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度株洲市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2009年度株洲市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8〕44号),有效治理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决定2009年继续集中开展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保障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建立健全由各级领导负责、部门协同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深入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良好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氛围。
(三)依法从严打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现状,使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于正常。
二、工作重点
6月底以前,以宣传教育为前提、规范管理为基础、查处案件为重点、利益导向为动力,加强领导,综合整治,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各地要突出重点,注重抓好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对象和重点环节。对出生人口性别比超过108的县市区,特别是连续三年出生人口性别比超过120的重点地区,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出版物市场、广告市场等重点单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怀孕的孕妇和流动人口中的已孕育龄妇女等重点对象,妊娠14周以上B超检查和住院分娩身份登记、孕情全程跟踪服务、B超检测、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等重点环节要实时监测,加大督查力度。要注重服务,特别是要认真做好农村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和城镇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服务工作,及时发现孕情,做好查环查孕工作,落实跟踪服务责任,防止发生"两非"行为。
三、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使联合执法行动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监察部门:
对专项行动中相关案件的查处进行协调,必要时,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处,依法依纪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人口计生部门:
1. 负责市整治联合执法集中行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 清理2008年10月1日以来领取《生育证》后的生育情况;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B超机数量、型号、是否能做胎儿性别鉴定以及操作人员等情况进行备案;清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近两年来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妊娠14周以上引产手术情况;联合卫生部门调查清理2008年10月1日以来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况;追踪调查孕妇怀孕后孕情消失的情况。
3. 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并做出处理。严肃查处以下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非法机构和个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非法机构和个人违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行为;合法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行为等。
4. 联合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完善B超、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等制度。
5. 建立和完善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重点为二孩)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
卫生部门:
1. 广泛宣传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 对卫生系统从事B超操作、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医疗保健机构的B超机数量、型号、是否能作胎儿性别鉴定以及操作人员进行备案;对医疗保健机构2008年10月1日以来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药物终止妊娠的情况进行调查清理、登记;
3. 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管,整顿医疗市场,打击无证行医、非法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违规使用药物终止妊娠行为。
4. 严格执行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查验、登记证明及无证明报告制度。
5. 依法查处以下违法行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购买、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拒不备案违法行为;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行为;违法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清理整顿终止妊娠药品批发、零售市场,对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进行调查清理,依法严查非法批发、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行为,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监督制度,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禁止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清理整顿广告市场,依法查处非法制作、发布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广告的行为,杜绝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内容的广告流入市场。
新闻出版部门:清理整顿出版物市场,查处非法制作、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和销售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的出版物和资料性印刷复制品的行为,建立和完善制度,确保无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内容的出版物和资料性印刷复制品流入市场。
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治安刑事案件;严厉打击虐待、遗弃、溺杀、贩卖婴儿以及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成立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副市长黄曙光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格林、市人口计生委主任汤少云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格林兼任办公室主任,汤少云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察考评。各地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各级人口计生领导小组要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依据。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主抓,有关业务科室具体负责。专项行动期间,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各相关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将通报全市。
(二)广泛宣传
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精心策划,认真制定专项行动宣传方案,注重宣传平衡人口性别比的重要性和人口性别结构失调的危害性等知识,加大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播电视、电台、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要刊播整治"两非"公益广告,深化人民群众对"两非"危害的认识,提高群众举报"两非"行为和参与、监督专项行动的积极性。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执法人员、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突出抓好对B 超检查医生、妇产科医生、药品销售人员和个体行医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
(三)依法查处
要建立健全强有力的联合办案机制,成立由政府办、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两非"案件查办专案组,配强办案设备。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调查摸底、明察暗访和举报监督等方式,主动查找案件线索,对查实的"两非"违法行为人,除有立功表现外,要吊销执业证书,予以开除或解聘;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对有案不查、查而不究、究不到位的地区或单位,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专项行动实施查处案件即报和每月汇总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10日前,将上月查处案件情况汇总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规范管理
各相关部门、相关单位要把好源头,全面推行妊娠14周以上B超检查和住院分娩身份登记制,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核实登记孕产妇身份信息,按时通报人口计生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对医疗保健机构通报的合法怀孕对象实行全程跟踪服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B超等仪器设备,重点落实购置准入、备案和双签名制度;加强对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管理,严格把好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验证关;规范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要强化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终止妊娠药品批发机构等单位的内部管理,完善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因规范管理不到位导致出现"两非"行为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最大限度地堵塞漏洞。
2009年度关爱女孩整治"两非"集中行动情况将作为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要将本地区联合执法行动情况于9月30日前报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完成市下达的"两非"典型案件查处任务的,每多查处一起典型案件奖5分,未完成省下达的"两非"典型案件查处任务的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