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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属机关考成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行政院为综覈名实,促进行政效能,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各机关工作考成,应就每一会计年度之工作成绩详加考核,评定优点缺点,于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层转报核。 第 3 条 各机关考成之事项如左: 一施政计划及政策之执行。 二预算之编制及执行。 三管理之绩效。 四经费及人员之运用。 第 4 条 各机关考成应分级实施如左: 一行政院考核其所属各部、会、行、处、局、署及各省、市政府。 二各部、会、行、处、局、署考核其直属机关。 三各省、市政府考核其直属机关。 第 5 条 各机关之考成程序如左: 一行政院对所属各部、会、行、处、局、署及各省、市政府之考成结果,应列举优点缺点,并附具改进意见,呈报总统核定。 二各部、会、行、处、局、署及各省、市政府对直属各机关之考成结果,应列举优点缺点,并附具改进意见,报行政院复核,经加具考评后,转呈总统核定。 第 6 条 实施考核过程中,负责考核人员如认为必要时,得先行召集考核有关人员开会公开评判,再由负责考核人员参酌会议意见评定优点缺点。 第 7 条 各受考核机关,应于年度终了时,列举一年来工作成就及其困难之事实,并附具改进意见,层报上级机关,以备考核。 第 8 条 各机关应依照上级机关考评与指示,拟具改进办法,层报核定实施。 第 9 条 各机关得依行政院考成结果对其所属单位及相关人员办理奖惩。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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