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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乡镇市区户政事务所员额设置标准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1 一户政事务所员额之设置,以人口数为标准,但山地、离岛及港口等特殊地区,得参照地区特性设定之。 2 二户政事务所基本员额三人。 3 三市、区之户政事务所人口超过七千人者,超过部分每满三千五百人,设置一人。 4 四乡、镇之户政事务所人口超过七千人者,超过部分,每满四千人设置一人。 5 五依本标准调整应行增减之员额,得由省市政府及县市政府,视地区特性及业务之需要统筹调配之。 6 六本标准所称员额为户政事务所之总员额,各职称员额之配置,另以编制表定之。 7 七户政事务所员额得按人口成长,依设置标准,每两年检讨调整一次。 8 八金门、马祖地区得比照本标准办理。 9 九本标准自抄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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