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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评议会会议规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规程依据中央研究院组织法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评议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由议长召集,遇有必要或经评议员三分之一以上之请求,议长得召开临时会。 评议会开会,以过半数之评议员出席为法定人数。议长为主席,议长因故不能出席时,指定副院长一人代理之。 第 3 条 中央研究院院长辞职或出缺时,由评议会秘书召集临时评议会,推定临时主席,主持选举院长候补人事宜。院长候补人之选举,用无记名投票法,以得票数最多之三人当选。如第一次投票得票过半数之人数不足额时,应重新投票,至足额时为止。 第 4 条 评议会提出之议案,至少须有二人之联署,并须于每次开会一个月前寄交秘书,编入议事日程,由秘书于两星期前分寄各评议员。 凡在会议期间临时提出之议案,至少须有五人之联署。 第 5 条 议案得由议长指定评议员组织审查委员会审查之。 第 6 条 议案之通过,须有出席评议员过半数之决议。 第 7 条 在议案付表决,赞否两方票数相等时,议长得投票决定之。 第 8 条 评议员因故不能出席时,不能委讬他人代表。但对于某特定事项,得用书面委讬他一评议员代表投票,每一评议员,同时祗能代表一人。 第 9 条 每届评议会首次集会时选举秘书,由评议员互选产生,报请院长聘任之。 第 10 条 本规则由出席评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票决修改之。 第 11 条 本规则自本院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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