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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贵阳市国有林场界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并纳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09]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使市属国有林场全面履行全市森林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管护职责,确保城市森林生态安全,切实解决国有林场职工待遇偏低等问题,经2009年5月11日市长办公会及5月14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将全市10个国有林场界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并纳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5月14日起,市属10个国有林场界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并纳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管理,所需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承担。 二、相关区、市、县政府要根据所属林场的实际,按照定责定岗定员的要求,科学核准人员编制。 三、改革后的市属国有林场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收入上交同级财政。 四、相关区、市、县政府务必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情况报市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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