检查巡视。 (3)为检查证明书延期不超过3个月,须缴付的费用为适当费用的1/2。 目的或服务 费用 所须缴付费用如下─ 1.为下列船舶检查并发出检查证明书─ (a)已装置机械推进设备的中式帆船─ (i)引擎总马力达15B.H.P. $565 (ii)引擎总马力超过15B.H.P.,但不超过30B.H.P. $780 (iii)引擎总马力超过30B.H.P.,但不超过50B.H.P. $1045 (iv)引擎总马力超过50B.H.P.,但不超过80B.H.P. $1335 (v)引擎总马力超过80B.H.P.,而在超过80B.H.P.以上的每40B.H.P.,或不足40B.H.P.亦作40B.H.P.计 $150 (b)装置柴油或其他辅助引擎的趸船及中式帆船,每部已装置的引擎 $1145 (c)供水船─ (i)西式,自行推进的 $4535 (ii)西式,非自行推进的 $2640 (iii)本地种类 $1145 (d)西式船只 $3775 (e)经核证可容纳下列人数的水上食肆─ (i)不超过100人 $3775 (ii)超过100人,100人以上的每50人或不足50人亦作50人计 $780 (f)(i) 由处长批准由船级社分级的浮式船坞 $7535 (ii)没有在(i)内分级的浮式船坞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g)水上工场 $3775 2.为非自航趸船检验并发出干舷证明书,或为非自航趸船进行订明的定期检查─ 吨位 检验费 定期检查收费 100吨以下 $1520 $515 100吨或以上但200吨以下 $1895 $780 200吨或以上但300吨以下 $2270 $1020 300吨或以上 $2640 $1255 3.审阅图则及稳定性的资料─ (a)船体图则包括尺寸结构及布置 $1235 (b)机械图则,包括轴系、管道及泵机 $1235 (c)所安装的每部发电机的电气图则 $1235 (d)稳定性的资料 $1030 (e)结构上的消防设备 $2355 (f)灭火装置 $2355 附注:(1)就现有已领牌船只的轻微改装而审阅图则,费用为适当费用的1/2。 (2)就水上食肆而审阅图则及稳定性的资料,费用为根据P节第6项适当费用的两倍。 R节─运载危险品─本地航行器 附注:(1)为本节所指明的服务而检查,不包括P及Q节所指的检查和发出检查证明书。 (2)如在发出任何适宜运载证明书或声明书前,验船师或督察须到该船只巡视3次以上,则就第3次以后的巡视,每名验船师或每名督察每次巡视的适当费用须增加1/4倍,包括最后一次检查巡视。 (3)为适宜运载声明书延期不超过3个月,须缴付的费用为适当费用的1/2。 目的或服务 费用 所须缴付费用如下─ 1.检查危险品的运载并发出适宜运载声明书─ (a)并非油轮的船只,就《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所指明的每一类危险品 $815 (b)油轮─ (i)总注册吨位500吨以下的油轮,就《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所指明的每一类危险品 $1895 (ii)总注册吨位500吨及以上的油轮,就《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所指明的每一类危险品 $3775 2.审阅下列船只的图则─ (a)并非油轮的船只,就《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所指明的每一类危险品 $1030 (b)油轮─ (i)总注册吨位500吨以下的油轮,就《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所指明的每一类危险品 $2355 (ii)总注册吨位500吨及以上的油轮,就《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所指明的每一类危险品 $4710 附注:就现有船只的改装而审阅图则并发出适宜运载声明书,须缴付的费用为适当费用的1/2。 ____________ 第III部 商船海员管理处所提供某些服务须缴付的费用 目的或服务 费用 所须缴付费用如下─ 1.在海管处雇用渔民或将渔民解职─ (a)在渔船的半年协议的开始或结束时所雇用或解职的渔民,每名渔民 $160 (b)在协议期间所雇用或解职的渔民,每名渔民 $160 (1996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 第IV部 为考试等事项须缴付的费用 附注:(1)本部指明的费用包括发出适当的合格证书。 (2)凡视力测试是作为第1或3项指明合格证书考试的一部分而进行,则第4(a)及(b)项所指明视力测试的费用已包括在第1或3项所指明合格证书考试的费用内。如考生视力测试不合格,已缴付的有关考试费用,扣除视力测试费用后的余额,将发还予考生。 目的或服务 费用 1.拖网渔船船长及拖网渔船船长(Limited)的合格证书考试费用─ 每次考生出席以下合格证书的考试─ (a)拖网渔船船长 $4345 (b)拖网渔船船长(Limited) $2410 (c)与(a)或(b)分项有关的信号考试,如与整项考试的其余部分分开进行,则每次应考 $985 (d)如考生就与(a)或(b)分项有关的合格证书报考或重考该考试中的笔试或口试部分 (a)或(b)分项的适当费用之1/2 2.拖网渔船轮机员的合格证书考试费用如下─ $2895 每次考生出席合格证书考试─ 拖网渔船轮机员的整项考试 3.如根据《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第IV部并无收取下列费用,则每次考生出席本地合格证书的考试的费用,或授予证书的费用─ (a)船长(不属游乐船只的船只)─ (i)300吨及300吨以下的船只 $1255 (ii)60吨及60吨以下的船只 $515 (b)轮机员(不属游乐船只的船只)─ (i)150B.H.P.以上的引擎 $1255 (ii)150B.H.P.及150B.H.P.以下的引擎 $515 (c)船长(游乐船只) $515 (d)轮机员(游乐船只) $515 (e)真正渔民 $515 4.杂项考试、证书及批注的费用─ (a)第1项所述考试的视力测试 $270 (b)第3项所述考试的视力测试 $270 (c)应上诉再接受视力测试 $780 (d)应特别上诉再接受视力测试 $1520 (e)持有作为轮机员的本地合格证书的考生为拖网渔船轮机员的署理委任而进行的考试 $2025 5.根据本部发出证书文本的费用─ (a)合格证书文本一份 $220 (b)视力测试证书文本一份 $150 (c)船长或轮机员(如无须重考)的本地合格证书文本一份 $220附注:如处长信纳证书持有人在并无错失的情况下遗失证书,则无须根据本项缴付费用。 (1996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 第V部 就小轮及渡轮船只以及游乐船只须缴付的费用 附注:(1)检验及本地合格证书考试的费用分别见于第II及IV部。 (1994年第576号法律公告) (2)在本部中,“指明遮蔽水域”(Specified Sheltered Waters) 指《商船(小轮及渡轮船只)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附表1指明的水域。 (1994年第576号法律公告) 目的或服务 费用 1.牌照费─ (a)已领牌可往来航行指明遮蔽水域内的小轮或渡轮船只的净吨位为─ (1994年第576号法律公告) 20吨以下 $365 20吨及20吨以上但60吨以下 $730 60吨及60吨以上但100吨以下 $1115 100吨或以上 $1115,另按超过100吨的每40吨加收$355,不足40吨亦作40吨计。 (b)(由1994年第576号法律公告废除) (c)往来航行不限于指明遮蔽水域内的小轮或渡轮船只的净吨位为─ (1994年第576号法律公告) 20吨以下 $1115 20吨及20吨以上但60吨以下 $2200 60吨及60吨以上但100吨以下 $3300 100吨或以上 $3300,另按超过100吨的每40吨加收$355,不足40吨亦作40吨计。 (d)(由1994年第576号法律公告废除) (e)游乐船只的长度─ 不超过5米 $355 超过5米但不超过8米 $705 超过8米但不超过11米 $1400 超过11米 $1400,另按长度超过11米的每3米加收$1400,不足3米亦作3米计。 此外,就已领牌可运载超过14人(包括船员在内)的游乐船只,超过14人的每人加收 $175 附注:如任何牌照的期限是少于12个月,每个月的费用是适当费用的1/12,但最低费用须是适当费用的3/12。 2.补发已遗失、损毁或污损的牌照 $355 3.代替牌照的临时许可证费用 $355 4.无牌照船只逗留在香港水域的费用─每星期 不超过50吨的船只$355,另按船只吨位超过50吨的每50吨加收$355,不足50吨亦作50吨计。 5.(由1994年第576号法律公告废除) 6.豁免受规例规限证明书的费用─ 每份证明书 $525 7.变更所有权时在牌照上批注的费用 $355 8.翻查牌照登记册的费用 $175 9.牌照登记册或任何其他文件的核证真实副本一份的费用 $210 10.在按揭/分期付款租购,解除按揭/分期付款租购,或转让按揭/分期付款租购时于牌照上批注的费用 $355 11.发出小轮及渡轮船只的航行证或航行证复本的费用 (1994年第576号法律公告) $355 12.发出游乐船只航行证复本的费用 $175 附注:如牌照是在火警或船舶失事中遗失,复本可免费发出。 ____________ 第VI部 就杂类航行器须缴付的费用 附注:检验及本地合格证书考试的费用分别见于第II及IV部 目的或服务 费用 1.杂类航行器领牌须按照下列费用表缴付费用─ 有效期为1年的牌照─ 牌照费─非机动船只 以担计的载重量 第I类 $ 第II类$ 第III类$ 第IV类$ 第V类$ 第VI类$ 超过 不超过 500 97 185 1850 185 185 97 500 1000 365 3650 365 365 185 1000 2000 730 7300 730 730 365 2000 3000 1090 10900 1090 1090 545 3000 4000 1455 14550 1455 1455 730 4000 5000 1815 18150 1815 1815 910 5000 6000 2180 21800 2180 2180 1090 6000 7000 2545 25450 2545 2545 1275 7000 8000 2905 29050 2905 2905 1455 8000 9000 3270 32700 3270 3270 1635 9000 10000 3630 36300 3630 3630 1815 10000 3630 36300 3630 3630 1815 以上 超过10000担的每1000担的载重量加收以下费用,不足1000担亦作1000担计 $365 $3650 $365 $365 $185附注:如属第III类的船只,就一艘已领牌礼舫可运载的每一人(一如船只的牌照簿上所示)须另缴费用$175。 目的或服务 费用 牌照费─机动船只 以担计的载重量 第I类 $ 第II类$ 第III类$ 第IV类$ 第V类$ 第VI类$ 超过 不超过 500 220 365 365 365 210 500 1000 730 730 730 365 1000 2000 1455 1455 1455 730 2000 3000 2180 2180 2180 1090 3000 4000 2905 2905 2905 1455 4000 5000 3630 3630 3630 1815 5000 6000 4360 4360 4360 2180 6000 7000 5085 5085 5085 2545 7000 8000 5810 5810 5810 2905 8000 9000 6540 6540 6540 3270 9000 10000 7260 7260 7260 3630 10000 7260 7260 7260 3630 以上 超过10000担的每1000担的载重量加收以下费用,不足1000担亦作1000担计 $730 $730 $730 $365 牌照费─第VII类船只 目的或服务 费用 每100净注册吨,不足100净注册吨亦作100净注册吨计 $3665 如船只所系泊范围的海床已包括在邻近前滨的租契/批租内,或该海床的租契是与邻近前滨的租约一并批给,则每100净注册吨,不足100净注册吨亦作100净注册吨计 $730 牌照费─第VIII类船只 每100泰晤士总吨,不足100泰晤士总吨亦作100泰晤士总吨计 $3665 此外,须就已领牌船只可运载的每一人(一如船只的牌照簿上所示)缴付 $175 附注:(1)凡所须牌照的期限不超过9个月、6个月或3个月,须缴付的牌照费分别为上述费用表所订明费用的3/4、1/2或1/4。 (2)为通常由第V类及第VI类船只所携载的舢舨或小艇而发出牌照,以及完全为捕鱼桩杆作业、蚝床作业或捕虾而相关使用的15担以下舢舨而发出牌照,只须缴付象征式费用$17,但该等舢舨或小艇的牌照编号须批注于所属母船或桩围网的牌照上,而所属母船或桩围网的牌照编号亦须批注于该等舢舨或小艇的牌照上。 (3)牌照费包括首次发出的牌照簿,但不包括发出复本的费用。 (4)如因申请更改船只分类或就明确目的而更改适航性质,须要检查该船,而该项检查并非为该船领牌或重新领牌而进行者,则须缴付费用$365。 (5)第VIII类船只的泰晤士总吨位须按照下列公式而厘定─ (L-B)B×B/2 ,公式中的 94 “L”是在甲板上量度该船只的长度;及 “B”是在甲板上量度该船只的阔度。 2.为期不超过7天的特别碇泊许可证费用(无牌照船只) 载重量10000担或以下的船只$355,另按超过10000担的每1000担加收$35,不足1000担亦作1000担计。 3.将已变得模糊不清或污损的船身牌照编号重新油髹的费用 $73 4.发出牌照簿复本的费用 $355 附注:如牌照簿是在火警或船舶失事中遗失,复本可免费发出。 5.豁免受规例规限证明书的费用─ 每份证明书 $525 6.变更所有权时在牌照上批注的费用 $355 7.翻查牌照登记册的费用 $175 8.牌照登记册或任何其他文件的核证真实副本一份的费用 $210 9.在按揭/分期付款租购,或解除按揭/分期付款租购时于牌照上批注的费用 $355 10.发出航行证或航行证复本的费用 $355 (1995年第270号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 第VII部 与验船法庭有关的费用 目的或服务 费用 1.将上诉通知书送交存档,按船只的总吨位每100吨,不足100吨亦作100吨计 $1010 2.将每一份誓章送交存档 $97 3.呈交应诉书 $285 4.发出传召证人出庭令状 $210 5.发出首次传召出庭令后的每次传召出庭令 $97 6.每一份须由法庭作出的命令的陈述 $285 7.每一名证人的交出及宣誓 $285 8.每次各方同意将缴付的讼费或讼费及损害赔偿的问题提交法院,每一方须缴付的费用 $565 9.在每一次聆讯中,每一方每天须缴付的费用 费用由验船法庭行使酌情决定权予以厘定。 10.法庭就释放或扣押船只,或就缴付讼费、或讼费及损害赔偿所作出的每项命令,提出该命令的一方须缴付的费用 $565 11.判决或报告,或证据摘记或上诉中的任何法律程序文件的影印本,以每72个字为一单位,每单位收费 $15,但最低费用为$220 (附表由1992年第247号法律公告代替。由1993年第333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4年第334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5年第270号法律公告修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国际海事组织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乃“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Cod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之译名。 +“《国际海事组织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乃“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Cod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Liquefied Gases in Bulk”之译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